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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网络技术发展促成了网络代际更迭。在大数据为核心的Internet 3.0阶段,网络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发生变化,网络的刑法属性由传统的犯罪对象、工具演变为网络犯罪的场域空间和存在方式。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也随之演化,在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加强的同时,出现了人工智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在对比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危害性评价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将网络犯罪区分为三种类型:危害性评价等价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类型、线上线下危害性评价背离的网络犯罪类型、以网络大数据为核心的新型网络犯罪,后者尤以人工智能犯罪为代表。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冲击着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给刑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意味着新的风险时代的到来。刑法对以网络为工具和对象的犯罪进行了有效立法应对,但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犯罪规制不力,对以“网络为空间”的犯罪应对不力,对以“网络为存在本质”的犯罪尚未作出实质回应。刑法缺乏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风险机制,一是对大数据系统安全、算法安全和数据与信息安全为内容的新型网络安全风险应对不足,二是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瑕疵带来的刑事风险缺乏应对。同时,在立法规制网...  相似文献   

2.
在数字化时代,犯罪学的研讨主题从“城市吸引犯罪”演变为“网络吸引犯罪”,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成为全新理论要素,犯罪的平台治理模式崛起,看门人规则为之提供了体系化的制度依据。在域外,理论界明确提出数字犯罪学的学术标签,以犯罪学智识助力数字社会的秩序重建成为时代主题;在国内,数字犯罪学依循着基于平台生态系统的系统论路径,通过在线控制的信息论路径以及基于看门人规制的控制论路径风靡云涌。数字犯罪学研究有力回应了传统理论对新型犯罪解释乏力的失语困境,一跃成为当下最有活力的研究方向。今后,数字犯罪学应进一步重视对新型犯罪及网络黑灰产业的现象洞察、对传统犯罪学的传承与发展、看门人规制的适用及其问题、平台治理的价值权衡等重大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3.
微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在精准思维下诞生的概念,是面向特定范围内学生群体或个体的一种网络思政形态,具有小范围和高精准的特点。本文以精准思政为逻辑起点、新媒体为工具平台、大数据为方法手段,搭建起包含任务层、资源层和诊断层的三层多维的微域网络思政精准体系模型。在此基础上,对微域网络思政进行实践探索,通过画像分析、指数分析、预警分析,针对特定个体、特定特征、特定事项挖掘精准问题;通过在共性教育上精准供给教学资源、个体辅导中精准定制帮扶措施,聚焦精准目标,实现“点析”、“点拨”、“点化”,不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即时性、前瞻性、有效性。  相似文献   

4.
网络社会的勃兴在拓展行动场域之余,也深刻变革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规范构造。现实社会的知识产权犯罪呈现以内容方为核心的单一规范构造;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则呈现内容方与渠道方(网络平台)双核心的复合规范构造。现行以“通知—删除”规则、侵犯知识产权类罪名为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实践中效用有限:前者不当压缩平台责任;后者无视平台责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追究平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提供制度可能,却也面临义务范围不明确、适用范围窄等问题。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制应以平台为切入点:其一,平台责任的有无与大小应采行为标准而非身份标准;其二,应在侵害知识产权类罪名增设“平台共犯条款”;其三,引入红旗规则扩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张力。  相似文献   

5.
目前,微信独特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引发了大量新型网络犯罪,给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微信犯罪具有一些新的特点:案件类型多为侵犯财产类犯罪;受害人多为年轻女性;作案成本较低,取证相对困难。为及时准确地打击各类微信犯罪,为微信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虚拟社交网络的健康发展,公安机关可利用微信的注册功能、通信功能、“附近的人”搜索功能和“朋友圈”功能等打击微信犯罪活动;同时注意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公众防范意识,加强学习研究、提高虚拟社会管控水平,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审核机制,多渠道防范微信犯罪。  相似文献   

