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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加明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2)
受贿罪的法律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也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后在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扩大了受贿罪的法律主体范围,到1995年的《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又限制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到1997年修改过后的新刑法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同样规定得相当清楚明白,即国家工作人员。看来在认定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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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经济犯罪中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由于贪污案件情况复杂,涉及了一系列政策界限和适用法律问题,为了运用法律武器有效地打击贪污犯罪活动,刑法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及“两高”的一系列司法解释,都对贪污罪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使贪污罪的法律规定逐步完善,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从整体上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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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正式创设了挪用公款罪这一新罪名,为打击挪用公款这种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补充规定》比较原则,且有疏漏之处,加之司法解释和经济犯罪理论研究跟不上等原因,近两年来,司法实践中又提出了不少重要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从刑法学理和司法实践的结合上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对于正确统一地实施法律,更加有效地打击挪用公款犯罪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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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罪若干问题探析王学成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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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下简称两高的《解答》颁布以后,受贿罪在立法方面有了较大的改善。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也有了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近几年来,受贿罪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新情况。本文拟对在刑法学界产生的争论与问题加以重新剖析,以便使人们对受贿罪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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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杨秋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的一种新罪,它为惩治手段诡秘的职务类经济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强化廉政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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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针对近几年来淫秽物品严重泛滥,毒化社会风气,腐蚀公民身心,妨碍治安秩序,破坏神精文明建设,大量诱发犯罪的现象而制定的,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及时有效地惩治有关这个方面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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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21日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条文是为了适应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形势和需要而出现的,它无疑是打击经济犯罪,特别是制裁那些“死活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顽固的经济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更重要的是,这一条文不仅对我国刑事法律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和创新,在我国罪名体系中创制和增添了非法所得罪的新罪名,而且对我国的刑法、刑诉法理论也将有若干重要的突破。应当说,这在我国刑事法律的立法史上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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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16条、《海关法》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可以把法人走私罪的概念表述为:法人走私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物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管,以及未经海关许可私自出售持准减免税进口而无权出售的货物和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法人走私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法人走私罪的主观要件,对法人主体来说,是法人整体的犯罪故意即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法人意志支配下,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活动的整体犯罪故意。对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说,则是其自身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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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累犯制度评说段立文纵观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于累犯的规定共涉及四个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两劳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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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不是经济犯罪,而是不作为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或拒不说明其来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此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从证据方面看,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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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补的一个罪名。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且差额巨大(30万元以上),而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以非法所得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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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我国通过特别立法,创立了非法所得罪的罪名及相应的刑罚,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新的创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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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用卡犯罪也在我国出现,并日趋严重。为了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增加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7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及数额标准作出了司法解释;1997年修订的我国《刑法》吸收了上述规定,设专条(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我国信用卡诈骗罪作为犯罪予以刑事惩处的司法实践的起步较晚,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并加以处罚,有着重要的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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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松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9(4):81-83
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在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增加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一行为方式。这种犯罪行为具体包括的要素有:行为人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明;行为人骗领到信用卡;行为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