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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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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是合同法的使命所在,违约可得利益作为期待利益的一部分,值得重点关注。我国合同法虽然确立了违约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规则,但对该问题的研究远不能满足复杂的司法实践。为切实保护受害方利益,立法应明确可得利益的概念;可预见性作为可得利益赔偿的重要限制,应当通过区分违约方主观过错、明确预见能力标准等方式加以细化。此外,法院还可借鉴"事实-数额"区分法以及底价仲裁制度降低可得利益的证明难度。  相似文献   

2.
罗佳意 《天府新论》2007,2(Z1):163-164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考虑,为使违约方和非违约方之间的利益达致均衡,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待从该笔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即期待利益,包括履行利益和利益损失。同时,违约方并不必然对该范围内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立法者在制定合同法时,规定了可预见规则以合理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传统民法理论采取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二元救济体系,合同法救济财产上的损害,而非财产损害部分则由侵权法救济.但是客观上存在侵权法不能充分救济违约所致的非财产损害情形,能否将违约所致的非财产损害纳入合同法的赔偿范围,以违约责任救济?文章先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再通过对合同期待利益理论和可预见规则的分析,主张违约行为所致的非财产损害可以给予合同上的救济.在对我国立法的实证分析基础上.提出应当构建我国非财产损害的合同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4.
闫仁河 《兰州学刊》2008,(4):131-133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一方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赔偿违约可得利益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另一方面也是合同的激励功能所使然,有利于激励当事人追求利润,也有利于激励当事人履约。  相似文献   

5.
杨惟钦 《学术探索》2014,(11):71-76
在违约责任中,“完全赔偿原则”支配下的损害赔偿是主要的救济规则,但“完全赔偿原则”并非意味着一切损失皆得赔偿。为此,比较法上主要存在“可预见性规则”“因果关系规则”“直接性规则”等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我国应坚持“可预见性规则”作为损害赔偿范围限制的规则,并进一步确定该规则中的主体标准选择问题、主观过错性问题、预见内容问题。  相似文献   

6.
一般以为,惩罚性赔偿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在合同损害赔偿基础上再加以惩罚,与合同的交易关系性质不符.合同责任排除惩罚性赔偿表现出合同违约制裁的软弱,违约救济局限于补偿性、合同责任完全排除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是传统观念,惩罚性赔偿应在合同责任的一定范围和情形下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细化了《民法典》第1185条关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件,但仍有必要进行理论上的深度解读和修改完善.移植于文学领域的"情节"概念在法律语境下应当能够客观描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和预防功能.现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情节",包括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需要做补充和细化解释.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不应当被列为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考量因素."情节严重"与"恶意"共同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前者是客观要件,后者是主观要件.两者的考量因素虽可能有部分重叠,但差异更多,应先判断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基数和倍数裁量都有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损害赔偿规则体系应由限额赔偿、加额赔偿和等额赔偿三种制度有机结合而成。限额赔偿是法律对处于双重赔偿主体情形下之劳动者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加额赔偿是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劳动合同的双方在因自己行为致对方损害时,均应依法承担等额赔偿责任。三种制度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共同体现与满足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本质需求。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第4款规定了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赔偿责任,但未明确赔偿范围。中国民法实行相对人中心模式,若严格依据文义,则过于偏重相对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行为人利益,会导致两极利益失衡。基于双向主体正当性原则的贯彻、域外法经验的对照、代理制度系统信任功能维护的需要,在解释时应当以相对人与行为人的利益均衡为出发点,通过双方主观状态的考察来确定赔偿范围。具体而言,在相对人善意和非善意的规范构造逻辑下,应进一步以双方主观状态的对照与赔偿范围的联动关系进行类型化展开,由此,建构以相对人为中心的阶梯式赔偿责任结构,随着相对人主观状态从善意到非善意、行为人主观状态从恶意到非恶意的变化,赔偿责任由重到轻阶梯式递减。  相似文献   