6.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计算机网络犯罪也日益猖獗,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和工具的新型犯罪活动越来越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通过对计算机取证技术的研究,打击计算机犯罪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现代犯罪治理要求刑事治理体制机制进行转型,以实现犯罪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治理形式上表现为加强对犯罪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与综合治理。犯罪治理现代化决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实现罪刑体系化。我国网络犯罪之罪刑体系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其罪刑之构建以传统罪刑为导向,具有混融性特征。我国网络犯罪的罪刑构建侧重结果正义,导致网络犯罪的刑罚种类相对单一,罪责也缺乏有效的应变性,且对智能网络犯罪之罪刑缺乏规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体系性。网络犯罪的罪刑体系化要求对网络犯罪加以体系化与类型化,完善网络犯罪刑罚体系,使网络犯罪的罪刑实现均衡化,并对智能网络犯罪予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8.
计算机犯罪是与当今时代的科技高速发展伴随而来的一种新型犯罪。至今为止,我国有关人员对其主体的认识各有千秋。作者认为在计算机犯罪中,计算机扮演了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二个不同角色。根据此特点,作者指出计算机犯罪主体可表现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但是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的犯罪主体不一定都是一般主体;同样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主体也不一定均为特殊主体,要根据当时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方法来加以认定。在如何认定计算机犯罪特殊主体时,作者认为,除了传统刑法理论认定犯罪特殊主体所需的条件外,还必须增加“掌握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作为认定特殊身份的资格。这是由计算机犯罪的自身特性所决定的。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正确区分和准确定罪量刑,而且对我国刑法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9.
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代表的“四新经济”的发展,新型网络犯罪开始出现,主要有网络诈骗、网络黄赌毒、暗网、非法虚拟货币等。新型网络安全风险具有海量多元化、隐蔽虚拟化、异构复杂化、信息智能化的特征,打击难度大。针对新风险,首先应注重前沿技术方向,其次应注意如何从法律、教育、社会动员等多方面进行协同监管,再次应以安全风险中的数据资产为核心,从技术和对策两个方面加强大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最后还要注意面向新型网络安全风险的基础设施构建,改变被动的防御形势,构建积极主动的安全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0.
网络传销犯罪是以网络为载体的一种新型传销模式。网络传销组织通过宣传、发展成员、收取费用、利益分配等环节实现传销组织的运作。与传统传销组织相比,网络传销的手段更具隐蔽性,受害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网络传销的虚拟性,使其犯罪成本更加低廉,也显示出高智能型的特征。应当加强对网络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营造安全的网络空间。  相似文献   

11.
在阐述NGN内涵和特征的基础上,探讨了NGN对电信运营商,特别是新进入者的业务流程和商业模式的变革形态,分析了湖南网通公司引入NGN实现固网差异化竞争的案例,提出了新兴基础电信运营商要充分发挥体制新颖灵活的优势,以创新业务发展为平台,积极探索转型之路,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推进终端智能化,进行网络、业务融合,实现电信网、广电网和互联网的“三网融合”。  相似文献   

12.
论网络犯罪   总被引:34,自引:0,他引:34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经开始并将继续深入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之中,网络犯罪亦相伴而生,在互联网上不仅可以实施以计算机系统为犯罪对象的新型犯罪,还大大便利了传统犯罪的实施,并赋予传统犯罪新的特征。将网络犯罪作为一类罪研究的目的在于,针对在网络空间内实施的传统犯罪中的部分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化,调整刑事立法中不适应的部分,针对网络犯罪独具的高智能性、强隐蔽性所导致的对侦查、起诉的困扰,培养兼备法律与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并尝试在网络犯罪领域探索诉讼成本承担主体的转移;针对因网络犯罪无国界的特性而导致的各国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呼吁多国、多地区之间签署与加入相关相关国际公约,以寻求对网络犯罪的有效抗制对策。  相似文献   

13.
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对策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犯罪是高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新型犯罪。高科技的特征主要是发展快更新快,而刑事法的特征是相对的稳定性,这就必然导致刑事法的发展必然落后于高科技的发展,使网络犯罪对刑事法产生诸多冲击。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刑事法对网络犯罪进行规制,弥补立法滞后的不足。在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规制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对策。  相似文献   

