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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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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因为国际环境责任的私法化而出现突破和转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存在的困境在于造成跨境环境损害的主体通常为私法主体,却要由国家为其承担国际责任,故难以为各国接受。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国家对实施预防原则的国际义务,损失分担的安排借鉴了国际海上油污损害等领域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成果,标志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同时,国家在跨界环境损害中承担补充责任并应在安排损失分担方面起重要作用,而在国家作为造成跨界损害主体的某些特别领域,国家依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2.
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探讨国家责任必须首先厘清国家责任与国际责任的关系。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是指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造成跨越国界的环境损害的责任。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造成跨界损害后果的,该行为既可归因于行为所属国,又因造成跨界环境损害后果而违反国际习惯法,具有违法性。所以,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造成跨界环境损害后果的,应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3.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那力在《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发表了“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两个重大变化”一文。文章论述了在国际环境损害问题上追究国家责任的不实际与不可行,使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私法化趋势。他认为,这一趋势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国际条约中)已经存在多年,但是由于国际法学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囿于传统的法律模式和思维方法,对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阐释和编纂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  相似文献   

4.
人类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对地球和外空等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和多重损害,这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空间环境损害必然引发国际责任,而加快完善有关空间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制度是当务之急。文章首先探讨现存空间法律规则对空间环境损害的规制,在分析当前空间环境主要污染源的基础上,总结现存法律框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从责任制度的选择、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求偿主体和责任方式等方面提出构建空间环境损害国际责任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跨界环境污染造成的国际损害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关注的问题,而在越来越严重的跨界污染的治理方面单一国家的单方治理的作用也变得非常有限,因此需要确定各种环境污染所形成的原因以及各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确认责任主体的基础上通过主要责任国的积极采取措施以及其他各国际上的国家的配合,各国在致力于解决全球环境的基础上,寻求一条...  相似文献   

6.
气候变化问题正在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一部分国家已经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害,这些损害应当由谁来赔偿并且如何赔偿成了困扰受害国的主要问题。从气候变化所致国际损害赔偿责任入手,研究该责任的法律依据,确定气候变化所致国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全人类,通过政府间合作组织成立专项基金会的方式来分担全人类的共同责任,试图为受害国建立一个气候变化所致国际损害赔偿基金,以此来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并为进一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加强全球合作提供一个契机。  相似文献   

7.
全球环境法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环境法律移植和创新的深入发展而得以产生和演进的,其中,全球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堪为缩影和写照。在国内法层面,为了克服污染受害者起诉污染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性障碍,一些国家采取了放宽因果关系证明要求和转移举证责任等多种因应措施。然而,在国际层面,对于针对美国跨国公司在国外的环境侵权行为的诉讼,美国法院往往以不方便美国法院原则、适用《外国人侵权法》在美国起诉须以被告违反国际法为条件、非居民外国人不具备审慎起诉资格等为由而拒不受理,致使环境受害者在美国的诉讼阻力重重。作为应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其中,最典型的立法对策是,规定一旦案件在国外起诉,国内法院便自动丧失管辖权;在原告所在国起诉的,允许以被告所在国的法律来计算污染损害赔偿额,等等。因而,一国对外国原告提起的环境诉讼的接受和承认外国判决之互惠条件准则的出台,将变得越来越重要。今后跨国环境私人诉讼将不断推动全球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发展,而不断革新的全球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也将成为全球环境法新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8.
能源紧张的全球化趋势使得各国都在加紧核电建设,然而一旦发生核电事故则会因核能的特殊性造成全方位长久的跨界损害。对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研究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既包括传统的国家责任,也涉及跨界损害赔偿责任。两种责任形式既密切相关,其法律基础、责任履行方式又有所不同。当今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尚不健全,滞后于实践需要,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造成的跨界损害至今尚未履行任何国际法律责任。国际社会亟需在相关草案基础上出台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为核电事故国际法律责任的履行提供国际法规则。  相似文献   

