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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刑事司法证明方法转向是一种符合时代精神的国际趋势,在我国实现这种转向还面临一些现实的困难。被告人自白具有两面性,自白的证据能力不能否定。在确认任意性自白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下,确立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进一步完善非法自白排除规则和自白补强规则,通过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的配合与互动,促使刑事司法证明方式逐步由偏重被告人自白转向自白之外的物证和其他证据。  相似文献   

2.
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指导法官运用补强证据使主证据获得证据能力,或增强主证据证明力以达到认定案件事实效果的规则,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无需考虑补强证据是否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证明作用。以法官内心确认是否是需要补强证据的唯一因素为标准,可以将补强证据规则分为“孤证不能定案”的补强证据规则和瑕疵证据的补强证据规则,通过考察我国当前有关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发现还存在内涵不统一,立法规定较为散乱和滞后,举证、质证和认证阶段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标准等问题,尚需进一步从制度、程序和释明等方面加以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本文认为确立口供补强规则是发现真实、保障人权的需要、通过口供补强规则的三个特征 ,对其必要范围以及补强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证明程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案件事实是适用死刑的依据,但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来证明。在死刑案件中,证据问题更是直接决定着被告人的生死存亡。严格死刑案件证据制度,是提高死刑案件质量、减少和避免死刑错案的重要措施。我国应当通过确立或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规则、证人出庭制度,并提高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来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司法证据制度的核心原则,要求在对证据资格进行审查判断时应当遵循相关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和意见证据规则,在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时应当遵循证据补强规则。刑事错案产生的证据原因包括口供本位主义、案卷证据中心主义的盛行以及庭审质证的缺失等。从证据裁判的角度出发,刑事错案的防范应当由口供本位走向物证本位,完善直接言词原则,提高必要证人出庭率,同时还要确立被告人质证权,完善质证规则,证明标准下的疑罪从无应坚持"次优选择"。  相似文献   

6.
当前补强证据规则已经具有不再局限于刑事法领域的整体意义和价值了,但学术界对补强规则所内含的基本内容之理解还极其混乱,并影响了对补强规则的理解和执行,制约补强规则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补强规则理论依据的研究,直接影响对补强规则之属性的理解,从而成为理解补强规则具体内容的基础.通过分析英美的具体补强证据规则,可以断言补强证据规则的依据都是特定的社会政策,社会政策可以为立法概括的属性,决定补强规则应当是证据能力规则.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多重属性,包括法律文书属性、契约属性等。从实务功能的角度分析,具结书发挥着证明作用,具有证据属性。具结书的证明对象是认罪认罚行为本身,对审前供述起到补强证明作用。具结书无法归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在学理上属于言词证据、间接证据。具结书作为证据在司法程序中适用时,取证方式由被动的审讯程序变成互动的合意过程,并且不再经历质证程序。具结书的适用不应当造成案件证明标准的降低。因此,在审查认证具结书的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时,应当对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时的认识明知性、评估理智性和选择自由性,以及案件基础事实、量刑建议合法性等要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确保案件不会因为诉讼效率的提高而放松对事实真相的追求。  相似文献   

8.
我国目前关于口供补强证据的规定十分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实现该规则所预设的价值内涵。本文在研讨国内外的立法和学术成果的基础上,从公正和效率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对口供补强证据的范围、证明程度以及资格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有助于我国口供补强证据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在欧洲大陆,自白制度的形成始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专制时期。这一时期促成自白制度形成的因素包括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就外在因素而言,法律学家阶层的形成和刑事诉讼的纠问式倾向是自白制度产生的现实基础。法定证据制度的确立则是自白制度形成的制度化条件和表现。就内在因素而言,自白本身独特的证据价值、程序和实体意义是自白制度得以确立的内在动因。欧陆自白制度的形成对中世纪欧陆刑事诉讼观念、价值取向、诉讼程序的构造及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0.
论“反复自白”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反复自白,形成多份甚至十数份口供,而一旦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问题,则是否排除以及如何排除反复自白遂成为困扰实务界的难题。反复自白应当排除,并非基于"毒树之果"规则,而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延续效力。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机制出发,对反复自白应当坚持全部排除的观点,即只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一经查实,则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全部有罪供述均应无例外地一体排除。反复自白排除后,在对遭受刑讯逼供的被告人提供心理辅导的前提下,法官可以重新依法对被告人展开讯问,若被告人仍作出有罪供述,该口供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相似文献   

