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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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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求是学刊》2015,(4):84-89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法律适用规则,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创设的立法例,200多年来被绝大多数国家所借鉴,成为大多数民法典的立法通例。20世纪初叶,我国清末西法东渐,变律为法,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依照我国古代立法习惯,创设了法例制度,用以概括民法适用规则,并被民国民法所确立。1949年之后,我国的民法草案及《民法通则》都没有规定法例规则,民法适用方法欠缺,导致民事司法不统一。制定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应当坚持规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例制度,明确民法的一般适用方法,对于统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将会起到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2.
近代日本民法典编纂是欧洲大陆民法影响的体现,1890年的"民法典论战"是法国民法对日本影响衰落和德国民法影响扩大的标志,20世纪初日本民法学的德国化使日本在短期内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民法理论体系,日本民法的概念结构以及民法理论逐渐赶上了发达国家的水平,但全方位的移植也影响了日本独立民法学的形成,移植的法概念和法制度长期与日本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差距,影响了民法典功能的发挥.日本民法学的发展路径是特殊背景下的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3.
《民法通则》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一部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民法单行法,通过确立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制度,宣示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建立较为完整的民事责任制度等立法举措,唤起了民众的民事权利意识,保障了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奠定了中国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在中国当代历史上具有重要价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法必须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民法学为当代民法立法提供理论支撑,依法治国的法治蓝图为实现中国当代民法的历史跨越注入强大动力,因而民法典编纂具备了必要条件。《民法总则》的制定完成,适应时代经济、人文和法治特征的要求,彰显民法典的人文主义立场和精神,迎接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挑战,保障人对新型权利及其客体的享有和支配,标志着《民法通则》完成了历史任务,标志着中国当代民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奠定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础和分则各编的框架和内容。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的制定是中国民法发展史上里程碑。合理完备的民法典必然要牵涉一个标准问题,没有科学的标准便不能形成主流的立法建议。本文试图从标准这个角度就中国民法典的内容选择与模式构建作以理性分析,以便走出先验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无谓争辩。  相似文献   

5.
《求是学刊》2015,(5):78-86
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第一个步骤,我国已启动了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在民法总则制定中,应该以现有的民法通则为基础,充分处理好继承、创新的问题。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以此为中心,民法总则的内容将更富有体系性和逻辑性。在体例上,民法总则应采民商合一进行整体设计和构建,进而实现民法作为私法基本法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6.
《求是学刊》2019,(2):15-24
党中央发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益性私权曾在个人本位法向社会本位法转型的历史阶段肩负着矫正个人主义价值观下极端自由主义引发的恶果,维护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更高程度上弘扬私权应有的终极人文关怀的重大历史使命。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指引编纂民法典的重要历史时期,公益性私权依其本质属性与功能,以及内在的道德品格,仍具有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时代价值。在民法理论上深入研究梳理公益性私权的理念、体系,并在民法典各篇章中予以具体落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佳民法路径。  相似文献   

7.
民法总则虽然不宜再沿用民法通则一字排开地规定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类型,但并不可将民事权利的规范完全交给民法典的各分则编,而是应当设置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则,其规范范围受制于民法总则的体系及其章节内容,受制于民法典所规制的内容,受制于民法典奉行的理念、指导思想。民法总则不但应规定民事权利的设立及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而且应就期待权、抗辩权的构成、类型、效力等内容设置必要的规范。即使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无法将所有的民事权利规范收拢在怀,也不可盲目地高倡"法不禁止即自由"。  相似文献   

8.
孙莹 《社科纵横》2010,25(5):80-82,94
新中国民法典第二次草案作为当今民法学研究很好的"反面教材"是不应被我们忽略的。此次草案在体系和结构上仍承继了德国法传统。新中国民法典第二次起草也有其富含时代特色的立法指导思想——阶级斗争的思想。  相似文献   

9.
本文提出将人的保护确立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价值基础。中国民法典中的人是个体性和社会性因素的统一。在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中必须:(1)克服传统民法的财产中心主义,以人的保护取代抽象的财产权保障在民法典中的核心地位;(2)放弃对民法中的人的行为设定一个统一的模式,根据人的行为的具体性质进行具体的法律调整;(3)出于人的保护的要求,对民法中对市场机制的运用进行合理的限制;(4)超越割裂了人的概念的统一性的传统私法法典编纂模式,回到统一的民法概念上来。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一些学者之所以在民法与宪法关系上提出民法根本说的观点,除了现实语境中的原因之外,还由于他们在逻辑语境中混淆了"法律部门"和"法律形式"与"民事权利"和"民法"这两对法学基本范畴.如果在法律部门的语境下谈民法,则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应该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形式中,包括宪法.因而宪法也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民法不能脱离宪法而独立成法,也就无所谓民法与宪法谁是根本法的问题.如果在法律形式的语境下谈民法,则宪法是根本法,民法典属于法律,从属于前者.不仅中国宪法和立法法这样规定,法国和德国这样的民法典非常发达的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也是如此.宪法比民法更"根本"的理由有两个方面:从价值理性的角度来看,宪法和民法都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起点和终点,而宪法所规定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与民法比较起来应该更具有抽象性、原则性和基本性,因而与民法所规定的比较具体的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包容性、稳定性和适应性;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来看,宪法通过控制国家行为、尤其是通过控制立法权来保障民事权利,而民法则是通过控制个人行为来保障民事权利,前者控制的危险性比后者大得多,因而工具效力也自然比后者大得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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