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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急于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有悖于我国的文化传统,不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不是"无诉而审",而是一审、二审之诉效力的延伸与补救,不是对诉权的侵夺而是对诉权的监护,合国情,顺民意,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度和司法效率。我们应以审判行为瑕疵为标准,区分生效裁判"客观上错误"与"法律上错误"来确定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学术界有人主张废除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这有悖于我国的文化传统,不利于高效地实现公正。对因审判行为不当导致的生效裁判错误,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纠错,应当视为一审、二审之诉效力的延伸与补救,是对诉权的监护,合于司法原理,独具特色而又科学。  相似文献   

3.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现行刑事再审程序不恰当地强调公正价值的极端重要性 ,效率价值却得不到应有的体现。为进一步完善刑事再审程序 ,更好地发挥再审程序的功能 ,应该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资格 ,确立再审申请之诉 ,限制提起再审的时间和次数 ,再审实行一审终审制 ,再审案件公开审理  相似文献   

4.
现行以审判监督权为理念而构建的民事再审程序是造成司法实务申诉难与申诉不断的体制性因素,必须以再审诉权原理对之加以改造。基于再审诉权的要求,应扩大再审之诉客体的范围;赋予与再审裁判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明晰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设定不变期间与最长期间的双重时限。  相似文献   

5.
本文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缺陷和给司法实务带来的严重问题进行剖析,指出现行再审制度未有起到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作用,形同虚设,法律规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为他们滥用实权、任意剥夺当事人诉权、搞权钱交易、司法腐败提供了条件.笔者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中国的实际,提出了废除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即应受理再审等一系列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着诉讼理念落后于时代发展,启动事由和启动主体规定的过于宽泛等诸多问题.因此,应从更新司法理念,取消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的资格,合理界定启动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提高再审程序审理法院的级别,限制再审次数等方面加以完善,使之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  相似文献   

7.
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刑事再审程序的设立,对于纠正错误的裁判,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应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明确规定再审的理由,明确规定提起再审的时限和次数,取消原审法院的再审权。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的刑事再审司法实践表明,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比如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设计不合理,提起再审程序的事由与程序要求不具体,提起再审程序的时效及次数未做限制,等等。基于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原理以及利益衡量原则,结合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现行刑事再审程序之问题和不足,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制度设计应坚持以下价值取向:努力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合理衡平,突出程序公正前提下兼顾实体公正,优先满足诉讼公正的同时不可偏废诉讼效率,坚持以法律事实支持司法裁判。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制度完善过程中,要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的申诉权的同时,取消法院刑事再审提起权;明确和具体界定刑事再审提起事由;限制刑事再审提起期间及次数;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排除"疑罪从轻"裁判。  相似文献   

9.
再审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既要有效地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又要有效地维护法院的司法最终裁决权,建立当事人再审之诉是其关键。民事再审之诉与起诉和上诉不同,有独特的内涵和价值。我国民事再审之诉的制度构建应从提起主体、管辖法院、再审理由、立案受理、审理程序、再审期间等多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10.
刑事再审程序改革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其启动应受启动理由严格性、有利于被告、不告不理等原则限制。我国的再审程序着重于追求实体真实,既判力在我国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其弊端主要表现在再审程序的请求启动主体错位,启动理由缺乏可操作性,启动次数“无限”、时间“不限”、范围“不限”等方面。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应对传统的“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等理念进行深刻反思,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刑事再审理论体系,使得包括“一事不再理”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则得到确立和普遍承认,使得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确定力和终结性等基本观念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使再审程序成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例外的可操作性程序。  相似文献   

11.
既判力理论的核心在于拘束法院及当事人不得轻易动摇法院的确定判决,以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法律的和平性.既判力作为现代诉讼法上的重要原则,却因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而受到严重的威胁和破坏,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现行的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中确保初审程序的正当化,明确了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工,保障诉讼当事人两审终审之利益。发回重审以其独有的功能而区别于其它二审裁决方式。但实务操作中因法律笼统规定等相关因素和制度本身种种弊端使得发回重审滥用现象严重,这也与民事诉讼追求的效率与公正价值取向背道而驰。虽然我国在2012年8月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中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但对于发回重审的具体事由以及相关处理程序仍有待规范。因此,适当限制发回重审是由,严格把控重审程序,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对消解发回重审的滥用和当事人诉讼利益的保护,彰显法治权威和统一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我国学术界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和再审程序中举证时限问题的论争很多。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申诉权的特性及其与检察院、法院审判监督权的对立统一关系说明,有必要保留检察院、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权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时限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至此,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需要重构。  相似文献   

14.
法国最高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主要体现在受理被告人不服各级法院终审判决而提起的撤销之诉和特定情况下的再审之诉,以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包括:受理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受理重大的一审案件,发动审判监督程序,并以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两国最高法院刑事审判职能相比,后者有若干不能有效维护法律统一适用的地方,进而影响了最高法院的权威。  相似文献   

15.
刑事指令再审是刑事再审中经常被运用的程序,它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发挥着积极作用。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指令再审程序予以了相应的修改与调整。尽管如此,从法理的角度考察,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从根本解决理论上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平衡、法的既判力维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侵害和司法中立原则的保护等困境和实践上的再审标准模糊、启动主体宽泛、审级制度复杂混乱和时效与次数不加限制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刑事指令程序的研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6.
"再审不加刑"通过对刑事再审案件裁判结果的专门限定,以防止其任意发动,从而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权,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而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囿于实体真实观念等窠臼对此原则未给予重视.为解决现行刑事再审制度中的种种弊端,我国应该参照两大法系的经验尽快确立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17.
陈在上 《南都学坛》2012,32(6):77-81
刑事处罚令程序是由法官通过书面审以签发刑事处罚令的方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对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也是简易程序实现方式多元化最为有益的方式之一。我国客观真实主义的传统、书面审经验的丰富、量刑建议的规范化、辩护制度的完善均为刑事处罚令程序的构建提供了较为成熟实践经验与制度环境。我国刑事处罚令程序具体构建的思路是:案件范围限定为判处缓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为益;启动权应该交给检察机关,法院具有决定权,被告人具有程序否决权;具体审判组织是基层法官独立审判,辅助以有经验的人民陪审员或书记员代为负责前期的审查;在程序救济上,保障当事人的知悉、辩护权和否决权,尤其是对被告人判处人身自由刑的时候,更应当及时有效地保障其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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