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推进和完善转制科研设计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改企转制这项重大改革的成败。因此,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转制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已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一、转制单位养老保险有关的政策(一)转制前出台的参加养老保险主要政策在科研设计单位转制前,对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劳动保障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 相似文献
2.
3.
4.
《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9)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否享受正常退休待遇会东县建筑公司来函咨询:本公司一名职工因病已内退一年,现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有10年,这种情况可否办理退休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现根据有关现行政策规定对此问题答复如下:《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缴费年限计满10年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比例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为15%,每增加1年,增加1%;过渡性养老金按其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相似文献
5.
6.
解决国有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项重要决策和部署。国有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直是困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难题,难就难在筹资渠道始终没有明确。在全国还没有统一政策明确国有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标准和渠道的情况下,眉山市从实际出发,经过调查研究,在可能弥补资金缺口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将国有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对医改前国有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本级… 相似文献
7.
8.
9.
10.
11.
12.
笔者因工作的原因,遇到以下两类案例(两类就不是个别),感到困惑。现叙述如下,希望能得到同行们的指导。案例一某公司一老总,于1993年到达退休年龄60岁。上级主管单位认为该老总能干,公司还离不开他,未按时向审批退休的机关报送其退休的申请。该老总继续工作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03年。2003年,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了该老总的退休。社保经办机构在计算其待遇时认为:因为该参保职工10年前就应当退休,因此,第一,1993年至2003年多缴纳的10年养老保险费,不能计算缴费工龄;第二,待遇计算涉及到的有关数据,要退回到10年前的数据为基数,即按照到达退…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6)
成都市即将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1996)46号文通知,决定建立成都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其委员会由劳动、人事、卫生、工会、民政、妇联、司法、社保部门的有关领导及医学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根据国家伤、病、残《鉴定标准》,鉴定因工受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确定护理依赖程度,签发《因工致残等级证书》、《护理依赖程度证书》;负责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伤、病、残及医疗终结结论的确认和按国家退休政策须办理退休(退职)人员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鉴定;研究解决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和技术性问题。通知明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并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相似文献
17.
18.
《中国劳动》2016,(24)
本文以国内外学者对于退休行为决策因素的研究为基础,通过养老金收支平衡定量研究国民人均预期寿命、国民受教育年限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等因素对推迟退休年龄的影响,确定在延迟退休政策中男性和女性的平均退休年龄。为确定延迟退休政策在不同职业中的体现,选取大学教师、外科医师、体力劳动者、公司白领和普通司机五个职业作为Topsis法的评级对象,将各职业者的工作环境、工作经验、体质要求、教育资源投入作为评级依据,并以此结果作为制定延迟退休政策的参考。如果在必须延迟退休1—5年的情况下重体力劳动者延迟1年、客车司机延迟2年、教师和公司职员延迟3—4年,医生延迟4—5年。本文认为,在延迟退休政策实施时,需整体、缓慢延迟退休年龄,且应依据不同职业的性质进行分类延迟,同时,政府对养老金的财政投入应合理增大。 相似文献
19.
《劳动理论与实践》1994,(3)
最近一些单位来函反映,退休人员在受聘于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办、联办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实体以及从事国家政策准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有关退休人员保险待遇规定如何执行的问题。现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精神,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退休人员被聘用或自办、联办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实体以及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因工伤残、亡的,其医疗费(含工伤复发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等均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赁人负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在合同期内(包括合同期满后仍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货人负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合同期内(包括合同期满后住院治疗),其医疗费、一次性救济金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赁人负担;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