14.
<正>数字时代,网络信息技术不仅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同时也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工具和对象。信息网络犯罪在当下刑事案件中占比越来越高,由于此类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涉众性、链条性等特征,仅仅依靠传统侦查措施和方法可能已无法胜任信息网络犯罪治理,在此背景下,中国司法机关就自生自发地探索了许多新兴侦查措施和方法,如远程勘验、远程询问、抽样取证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15.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恐怖活动犯罪快速地进入了网络空间,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不仅成为传统恐怖活动的"扩音器",而且成为新的恐怖活动犯罪的生成平台,影响和危害都日益巨大。对于近年来利用网络空间实施或者生成的100个案例的分析,可以总结出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整体状态、发展趋势、行为类型,它们在某种程度上也凸显了中国法律应对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系列困境。为此,需要在平台机制、罪名体系、犯罪形态、普遍管辖四个方面构建体系化的法律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金融发展使得新型金融产品应运而生。校园贷具有数额小、效率高、门槛低等优势,吸引了有超前消费需求的在校大学生。由于平台监管缺失、大学生消费非理性等因素,校园贷滋生出了高利贷、骗贷、裸贷等乱象,部分行为还构成了违法犯罪。与其他网络贷款方式相比,校园贷具有借款对象单一性、贷款方式隐蔽性、抵押方式非具象性、催款手段违法性、受害学生犯罪转化性等特征,导致校园贷走入迷途。为了有效规范和严格治理校园贷,可以通过建立犯罪防控体系、促进联合监管、强化学生法治意识等路径,将校园贷引入良性发展轨道,最终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7.
划定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和刑事责任边界,应当转变一刀切、等同化的认知模式,采取类型化、个别化的处置模式.依据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帮助犯罪的行为划分为对犯罪行为的单纯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的作为帮助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澄清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与具体边界.虽然,在刑事责任形态上,网络直播平台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的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正犯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帮助行为,原则上应当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责任,例外的应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但是,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如果网络直播平台的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成立中性业务行为的,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行为在正常运营上缺乏义务履行可能性或者在技术上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以及作为帮助行为符合不追诉条件的,应当阻却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刑法处罚.  相似文献   

18.
网络诈骗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而是传统诈骗犯罪依托网络技术而衍生出的新型犯罪形式。在我国当前的刑法体系中,网络诈骗犯罪只能依靠传统的诈骗罪条款予以规制。然而,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诈骗犯罪的新特点。尽管我国当前的刑事治理已经呈现出刑法保护前置化的趋势,但受制于保守的刑事立法体系以及处罚机制等方面的不足,导致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治理与社会现实和犯罪发展相脱节。针对这一现状,应立足于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需要,从构建开放性刑事立法体系、把握网络诈骗犯罪新特点、规范完善刑事处罚机制、完善刑事治理配套措施方面对现行刑法规制体系予以完善,从而实现更为有效的网络诈骗犯罪刑事治理。  相似文献   

19.
网络犯罪不仅包括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也包括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由于网络犯罪具有犯罪主体、手段的专业化、犯罪客体的多样化、犯罪行为的隐蔽化的特点,导致犯罪行为扩散迅速、身份易藏、证据有限、毁证容易、适用法律困难等问题,对刑事侦查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体现在管辖权、证据制度和侦查措施三个方面。我国应对网络犯罪的侦查制度较为落后,应当从专门侦查机构、管辖制度、电子数据收集制度和技术侦查措施四个方面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信息网络新增设了3个罪名,信息网络犯罪相比较普通的犯罪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网络 “虚拟空间”成为犯罪的对象。第286条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限定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 “拒不履行和拒不改正”应当要求有严重情节;第287条之一规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行行为是预备型实行行为,不是帮助型实行行为;第287条之二中的 “明知”不需要以行为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为条件,具有独立性。“帮助”行为是有限的帮助犯的正犯化;虽然是新增设的罪名,新增 “三罪”的溯及力并非一律不可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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