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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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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家事审判改革自2016年正式拉开帷幕,至2018年,通过全国各试点法院的实践,探索出一系列可行的制度,包括以修复人伦关系为出发点的家事调解制度、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家事调查员制度、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等。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其对离婚冷静期、调解制度和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等作出明确规定,肯定了家事审判改革的成果,但依旧存在一些问题。接下来应当重视改革措施的成本收益分析,否则会导致法院不堪重负。未来改革的基点依旧是家事调解,重心应放在调解策略上,将案件事实之外的人伦资源嵌入诉讼程序之中,以一种“修复式列举优点”的调解策略实现“人伦司法”,以达成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之目标。  相似文献   

2.
与综合性的普通法院相比,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具有显著的特色和比较优势,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独立处理家事案件。从世界各国设立家事审判机构的实践经验来看,家事审判机构的设置存在多种模式,且构建过程存在阶段性。我国可借鉴少年审判庭的设置经验逐步推进家事审判庭的建设,从家事审判合议庭出发逐步建立三级法院内独立建制的家事法庭。待条件成熟后,从“家事审判庭”单独模式逐步走向“少年家事庭”合一模式,并在人口密集且家事案件量较大的地区设立专门的少年家事法院处理该地区的一审家事案件。  相似文献   

3.
家事调解从其产生时起就与社会工作之间有着颇多的关联与渊源。 随着家事调解发展成为一 个独立的专业,其与社会工作之间有了一定的专业界限和区分。 但是从家事调解主流模式的发展和特点 来看,无论是伦理和价值观念,还是干预模式和方法,家事调解都融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工作元素;而调 解技术的训练和实践也能提升社会工作服务品质。 两个专业之间的相互滋养给双方都带来了许多益处, 因此家事调解与社会工作的融合既是趋势所向,也是需求所在。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家事调解与社 会工作的融合趋势已现,进一步的发展则需要更多的跨界合作和专业之间更深的融合。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分析,指出了传统调解所存在的结构性、技术性缺陷.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以司法ADR理念为指导重构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思路,即审前准备程序中的调解实行严格的调审分离,诉讼阶段则实行传统的调审结合,进而实现由法院职权调解向当事人自主调解的转变。  相似文献   

5.
家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不小,其产生于特定的家庭环境之中,一般都牵涉到身份关系的认定,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应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性调解程序以更有效地解决家事纠纷,也即将此调解程序前置于审判程序之前,强制予以调解。强制性调解程序的性质应为以合意性为主、强制性为补充的特性。此项制度的构建可以从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机关、调解范围、调解方式等方面作出一些程序的设计。  相似文献   

6.
家事审判专业化是家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审判机构专业化则构成家事审判专业化的核心内容。英国从2011年家事司法审查以来,开始实行家事审判改革,设立了独立家事法院,取代了复杂的家事法庭结构,实现了审判机构专业化的进一步推进。独立家事法院在实践中运行良好,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预期效果。推动审判机构专业化是各国(地区)家事司法发展的普遍选择,反映了家事司法系统的组织结构优化规律。在家事案件大量增加且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推进家事审判机构的专业化改革显得尤为必要。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家事审判机构改革,推进家事法庭建设,并在条件成熟时探索独立家事法院建设,加强家事法庭的文化建设及配套制度建设,应成为我国改革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7.
法院调解作为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在法官的主持下,以其快速高效的独特优势给当事人和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便利.但由于其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以调为主”的司法理念的诱导,使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面临巨大挑战.因此,应当采取当事人主义模式,推行调审分离制度,坚持效率与公平正义并重,实行规范化与程序化调解,并向社会公开法院调解的全过程,从而把法院调解纳入到公平正义的轨道上来,把公平正义作为法院调解成功与否的衡量标准,使公平正义成为法院调解的最终归宿.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主要包括:调审合一的制度设计使法官角色定位出现偏差,从而使调解容易违反当事人的意愿而丧失调解的特质;法院调解制度中的一些原则设置不尽合理;调解书这一法律文书的效力没有得到应有的强化等。对此,可以采取如下对策予以解决:实行调审分离的模式;废除调解制度中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增加保密原则,明确合法原则的内容;以及赋予调解书应有的法律效力,使其摆脱效力的不确定性等。  相似文献   

9.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原因及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的法院调解制度存在诸多弊端,这种调审结合、交相运行的调解模式,常造成与审判的混同,不利于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必要对其加以改革。"调审分离,审前调解"应成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10.
为适应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促成当事人自律的解决纷争,有必要实现调解制度的专门化,构建我国的家事调解制度。家事调解的纠纷的类型包括离婚、抚养、赡养、收养和继承案件。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宜将非讼性质较强,且当事人无处分权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存在双方力量显著失衡、无调解诚意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诉讼案件,排除在家事调解的范围之外。将有家庭暴力因素的案件纳入调解范围,在调解中需要特别对待。家事调解是有限度的,调解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家事纠纷,也不应通过调解解决所有家事纠纷。  相似文献   

