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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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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宇宙归根结底是一个以数字人为主体、具有虚拟实在性的数字虚拟社会。作为虚拟社会的元宇宙也是社会的一种,且与现实社会之间高度嵌套、相互构造,而非独立于现实世界的平行世界。元宇宙社会的底层逻辑是虚实交互、人机互融、游戏范式和用户共创内容。元宇宙的架构化重新构造了社会行为、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同时也彻底改变了法律的调控进路,元宇宙中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都将基于数字人主体而展开。尽管如此,但并没有为元宇宙社会构建单独法律秩序的必要,它仍然应该接受现实法律治理体系的统一干预。法律对元宇宙社会的治理,不是法律与代码技术的二元共治,而是借助代码技术实现法律的代码化预嵌与算法化运行。与此同时,去中心化治理的实现不单单取决于元宇宙背后的技术支持和价值倾向,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社会探索一种从中心化到去中心化的法律治理机制之转型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2.
聚焦社会治理领域的算法应用伦理问题,以欧美社会治理中的智能算法应用为例,通过案例分析和归纳演绎相结合的方法,阐释智能算法嵌入社会治理面临的应用伦理风险,即算法“黑箱”与社会信任危机、算法歧视与社会不平等、隐私泄露与社会监视。基于此,从技术、伦理准则与法律、媒体三个层面提出欧美社会治理算法应用伦理的规制路径:一是优化算法技术,提升算法准确性和安全性;二是完善算法伦理准则和法律,构建智能算法善治体系;三是加强算法伦理的媒体监督,构建多元主体协商共治路径。本研究能够为我国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提供重要的启示与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3.
非同质化通证(NFT)有望成为元宇宙与现实世界最有价值的经济流通连接器。NFT在虚拟现实世界的转移并生成对应财产称为映射行为,亟须构建数字法制促进NFT映射合法合规。债权履行、物权变动、知识产权转移、数据可携带权无法规制NFT映射行为,鉴于此,探索信息产权视阈下依照新型网络虚拟财产权说构建“新兴”权利——NFT映射权。映射权构建路径应明确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及权利保护等,任何人均可成为映射权主体;参与映射及映射完成的NFT属于映射权客体;映射权规制元宇宙内NFT区块链间跨链映射、NFT从元宇宙映射到现实世界、实体资产从现实世界映射成元宇宙内NFT,并规范生成、读取、保有、存储、处分、修改、备份NFT财产转移的数据和信息记录等行为;映射权的保护可通过民事、刑事及行政法律途径实现。  相似文献   

4.
元宇宙是媒介的革命,其带来的虚拟和现实交融为人类构建了新的发展场景,拓展了人类活动的维度空间。元宇宙空间特殊的社会形态和技术形态对版权的生产与消费产生多重影响。从创新价值上看,元宇宙促进了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政策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数字版权的有效保护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从而优化了版权的生产与消费结构。但也面临虚拟现实作品类型定性难题,针对文本与数据挖掘、临时复制等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制度不确定性,以及虚拟现实空间作品来源认定难及其引发的侵权风险。当前可以从确定虚拟现实作品为视听作品,对文本与数据挖掘、临时复制适度扩张为合理使用,采取包容审慎的数字版权监管原则三个方面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促进元宇宙下数字经济的发展,落实“以虚促实”的国家政策。  相似文献   

5.
美国OpenAI公司开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语言模型ChatGPT标志着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将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作为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的典型代表,它具有拟人化、强交互性、全感官3个主要特征。ChatGPT的出现可能会掀起AI的技术革命,推动人类生活生产方式创新,促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此同时,也会引发数据隐私泄露、社会失业、行业垄断、算法偏见等社会风险。对ChatGPT的社会风险治理,在伦理方面,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培育公民的数字素养和建立伦理审查机构,促进应用的合理化;在法律规制上,应通过立法、权力监督、制度保障等手段,促进ChatGPT的应用合法化;在技术上,应将法律规制、相关伦理等价值观念转化为算法,以算法来规制算法。  相似文献   

