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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天赋人权”之理念,人生下来就享有权利,包括享有民事权利。民法博大精深,因人文关怀之势,导开启民智之河!德法两大著名民法典皆以“人”开篇即可见一斑,自然人作为“活着”的民事主体,更是备受关注。各国民法均规定有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制度,但在分级制度上,有的国家采用单级制,有的国家采用复级制。所谓单级,即仅就年龄分为成年与未成年两期。未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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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台秦简《归藏》与先秦文学——兼证其年代早于《易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简《归藏》的筮辞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叙事型”和“隐喻型”。它们都蕴含有明显的贞卜“程序”,如前者中的“卜亓邦尚毋有咎”和后者中的“黄鸟”。筮辞中“程序”的存在暗示《归藏》与古老的口头传统密切相关:“叙述型筮辞”承续了前代的某些筮占口语,“隐喻型筮辞”则继承了原始歌谣的某些语词。从两种筮辞反映的不同思维特质上看,秦简《归藏》的产生年代应早于《易经》。《易》、《诗》等先秦经典文本与秦简《归藏》,甚至其它出土贞卜筮辞有着某种程度的直接亲缘关联,值得进一步探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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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记录了一个女性“去夫亡”的案例: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整理小组认为,“去夫亡”即“离夫私逃”。女子甲以非法的方式私自逃离夫家,之后再与乙结合。从秦简记载看,当时这一类已婚女性逃亡甚至逃亡后再婚的情况或并不少见,如:女子甲为人妻,去亡……。(《法律答问》)甲取(娶)人亡妻以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法律答问》)“为人妻,去亡”亦即“去夫亡”,而“娶人亡妻以为妻”则是“去夫亡”之后再婚,同于“女子甲去夫亡……相夫妻”条。另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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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简中的“隶臣妾”,不少研究秦简的同志都认为它是奴隶,在本质上与“臣妾”没有区别。但是,林剑鸣先生在《“隶臣妾”辨》一文中却提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他认为:秦简中的“隶臣妾”不是“官奴婢”,也不相当于“奴婢”,只有“臣妾”才是奴婢;而且秦汉以后的“隶”字,已无奴隶的涵义了。由于对秦筒中“隶臣妾”身份的探讨,关系到对秦的阶级关系等重大问题的认识,故对林先生的见解有深八讨论的必要。为便于讨论,将按林先生提出问题的依据和论述的顺序,集中阐述如下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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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郭店楚简内容看“东宫之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拿郭店楚简与马王堆帛书、睡虎地秦简、银雀山汉简相比较不难发现 ,郭店楚简是一套完整的教材 ,反映出教材编写者兼容并包、根据教学对象和教学目的编写教材的思想。因而墓主是“东宫之师” ,即楚怀王太子横的老师。这套教材又非传统的楚国太子教材 ,而是慎到为在齐国作人质的太子横编写的“进修”教材。“东宫之师”不是别人 ,正是慎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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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 《 编年记》有 “ □安陆□史”记载。此处墓主喜究竟为何职?目前学术界共有五种不同的解 喜释,但均嫌证据不够充分。令史可称佐,而秦已有“假佐”之制,且喜已完全具备假佐条件,故合理的简文解释应为“ 喜假安陆令史” 。该解释也符合秦简的记载习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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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生齿即智齿,男女均可生长,通常是在成年后才长出,多数人会长出阻生齿并且会4颗长全,少部分人不会萌出阻生齿.阻生齿生长在牙龈末端,牙周软组织及邻牙的阻碍等会导致阻生齿部分萌出,并且生长不规整、不会全部萌出,常见于下颌第三磨牙.关于阻生齿的生长原因,目前学者多认为由于人类上下颌骨发育出现退化,导致牙与牙槽骨之间退化不平衡,因此骨量较牙量小,上下颌骨没有足够的空间将恒牙全部容纳,导致18岁之后生长的阻生齿不能完全长出或长出错位,引起后续牙龈肿胀、疼痛等,给人们的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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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简”是里耶秦简中典型的文书形态,即一枚内容已经写完而不需编缀成册的木牍。依据文书格式的复杂程度,单独简牍所载文书又可分为单一公文和组合公文两类,单一公文在呈送、转发和追文等场合下可形成组合公文。里耶秦简中还大量存在由多枚简牍组合而成的文书,依据文书所用简牍形制又可分为单行简册文书、两行简册文书和组合简牍文书。其中,将单独简牍文书中组合公文的不同构件分书于单枚木牍上时,所形成的文书形态就是组合简牍文书。根据里耶秦简中多简牍文书的存档方式以及汉初告地策文书的组合方式,秦代基层组合简牍文书可能使用编联或捆扎的方式形成完整文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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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出现了有关秦商品交换、市场管理和商业纠纷等新材料.岳麓秦简显示,秦不仅商品交易种类丰富、货币经济发达,而且还出现了合伙经商的情况.