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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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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绝对确定的死刑及其替代措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7年刑法典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即刑法第239条绑架罪和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但是,结合刑法第49条对于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他们如果犯绝对的死罪,应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立法上缺乏一个制度上的规定,即死刑的替代和变易措施。因此,如果不废除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必须修改刑法第49条,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针对我国刑法中刑法第239条规定的法定刑起点过高、量刑情节过于简单、适用死刑过于绝对的情况,笔者对进一步完善绑架罪的法定刑进行了阐述:刑法第239条应为“绑架罪”一个罪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绑架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3.
一、设立死刑被告人责任能力鉴定程序的必要性 1、刑事责任能力是确定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要件。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条还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因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解释》第4条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了细化。《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而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将《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解读为是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规定的观点,经不起学理的推敲,与《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背离,容易导致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混淆。将《解释》第4条第1款解读为关于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的规定,可以与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呼应,且不会混淆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5.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适用具有正当性。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根据是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第61条规定的量刑依据,政策依据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关刑事和解在死刑适用的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再犯的处罚原则“从重处罚”应当修改为“可以从重处罚”;毒品再犯与毒品累犯竞合时应直接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再犯条款,而不再援引刑法第65条规定的累犯条款;对毒品再犯不能适用缓刑、假释。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以下简称“死缓”)长期司法实践充分证明:“死缓”制度确是贯彻少杀政策,改造罪犯的一项行之有效、极为成功的制度,它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有着深远的国际意义。一“死缓”制度究竟是什么时候、在什么条件下产生?它是不是我国刑法的创举?这在法学界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当今,我国法学界、特别是刑法理论界的学者、专家,一般都认为  相似文献   

8.
新刑法对原刑法规定的死缓制度作了修改,进一步体现了限制死刑的积极意义。但是,死缓的本质是什么,它究竟是不是一种缓刑?本文通过对死缓制度规定在刑法第48条中本身存在的法理逻辑矛盾,重新诠释死缓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并提出应将死缓制度规定到刑法“刑罚的具体运用”一节中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7条对刑法第163条作了修改: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解释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针对裴显鼎先生关于“这一修正案的施行,为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按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定企业人员受贿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的解释,笔者认为,普通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既不能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裴显鼎先生的观点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自相矛盾的,违背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不适用类推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以嫖宿幼女罪论处。200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嫖宿幼女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进一步界定为: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把嫖宿幼女罪主观方面分为两种表现形式,即对受害人的年龄知道是不满十四周岁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这一规定显然在该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有所放宽。在司法实践中“知道是“容易把握,确定性强。但如何把握“可能是“较为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直接导致定案的准确性。笔者现就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求得指正。  相似文献   

11.
对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现有刑法体系下,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推导出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是完全可行的,也是逻辑上的合理结果。从而,无期徒刑在事实上可以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判处死刑本身就是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精神的体现,与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立法精神并不矛盾。如果在适用第四十九条的基础上再根据第十七条第三款来处罚,就会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现行刑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七条第三款相互限制、联系、区别,从最终结果看,二者中只会有一条被适用,不会也不应出现同时被适用的情形。  相似文献   

12.
一、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对象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和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对象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1.反革命分子。刑法第52条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反革命罪犯要无一例外地对其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这是因为,反革命罪犯是政治性的犯罪。实施反革命犯罪的人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社会危  相似文献   

13.
轻刑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也是刑法国际化的要求.应对普通过失犯罪刑罚适当民法化,而对职务犯罪刑罚适当趋重.应进一步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过失犯罪普遍规定单处或并处罚金刑,并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死刑规定,削减死刑罪名,完善死刑的适用条件,取消绝对死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古老格言早已划定了中国死刑适用范围,然而刑法“重刑主义”的毒瘤使集资诈骗罪依然保留了死刑规定,如此泛滥的死刑规定导致难以克服的立法与司法的双重逻辑悖论.刑法作为社会自身的一种存在方式,用之不当会造成新的恶害.因此,对集资诈骗罪过多适用死刑判决将不可避免地使刑法产生空前危机,尤其是突破了主客观相统一的量刑规则,荡涤了刑法谦抑性,使刑法沦为国家强制推行其意志的暴力工具.虽然现阶段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尚未成熟,但是通过对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和既得利益等措施足以有效地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因而并不妨碍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相似文献   

15.
我国立法对于死刑适用的限制,早已内化于现行刑法之中,最重要的就是刑法本身对死刑适用做出的明确的适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坚持综合考虑总则分则的规定,正确理解并准确应用这一死刑限制性规定,这是当前限制死刑最务实的做法。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些法律规定违背了诉讼原理,使死刑复核这一审判程序蒙上了行政化色彩.死刑案件关乎公民的生命,在立法不能废除死刑的现实下,应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应以审判程序为基点,遵从审判原理,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改造的重点是按照诉讼“等腰三角形”模式吸收控辩两方参与程序,保障辩方的辩护权,并对审判组织、期限等问题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7.
对孕妇应否适用死刑的问题是当前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刑法对孕妇不适用死刑的规定违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会导致一些女性犯罪人逃避法律的严惩。对孕妇应适用并延缓执行死刑 ,对哺乳期乃至经期妇女亦应延缓执行死刑。这样做既避免了上述问题的产生 ,也更加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原则 ,又不同我国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相冲突 ,还有我国历史上和当今世界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作为借鉴。再者 ,刑法上的人道主义只能是平等和均衡前提下的人道主义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不适用死刑、有选择地适用死刑和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三个阶段。在我国死刑的存在目前还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但应逐渐限制并在将来废除死刑,这是刑法学者的共识。在金融诈骗罪的死刑问题上有废除论和保留论两种观点。对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既不利于刑罚的报应功能的实现,也不能预防、减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因此,我国刑法应当取消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了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这是中华民族恤老文化的体现,符合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和刑罚的目的,同时也实现了与国际人权的接轨。但现行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20.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基本死刑政策,近年来推出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等举措是对该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但尽管如此,我国<刑法>中有关死刑的一些规定仍有同现行死刑政策不一致之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政策并保证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应取消<刑法>总则中的死缓制度,进而细化分则中每一个死刑罪名"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标准,并对实践中多发且危害严重的贪污、受贿罪实行"二罪一罚"以免总额达到一定数目的犯罪人逃脱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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