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对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定得较为抽象、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我国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应当主要从管辖权异议主体的确定和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规定着手。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包括所有的当事人,但受诉法院在审查第三人管辖权的异议是否成立时,其有无管辖权的依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以本诉为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应以其参加之诉为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规定应当完善原告方的救济程序、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期间、与法院实体审理无关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得因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而中止,此外应当对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的再审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建立设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曾蔚 《江汉论坛》2004,(7):138-141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其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并由此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应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结合相关国家或地区合理、成熟的经验,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3.
中国足球场上的“黑哨”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话题,该问题也引起了法学界的讨论。中国足协针对广州吉利俱乐部起诉其侵犯名誉权一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国际足联章程》、《亚洲足联章程》和《中国足协章程》等的规定,认为此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中国足协的这一法律行为,在前一段时间引起广泛争论的对裁判受贿丑闻能否“司法介入”的难题之上,又加上了一个对体育竞赛纠纷能否“司法介入”的问题,显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尖端。解决好  相似文献   

4.
李先伟 《兰州学刊》2011,(2):120-124
2007年修正后《民诉法》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但没有规定异议之诉的事由。2008年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异议之诉的事由规定为所有权和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学界一般认为,异议之诉的事由为所有权和他物权。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异议之诉的事由还包括了债权。异议之诉事由的规范化,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5.
褚丽 《兰州学刊》2005,(4):156-157,212
执行救济制度对于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强制执行的严格依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执行救济包括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具体方法包括执行过程的异议、债务人异议和第三人异议,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形成共识并有较成熟的法律规范.而我国民诉法仅笼统地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无论理论、实践还是立法上都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一项颇具特色的制度 ,但近年来 ,关于法院调解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广大学者的关注 ,民诉法中对调解的程序规定不甚清晰是当前法院调解暴露出种种弊端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7.
试析法院调解的程序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晓莉 《天府新论》2004,(Z2):119-120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一项颇具特色的制度,但近年来,关于法院调解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广大学者的关注,民诉法中对调解的程序规定不甚清晰是当前法院调解暴露出种种弊端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商事仲裁裁决撤销事由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法》对撤销仲裁的事由实行双轨制,但法律却没有规定什么是“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本文提出了区别方法: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本文论述了我国对仲裁庭管辖权确认模式与世界流行的自裁管辖权原则不符,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手中归还给仲裁庭。本文通过对公共秩序的剖析,提出了应在《仲裁法》中确立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撤销事由。法院无权在实体上去认定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徐伟功  贾赫 《社会科学家》2022,(10):130-138
由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存在冲突、当事人在利益驱动下挑选法院以及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国际司法合作的局限性,近年来该领域国际平行诉讼案件中禁诉令频发。域外国家法院发布禁诉令禁止当事人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或禁止申请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不仅损害我国诉讼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而且间接地干扰我国司法主权。为应对域外国家宽泛管辖权产生的消极影响、顺应市场主体的客观需求、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规则以及积极推动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有必要构建符合我国立法精神与运行机制的禁诉令制度。该制度在我国已初步具备了理论渊源、法理依据、立法基础和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禁诉令规则条款,明确适用禁诉令时应保持谨慎谦抑原则,同时对适用的案件类型及违反禁诉令的惩罚措施等作出细化规定。  相似文献   

10.
许多国家的民诉法中都设置了审前准备程序,而我国现行民诉法中没有设置一个专门的审前准备程序,笔者主张在我国民诉法中能设立一个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合理互动,既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的专门的审前准备程序。  相似文献   

11.
网络侵权纠纷司法管辖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的发展使传统的管辖权受到了冲击。对于网络侵权纠纷,传统的管辖根据仍然是可以发挥作用的,我们只是需要在网络环境下赋予这些管辖因素新的含义,使这些传统因素能和网络的新特点相结合,从而在网络与现实中为司法权的适当介入找到合理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12.
在全球化发展的推动下,各国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不仅妨碍各国之间的交流,而且会使国与国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与他国的管辖权冲突就是其中之一.出于国际交往的需要,维护持续稳定的国际秩序而对相关领域进行国际立法,形成有效、统一的国际法律规范来调整相互间的关系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文章针对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特点,浅析在这种趋势下我国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完善这项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3.
协议管辖依当事人自治为基础,将管辖权的确定权交由当事人来完成,从理论上讲应该是确立管辖权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式。在互联网案件中,面对互联网的无边界性所带来的传统属地和属人管辖规则难以确定的情况,协议管辖尽显其在互联网案件中管辖权确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优势。但网络资源占有的不平等,使得对协议管辖有效性的判断,成为互联网案件协议管辖适用时需要考量的重点。  相似文献   

14.
自由裁量权的大面积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对其进行适时监控,发挥它的积极性,抑制它的消极性就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行政的国家意志性和依法执行性决定了执掌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必须建立并完善自律性的监督机制熏以确保包括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内的行政活动沿着法治轨道运行。应通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现行政自由裁量制度化、行政监督机构权威化等途径推进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约束机制的创新。  相似文献   

15.
试析近代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国家数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放 《兰州学刊》2008,(5):164-167
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通过侵略战争和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建立了领事裁判权制度。从1843年英国最初取得至1956年中国与尼泊尔协定废除其在西藏的该特权,一百多年间共有包括殖民地国家在内的26个国家取得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  相似文献   

16.
刘斌斌 《兰州学刊》2014,(6):176-182
美国的专利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请求(抗告)诉讼,另一种就是最常见的专利侵权诉讼,这两种诉讼的管辖权均属于联邦法院。采用联邦制的美国法院实行三审制,一审的联邦地方法院进行案件事实审查,联邦巡回区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实施法律审查。了解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的裁判管辖,对我国企业及专利权人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务防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7.
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的仲裁,在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仲裁管辖具有丰厚的理论基础,它体现了追求效率与兼顾公正的价值、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实现了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契合。仲裁管辖权的取得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仲裁管辖与法院管辖之间存有冲突,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克服司法本位,引入仲裁自裁管辖原则。  相似文献   

18.
外国列强在华攫取的领事裁判权,对我国清末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起了重要的催化作用,同时使当时的中国律师业呈现出很大的独特性。  相似文献   

19.
从国际合作透析对索马里海盗行为的打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索马里海盗行为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影响和破坏国际海运安全的问题之一,构成了严重危害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罪行。通过分析海盗行为的危害性、打击的必要性以及国际合作打击海盗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打击海盗的进路。  相似文献   

20.
范铭超 《学术探索》2013,(12):61-64
决定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初始层次的约定强制性问题的管辖权属于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最终层次所指向的争议解决机构。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初始层次的强制性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明确性。未能履行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中初始层次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问题应当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守约方当事人据此应当获得程序法而非实体法上的救济。在初始层次约定尚未履行时,法院或仲裁庭应当暂停而非停止已经开始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