岳麓秦简还披露了秦“列肆”的新史料,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世文献记载之不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批简文不但首次出现了秦“亭佐”及其管理职能方面的史料,而且还第一次向世人展示了秦处理商业纠纷的过程,为学界深入探讨秦亭制和法制史问题提供了新的史料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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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对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回应,体现并贯彻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刑法思想以及法律家长主义的保护理念,重点强调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这类主体的身份特殊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其所照护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明知”“手段行为”以及“情节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本罪与强奸罪为对立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二者的本质区别。从教义学上说,本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殊职责人员”获得了未成年女性的实质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当然,本罪在对未成年人性权益的保护上仍存在适用困境,负有照护职责人员采用非强制手段猥亵未成年女性的情形无法适用,同时也缺乏对未成年男性的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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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子”、“学室”与“喜揄史”——读云梦秦简札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云:“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又,《编年记》载:“今(指秦始皇)……三年……八月,喜揄史。”把简文中“史子”、“学室”与“喜揄史”联系起来作一番考察,有助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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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秦王朝,政治上军事上指挥了一个空前统一的国家,基本上做到了“法令由一统”(《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央的法令要下达各地,地方的情况要上报中央,因此它必须有一套完整的邮传制度。过去因为史册缺载,使人无法系统地了解,云梦秦简(载《文物》1976年第六、七、八期)提供了一些宝贵的资料,可以考证一个大概。一邮传的作用和几项规定秦简南郡守腾给各县、道的《文书》最后写道:“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就是说,他这道文书,宣布其事而告于众,一方面是各县依次传递,一方面给首县江陵专写一份。“布以邮行”,即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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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培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7,(1)
分布在黄河上游的半山——马厂文化及齐家文化前期,和分布于黄河下游的大汶口文化,是夏以前的不同谱系的考古学文化,均处于中国新石器时代发展阶段。它们的一些墓地,都不同程度地包含着成对成年男女,成对成年男女及小孩和成年男子及小孩的合葬墓,有的甚至包含一男二女成年合葬墓,是所在地区的历史进程中出现的新现象,是男性代替女性而在亲属制中占据本位的标志。本文拟对这些墓地,尤其是对其中的合葬墓的现象,作一些观察和分析,并以此为据,提出中国父系氏族制的发展阶段,亦即这一时代历史的分期的设想。片面和错误,一定不少。问题的深入研究,终待中外史学专家之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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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编年记》为年谱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几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来一束竹简,有人题名((编年记》,有人称作《大事记》,对这五十三枚秦简所记载的内容属于什么文体,尤其说法不一,值得探讨。季勋同志在《云梦睡虎地秦简概述》一文中说:“有些象后世的年谱”。《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简报》也说它“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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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睡虎地秦简《日书》和秦汉文献史料,系统阐述了秦汉时代优胜劣汰、自强不息的生命意识,其中包括秦汉社会对男女婚配体质、年龄谐调的重视;对授精受孕时间季节的选择;对胎养、胎教、幼育及新生婴儿的把握与抉择等。并揭示了秦汉社会的优生意识的时代价值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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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代的经济史资料,特别是有关土地政策的资料,在云梦秦简出土以前,留世者甚少。《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一年集解引有徐广曰““使黔首自实田”一语,为现代史家所注目。1947年翦伯赞在所著《中国史纲》第2卷《秦汉史》中解释曰:“所谓‘自实田’,即自由占有土地之谓也。”不久,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里也说:“三十一年令人民陈报耕地实数”,为的是“推算实数,制定赋税”。1963年出版的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则谓:“‘令黔首自实田’,即命令有田的人向政府呈报占有土地的数额。”并进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