6.
数字身份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身份形态,与网络空间相伴而生。网络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泛在特征使数字身份呈现出云形态、微形态、超文本形态、可视化形态和碎片化形态,为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伦理风险。数字身份的不合理应用总体指向了认同、隐私、自由和正义等4个伦理议题:数字身份弱化了人的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造成了“整合型隐私”保护困境及“隐私悖论”,遮蔽了主体的自由意志和社会遗忘能力,隐含了“数据偏差”和“算法逻辑”不正义等问题。随着互联网日益普及,传统身份逐步向数字身份转型,加强数字身份伦理风险治理成为重要的时代议题。在新发展阶段,应充分利用技术、法律、伦理的协作互动,实现数字身份伦理风险的协同治理,提升数字社会认同感,维护数字身份隐私权,克服数字身份的异化,消解算法逻辑的歧视性影响,使其更好服务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从技术治理层面来看,要加强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克服技术自身存在的负效应;从法律治理层面来看,应坚持权利与义务辩证统一的立法原则,为数字身份应用提供法律保障;从伦理治理层面来看,各个主体要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成为数字身份治理的重要补充力量。  相似文献   

7.
“元宇宙”风险源于共识瓦解、体验扩张、虚拟泛化、技术瑕疵、认知不足、理念滞后和监管缺位等因素。传统网络空间治理的各项法律机制虽仍有延伸适用空间,但若不同“元宇宙”的内部秩序相勾连,则无法彻底消除其风险盲维。因应技术发展与嬗变,未来法律规制应当充分把握“元宇宙”各主体因持续互动和反复博弈而不断形成的动态均衡,在理念上完成“节点—全局”“臆想—理性”“单向—多维”“碎片—体系”的认知迭代,并以公共利益为基准、整体安全为导向、有效监管为目标,构建良法善治的“元宇宙”规制框架。法律规则的实证化有赖于多元制度体系的因势利导,监管主体在兼顾科技创新、平衡各方法益的同时,还应着力实现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间实体法律和社群规范的耦合联动。  相似文献   

8.
根据构建技术不同,元宇宙中的数字人可分为虚拟增强技术下的现实型数字人和人工智能技术下的造人型数字人,后者还可被细分为自动化数字人与自主性数字人。各类数字人的性质不同,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现实型数字人是自然人在元宇宙的映射,由现实所对应的人承担权利与义务,应当为其设立准入制度。自动化数字人受算法程序控制,应认定为法律客体,其行为导致的损害责任由其生产者、设计者与使用者承担,可建立监督者制度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自主性数字人已经能够完全脱离其生产者、设计者和使用者的控制,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应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令其享有人格权和财产权,承担友善义务。  相似文献   

9.
元宇宙以技术新成就、思维新变革、方法新拓展将重塑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存样态,加速思想政治教育驱动变革和要素重构的进程。具体来说,推动教育主体由单一肉身主体转向多元虚拟主体、教育客体由身体在场转向具身体验、教育载体由平面叙事转向立体叙事、教育环体由物理时空转向数字时空,思想政治教育将呈现新的发展模式。元宇宙在创构思想政治教育新图景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价值失序、技术成瘾、虚实混淆的现实挑战和安全风险。因此,要在匡正元宇宙技术应用边界、坚守元宇宙场域育人之道、规避虚拟现实的补偿效应、构建元宇宙良性数字生态中,理性引导元宇宙技术发挥积极作用,有效规避伦理挑战、技术风险和安全隐患。  相似文献   

10.
元宇宙是数字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后由多种技术融合而成的“技术集”,是一个与现实世界平行的智能化虚拟世界,具有智能运行逻辑、精神满足功能、无碍穿梭技术和数字永生主体等显著特点。元宇宙的出现解构了现实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使空间无限大、时间可重启、数字主体可变化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也带来了伦理风险:在个体层面,元宇宙主要带来人的异化、隐私泄露的伦理风险;在技术层面,元宇宙主要带来数据霸权的伦理风险;在社会层面,元宇宙改变了以人为中心的已有社会伦理结构。当前,可通过培育数字素养、嵌入伦理原则、完善法律法规、推进国际合作等途径来防范元宇宙伦理风险,引导元宇宙技术发展向善,促进人类文明进步。  相似文献   