10.
旅游合同纯粹以精神利益增益为目的,若发生违约,未实现的精神利益应当予以赔偿。《民法典》颁布后,其中增设的人格权编第996条成为支持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为旅游合同下违约非财产损害救济排除实体法障碍。但《民法典》第996条因规定“侵害人格权”等要件,无法完全救济旅游合同下非财产损害。在旅游合同下,非财产损害赔偿符合可预见性、补偿性原则,且损失计算可以通过衡平方式补偿。应当借鉴典型国家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的成功经验,以《民法典》第584条为基础对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予以认可,从而构建我国更加完善的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实施方面还缺少对恶意解雇人才的处罚和限制,使用人单位可捆绑人才;其次,对人才流动不区分有无过错,硬定高处罚,也可能阻碍人才流动。建议今后规定,科技人才受到显失公平待遇或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的,人才流动限制自行终止;用人单位恶意解除合同的,可免除人才流动赔偿责任,以贯彻同时履行、对价限制以及比例性原则,从预防违约入手,综合考虑人才流动各方利益,改革、完善人才流动体制。  相似文献   

12.
肖红 《社会科学家》2007,(5):118-120
减损规则是多数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承认和采纳的用于处理违约问题时的一个重要规则。我国合同法也规定有这一规则,且一直是针对实际违约这一违约形态。现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这一违约形态予以了肯定。但对在此违约形态下,非违约方是否也承担减损义务却未明确规定。本文通过比较英美国家相关规定,认为在预期违约形态下应选择英国法的做法适用减损规则。  相似文献   

13.
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因其产生在合同中就都是违约损害,也可能有侵权损害.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否予以赔偿,采取何种模式予以赔偿取决于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的性质.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由违约行为引起的违约损害,当然适用违约责任予以救济.这里所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的给付目的具有非物质性(精神性),但是不妨害其本身的物化交换意志,因而此种给付本身就具有了财产属性.因而此种合同下的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仍旧属于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仍应按违约损害赔偿来救济.  相似文献   

14.
国家赔偿法立法说明的法律文本所表明的观点是:公共设施致害应适用民事赔偿规则,其赔偿责任主体为负责管理公共设施的企事业单位。但无论从公私法区分的法理上分析,还是民法通则126条的适用范围及权益救济上的局限性而言,进而从我们对世界潮流的关注上讲,应将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即公共设施致害应适用国家赔偿规则。当然,对于有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应依特别法解决,国家不负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论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起草民法典的深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受到重视,适当地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侵权和合同纠纷、妨害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并以侵权行为人或违约方的“故意”或“恶意”作为适用的基本条件,则能补充当前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漏洞,全面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功能、必要性及利弊分析等方面的阐述,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部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袁招岱 《社会科学论坛》2005,(4):171-172,126
合理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为限,或者说违约方对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  相似文献   

17.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消法》第 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制度的司法实践效应与立法初衷相距甚远 ,根本原因是这一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因此 ,我们应当完善这一制度 :首先应明确惩罚性赔偿具有抚慰性和惩罚性 ;其次 ,应明确其适用于所有恶意 ,且因恶意致消费者有非财生性损害存在的行为 ;最后 ,应当明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大量适用法定赔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适用顺位应予统一明确;适用模式应统一适用幅度式赔偿,区分侵权人主观上的恶意或善意;适用对象必须明确;法定赔偿额的确定主要应考虑四个因素;并实现与程序法的良好协调.  相似文献   

19.
刘金凌 《理论界》2014,(6):73-75
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于违约责任是传统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本文通过文献整理,结合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依据和建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从严掌握,避免滥用。  相似文献   

20.
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因其产生在合同中就都是违约损害,也可能有侵权损害。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否予以赔偿,采取何种模式予以赔偿取决于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的性质。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由违约行为引起的违约损害,当然适用违约责任予以救济。这里所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的给付目的具有非物质性(精神性),但是不妨害其本身的物化交换意志,因而此种给付本身就具有了财产属性。因而此种合同下的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仍旧属于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仍应按违约损害赔偿来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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