9.
跨国界污染造成的严重环境损害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各国应制订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作,进一步规范各自管辖或控制领域之内的活动,对管辖领域以外的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受害者应承担赔偿等责任。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解决跨国界污染问题,确定污染事件中的国家责任是解决跨国界污染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10.
冷战后国际环境领域的南北矛盾 ,主要表现在全球环境问题的责任与义务的分担、发展援助与技术转让、环境问题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关系等方面。南北差距的日益扩大、环境霸权主义的存在、国家利益的冲突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等因素阻碍了南北矛盾的解决。要解决国际环境领域的南北矛盾 ,必须树立新的安全观 ,寻求两类国家的利益共同点 ,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1.
随着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转基因生物引起的国际损害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热点问题。《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作为解决国际转基因生物引起的损害责任和赔偿问题的法律文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为此召开了三次缔约方会议,成立了损害和赔偿责任法律技术专家组。转基因生物损害的活动、范围、损害的范畴、责任者的确定、财务保证机制和法律文书是国际损害责任中最主要的问题。损害的活动包括转基因生物体的运输、越境、处理或使用,损害的范围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损害、环境损害、传统损害和采取防止措施所需的费用。在财务保证方面,建立转基因生物国际损害赔偿基金。在法律文件方面,可以先制定一个无法律约束性的责任制度,然后再制定具有法律约束性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2.
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存在具有正当性,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原则是基本要求,主权责任理论是国家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马航MH17航班空难中,国际不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在国家责任要件中是不容争议和辨驳的。国际空难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可包括一国武装力量的不当行为、一国国家航空器不当操作与他国民用航空器的相撞行为、一国不法分子对他国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一国机关或个人的错误或失误行为、武装叛乱行为等,其中为武力袭击民航客机者提供武器装备的国家也具有一定条件下的可归责性。过错要件对于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方式和程度有重要影响。在不承认武装叛乱组织的国际法地位的前提下,乌克兰这个主权国家对马航MH17航班被导弹击落至少存在过失责任。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虽有实现障碍,但依然有政治解决、国际诉讼和协商谈判的路径可寻。  相似文献   

13.
以科技为起因的越界损害给传统国家责任理论提出新的挑战,有必要从法理上在越界损害的国家责任领域导入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一国不论有无过失,均对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担负赔偿的责任。严格责任是越界损害责任的基础。  相似文献   

14.
目前关于国家索赔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损害范围和赔偿范围、赔偿责任限制等四个方面。国家索赔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对破坏海洋资源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和因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区别对待而采用二元化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目前我国在赔偿范围方面还很不完善,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将来制定政策或立法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赔偿范围和有关责任限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归责原则问题是国际损害责任的核心内容,从国际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和发展趋向等多种角度观察,严格责任并非且不应为国际损害责任唯一的归责原则,未来的归责原则体系应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单一的归责模式是不可取的,建立一种具有弹性的归责体系不仅有助于跨越预防与国际损害责任联系问题之障碍,而且为国际损害责任制度未来的发展也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与可能性。  相似文献   

16.
跨国环境污染国际损害责任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损害责任,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跨国环境污染领域的国际损害责任,不同于合法行为引起的国际责任,也不同于危险行为、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国际责任,它有自己的特征和发展历史,国际损害责任制度的确立对跨国环境污染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国家责任是国家因其行为违背国际法义务或造成跨界损害后果而承担的国际责任。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家责任制度也在不断演化。一直以来,虽有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学说之争论,亦有行为违法或损害后果要件之区分,但国家为且仅为归因于该国的国家行为承担国家责任,即行为可归因性是一国是否承担国家责任的核心问题。而行为是否可归因于国家,其关键就在于行为本身是否含有国家的意志因素。不论是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的传统国家责任,还是以损害后果严重性为要件的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的新型国家责任,只要行为含有国家意志,履行国家职能,国家责任即成立,反之则不应成立。对于工业事故这种意外事件,不存在国家意志,国家责任不成立,但国家可基于道义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随着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显得日益重要。在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框架下,建立健全国内核事故损害责任制度,将有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核工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核能领域的国际合作。核事故损害民事责任制度须遵循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唯一责任或责任集中、责任限制、强制性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单一管辖法院管辖、国家介入、不歧视等基本原则。中国现行核事故损害责任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即原子能法和核事故损害赔偿法阙如、国务院《批复》无法有效适应现实需要。中国应该考虑到发生核事故与核事故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尽早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9.
现行国际空间法对空间旅游中的游客的法律地位及空间旅游产生的相关国际责任没有明确的直接规定。根据《维也纳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解释和协调条约冲突的规则,空间游客也应属于现行空间营救制度下的被营救对象。空间旅游中产生的国际责任主要包括空间旅游组织者对游客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空间旅游组织者对他国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及空间游客造成损害产生的国际责任,这些国际责任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20.
为了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由于我国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而且从人民主权论、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善治理论等理论逻辑起点和减少“环境移民”、驳斥“中国环境威胁论”叫嚣的现实需要出发,都应该由人大对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进行终身追究,根据环境危害的大小追究不同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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