11.
在刑事诉讼中,控诉和辩护之间的关系不应当仅仅定位于对抗,实体公正和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需要控辩之间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的彼此协作.由此,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框架内,一方面,应当在立法上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确立审前程序中的司法审查原则,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一方面,除了应当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还应当借鉴有罪答辩机制,完善我国的自首和坦白制度.  相似文献   

12.
侦讯逼供论     
逼供是证据形成的巨大威胁,使嫌疑人不得不招供。现代法治重视口供的自愿性。侦讯需区分刑讯和逼供。逼供是不可避免的法律行为,不能用理想标准衡量,而需用"非任意性自白排除"等规则去限制。这些规则是调和法律矛盾的产物,有助于口供自愿性的认定。侦讯附带的心理"痛苦",不等于刑讯。逼供的合法性,关键在把握自愿之度。侦讯心理逼供之技术,需研究犯罪心理痕迹的激活、催眠暗示等。其心理唤起,会形成逼供情境。逼供行为的合理性,需辨别"精神逼供"中的"精神刑讯"。排除"精神刑讯",除了法律规则,还需智谋运作。侦讯智谋,需借势而为,以势逼之,以险胜之。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证据概念的定义上“材料说”取代了“事实说”,导致由“事实说”引申出来的“证据应当真实”的命题面临被否定的风险。证据真实性的传统解释陷入了形而上学的本体论思维方式的误区,难以自圆其说。以现代认识论的主体间性理论为指导,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被解释为“主张真实”,以便对“事实说”质疑论的诘问做出合理解答。证据概念的解释本身具有多样性,不宜采用规范、统一的立法方式。在我国立法继续将证据概念法定化的既成事实下,包容证据真实性的解释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中口供规则体系论纲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刑事诉讼中,完整的口供规则体系与口供的范围、口供的真实性、相关性等理论密切相关,而建立在这些基本理论之上的口供规则应当围绕取证规则、质证规则、排除规则和补强规则这四个方面构建。这四个方面的规则应当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只有构建一个完整的口供规则体系,才能保证单个规则的作用发挥到极至。  相似文献   

15.
真理和价值之间是一种实践基础之上的辩证统一关系。实践既检验真理的科学性也检验真理的价值性。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只有引入价值评价,才能衡量实践的成败,从而证实指导实践的认识的真理性。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是检验实践合理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但其是一个综合性制度,其落实离不开刑法的衔接配合。为与刑诉法衔接配套,刑法学科有必要挖掘"认罪认罚"在刑法教义学中的含义,厘清认罪认罚与已有从宽事由的重合之处,探索"认罪认罚"在量刑从宽中的独特价值及"认罪认罚"的从宽依据。"认罪认罚"除了体现被追诉人预防刑的降低之外,还可极大地加快程序流转和提高司法效率,因而具有坦白等已有从宽事由无法涵盖的制度内涵。具体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衔接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刑法典对认罪认罚从宽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认罪认罚作为量刑独立从宽事由;规定认罪认罚实体从宽的具体幅度,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规范化和精准化提供学科支撑。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无罪辩解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也称口供。无罪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侦检机关有罪指控的申辩和解释,是口供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罪辩解具有证明案件的直接性、较强的主观性及对指控的抗辩性等特征,真实的无罪辩解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由于司法实践中,轻视无罪辩解、重视有罪供述的问题较突出,必须加强对无罪辩解的保护,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研究无罪辩解问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也是诉讼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8.
论证,是以论题与论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基础,从一个或一些已知真假的论据,确定某个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陈述句的序列.它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证明,它的作用是确定论题的真实性;一种是证伪,它的作用是确定论题的虚假性.论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作为论题,同语反复的逻辑真理和自相矛盾的逻辑谬误,无需论证;形而上的哲学命题、江湖术士的鬼话和类语句的字符序列,既无法证明也无法证伪;无限的全称陈述,只能证伪不能证明;无限的特称陈述,只能证明不能证伪;能够证明同时也能够证伪的,只能是意义明确的有限的全称陈述和有限的特称陈述.  相似文献   

1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是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换取从宽处罚的待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了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需要赋予其撤回权和上诉权,但这同时可能会滋生权利滥用,并影响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的效果。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试点工作中,各地法院尚未很好地处理这对矛盾。为此,一方面需要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赋予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撤回权和上诉权,另一方面需要从权利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时间限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设计一套完善的程序规则,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发挥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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