11.
“元宇宙”概念的提出彻底改变了信息技术的未来图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交融势必会对现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新的挑战。但是,技术创新并不当然意味着专门立法或特别监管,“法律应当专门规制‘元宇宙’安全风险”的制度建构性主张正模糊了法律基本功能的范畴。从早期的大数据、云计算安全监管,到当下的算法规制和数据安全保护,再到未来“元宇宙”的治理体系,法律对技术创新的回应方式不应当是建立在纯粹假想风险的基础上,而是应当以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发生真正变化为出发点。依据“元宇宙”现阶段的发展特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超过现有的社会风险类型,故而“元宇宙”安全风险的规制思路依然应当遵循法律回应技术的一般立场,即以过程风险预防为核心,重新解释现有法律条款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方式。  相似文献   

12.
“元宇宙”风险源于共识瓦解、体验扩张、虚拟泛化、技术瑕疵、认知不足、理念滞后和监管缺位等因素。传统网络空间治理的各项法律机制虽仍有延伸适用空间,但若不同“元宇宙”的内部秩序相勾连,则无法彻底消除其风险盲维。因应技术发展与嬗变,未来法律规制应当充分把握“元宇宙”各主体因持续互动和反复博弈而不断形成的动态均衡,在理念上完成“节点—全局”“臆想—理性”“单向—多维”“碎片—体系”的认知迭代,并以公共利益为基准、整体安全为导向、有效监管为目标,构建良法善治的“元宇宙”规制框架。法律规则的实证化有赖于多元制度体系的因势利导,监管主体在兼顾科技创新、平衡各方法益的同时,还应着力实现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间实体法律和社群规范的耦合联动。  相似文献   

13.
针对无人驾驶面临的算法困境,有学者提出了“伦理旋钮”算法理论,认为将无人驾驶汽车的算法设置权交付给车主,能够化解无人驾驶汽车在发生事故后所面临的道德—法律归责困境。但该算法可能会陷入集体性的“囚徒困境”:大多数车主为自保而在算法设置上作出极端利己的选择,致使社会总伤亡程度增加。为此,课题组运用实验哲学研究方法,将其与现有伦理算法进行了经验性比较,数据表明:“伦理旋钮”算法理论虽没有完全消解道德—法律归责困境,但其在无人驾驶汽车事故归责方面要比其他算法更加明晰,具有明显的稳定性;该算法理论上可能存在的“囚徒困境”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出现,且具有更大的市场可行性。“伦理旋钮”算法理论为破解无人驾驶算法困境提供了可能方向,这是实验哲学研究方法在伦理学领域应用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14.
算法消费者是数字经济中新业态新模式下的消费者,具有可分类、可预测和可被操纵的特点。算法消费者的生成机理体现在认知、动因和结构三方面:从认知层面上,人工智能体思维在心理认知学、意思表示等方面与人类思维的差异,决定了算法只是智能互联网平台的一种工具;从动因层面上,算法消费者的形成顺应了消费者行为理论数字化演变的趋势;从结构层面上,以算法为纽带的平台和算法消费者之间关系的失衡,意味着应给予算法消费者特别保护。国外算法消费者的保护方案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有所差异,但均以寻求平台监管和算法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平衡作为内核,具体体现为赋予算法消费者算法权利和强调以透明度为核心的算法治理两方面。我国应在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完善平台监管、算法规制的分级制度,健全平台数据合规和算法的治理制度,确立平台数字社会责任和算法伦理制度,最终通过平台治理模式和算法权利成长的权责制度以推进算法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5.
“元宇宙”概念的提出彻底改变了信息技术的未来图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交融势必会对现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新的挑战。但是,技术创新并不当然意味着专门立法或特别监管,“法律应当专门规制‘元宇宙’安全风险”的制度建构性主张正模糊了法律基本功能的范畴。从早期的大数据、云计算安全监管,到当下的算法规制和数据安全保护,再到未来“元宇宙”的治理体系,法律对技术创新的回应方式不应当是建立在纯粹假想风险的基础上,而是应当以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发生真正变化为出发点。依据“元宇宙”现阶段的发展特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超过现有的社会风险类型,故而“元宇宙”安全风险的规制思路依然应当遵循法律回应技术的一般立场,即以过程风险预防为核心,重新解释现有法律条款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方式。  相似文献   