11.
当审判程序从简单蒙昧走向复杂精密之后,诉讼制度在构建得日益文明的同时也暴露出其与生俱来的弊端,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开始越来越难兑换成司法正义,普通民众感到正义似乎愈加遥不可及。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调解制度修正诉讼制度的种种缺陷就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理性选择。而在我国,努力构建社会调解、诉前调解与审前调解三者并驾齐驱,并以调审分离为运行模式的大调解格局,以满足人民群众“接近正义”的法律诉求,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与步骤。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分析,指出了传统调解所存在的结构性、技术性缺陷,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以司法ADR理念为指导重构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思路,即审前准备程序中的调解实行严格的调审分离,诉讼阶段则实行传统的调审结合,进而实现由法院职权调解向当事人自主调解的转变.  相似文献   

13.
学界关于法院调解自愿原则的理解是调解启动上和调解协议的达成上均应确保当事人自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在调解方式的启动、调解协议的达成以及调解协议的履行方面均难落实自愿原则。其要因是,法院调解的发展受司法政策的过度影响,且学界对自愿原则的理解尚未探及当事人的心理层面。结合法院调解的司法实践,落实自愿原则应贯彻“当调则调,当判则判”之司法规律。法官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采用调解方式时应适度突破“自愿”之禁锢,在调解协议的达成上则应确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凸显其自愿。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贯彻落实调解自愿原则。  相似文献   

14.
我国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20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传统社会的变迁及家庭结构的瓦解,法律与家庭的互动也有了新的发展,家事纠纷数量激增。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的家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中对家事特别程序的探索尚属于起步阶段。从长远来看,基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和既有审判制度的局限性,我国有必要构建独立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导向,实行有限的辩论主义和积极的职权主义,并对立法模式、适用范围、诉讼主体、家事调解以及家事法院等方面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5.
当前,司法实务中长期运行的低非讼化纠纷解决途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质效要求。家事纠纷的基本特点、家事纠纷解决之价值追求、克服“对抗—判定”诉讼模式缺陷的要求以及我国家事民族传统、革命司法传统的影响等都决定了家事纠纷解决应走非讼化之路。域外国家已经确立的家事纠纷解决理念、调解优先等程序制度及其实务运行经验,启示着我国家事纠纷解决之非讼化路径选择和方案构建;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现状以及减轻审判压力的需要迫切要求推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改革。鉴此,我国有必要重新确立家事纠纷非讼化的理念、原则,系统构建促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的程序制度,推进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非讼化进程。  相似文献   

16.
我国诉讼调解制度改革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而诉讼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重要的价值,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诉讼调解制度越来越暴露出诸多弊端,如调解程序的相对任意性与审判程序的规范性明显存在冲突,法官既是调解者又是审判者,对最终纠纷的解决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等等。为此,必须进一步规范诉讼调解程序,通过建立调审分离的立法模式,明确诉讼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使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能够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相似文献   

17.
多元化社会必然呈现多元化的矛盾,从而形成多元化的解决矛盾机制,调解则是其中一个重要机制;调解的主体各异,司法调解是其中一个重要类别。司法调解是公权指导下私权的处分,它相对于法院审判而言,具有特点。司法调解在我国的发展进程可分为调解为主时期、偏重审判时期、调审结合时期。国际上,以美国ADR为代表的“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蓬勃发展,对我国有借鉴意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司法调解起着重要作用,必须规范其原则,改善其现状,以强化其功能。  相似文献   

18.
论市场经济与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的法院调解制度面临着新的社会条件和思想观念的挑战。随着法制社会基本要求的日益加强和民事、经济法律的不断颁行,偏重调解的负面效应逐渐显现。调解制度必须改革,对此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种是在现行的调审结合的框架内进行改革;另一种是将调解与审判分离,设专门调解机构,采取区别于审判程序的调解程序。  相似文献   

19.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法上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长期以来存在一些缺陷,产生了某些负面效应.为此,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有的认为应以诉讼和解替代法院调解,有的主张实行调审分离.为了使法院调解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对法院调解的原则和具体程序进行必要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家事纠纷的独特性要求建立一个与之相对应的专门的解决机制,而社区作为最基层、最贴近群众的组织,对家事纠纷的解决具有其独特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观念的深入以及社区组织建设的缓慢发展,家事纠纷不断涌入诉讼中,社区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难以体现,在社区中建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显得越来越重要。而我国社区组织建设中家事纠纷解决现状存在诸多弊端,借鉴域外家事纠纷解决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认为应当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之中建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解决机构,同社区相互协作,防治结合,并建立强制性的调解制度,调解与诉讼相互协调,力求在我国的社区中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专门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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