16.
龙韬沁 《国际公关》2023,(22):136-138
元宇宙(Metaverse)是互联网和虚拟现实技术发展的产物,是指在物理空间上扩展虚拟空间的数字化体验平台。与传统的互联网相比,元宇宙的显著特点有:以现实世界为基础;具有虚拟化、可交互等特征;能够实现数字身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然而,由于元宇宙以人为中心且具有“人即是元”的特征,这种中心化特征导致了技术的非理性化;元宇宙技术具有的“数字孪生”属性和虚拟化属性与现实世界高度关联,导致技术本身的“去中心”倾向加剧。元宇宙技术的应用为多元自我提供了新的生存空间,也带来一系列复杂的伦理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多元自我的历史生成以及元宇宙技术下多元自我的类型和特点,剖析元宇宙技术应用带来的多重伦理问题以及治理议题。  相似文献   

17.
数字孪生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将对教育变革与创新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必将带来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借助当代技术哲学理论,探讨教育数字孪生面临的现实与虚拟谁主谁客的主体伦理,师生角色、师生关系与师生情感的关系伦理,数据泄露与算法风险的技术伦理,以及资源牟利与教育不公的资源伦理等问题,并剖析产生这些伦理问题的原因,对于推进数字孪生技术在教育领域中合理应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研究发现,数字孪生技术在教育中的应用,需建构以人为本的伦理共识以巩固人的主体地位,建立教育数字孪生新型师生关系,构建教育数字孪生伦理规范体系,利用体制机制推进教育数字孪生发展,以重构教育数字孪生新生态。  相似文献   

18.
短短几年内,基因编辑技术发展迅速,其应用也异军突起。但由于该技术存在潜在风险,遂引起各界对其不当应用或越轨行为的深切关注。探讨基因编辑技术规制问题也迫在眉睫。目前,关于基因编辑技术规制思想分别从伦理、法律、制度层面展开,形成了开放管制、严格管制和有限允许三种路径。然而这三种规制路径却存在着理念层面和现实操作层面的选择难题,即如何在科学发展和越轨规制层面保持张力面临着极大的考验,需要从认识、社会等层面进行反思与探讨。   相似文献   

19.
元宇宙是社会与科技实现微观融合后向宏观拓展的集大成者,是应用场景集成、交互、对接的沉浸式虚拟平台,是和现实社会相互映射的复杂社会巨系统。文化空间作为一个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多尺度概念,在元宇宙背景下将打通物理、信息和认知域,通过虚拟真实化和现实虚拟化实现文化载体的空间建构,通过文化基因特征提取和映射实现文化本体的空间建构,以认知即服务的形式承接文化创新和发展。从文化要素化解构、文化基因映射竞合、文化舒适物供给及文化场景生成入手,描述元宇宙中文化空间建构过程,能够更好地把握元宇宙文化空间的结构特征。  相似文献   

20.
元宇宙(Metaverse)作为一种“当红”现象,不等同于宇宙学中的元宇宙(former universe)、开放式游戏(free game)和赛博空间(cyberspace),它是基于现实世界产生的虚实交互的新系统。在元宇宙不断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当中的刑事违法犯罪频发、数字财产保护不力、数字人格频受侵害、数据垄断时有发生等法律风险。这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积极构建去中心化的多元治理机制,努力完善数字化的“软法”体系,全力打造动态化的协商治理模式。对元宇宙进行法哲学检视,我们可以发现元宇宙并不是一种乌托邦的幻想,而是一种切实存在的新兴领域,将为法学学科提供一种新门类、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新范式、为法治推进提供一个新途径、为法理变革提供一个新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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