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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刑法解释运用于罪状模糊且实践中有广泛争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中,有利于非法集资的正确入罪同时使民间融资得以出罪.此罪保护的法益-金融秩序的内容及重心,随经济社会发展经历了从强调监管到重视交易的演变.本罪的“存款”范围不限于一般的银行存款,但是吸收的资金必须与银行存款具有相似性.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而非货币、资本经营是解释存款及变相吸收的关键.运用体系解释有助于将本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相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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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四种集资犯罪,并大体上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犯罪类型体系,以实现对于集资犯罪的规制和打击.但是,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不科学的地方,因此,在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有必要对现有立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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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众多、社会危害严重,且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政法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从没放松,但其发案态势仍不容乐观。应针对非法集资犯罪发生及处置中的具体情况,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不同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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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打击长期处在治理非法集资的前线,刑事立法也不惜放低入罪门槛予以遏制,但依然未能阻挡住非法集资蔓延的趋势,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迫使刑事打击模式不得不转向行政执法源头治理的新模式。行政治理非法集资模式作为接续程序内生了新的治理权力结构,也催生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以及治理权力分置程序的对接和先后位序的衔接,通过违法性相同的指向依据融贯了非法集资不法的内在统一。制度安排与实践认定应当立足非法集资犯罪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政犯基础,以危害社会在量上的梯序作为治理的结构,完善案件管辖制度上的移转程序,避免行刑衔接在处置空间上出现空档和认定依据指向上互生抵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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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非法集资犯罪的法理与实务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非法集资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检察机关在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遭遇了来自法理及实务方面的各种问题.如何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相关的实务操作,解开法律适用的困惑?从法理角度上看,应当准确界定非法集资及相关问题,明确追究中介人刑事责任范畴,正确区分集资诈骗、民间贷款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相关操作实务的完善应从明确引导侦查的定位与关键入手,借助引导侦查夯实审查起诉的基础,抓好审查起诉工作的重点环节,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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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众筹面临法律困境.众筹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刑法上对非法集资定性,很容易将众筹理解为非法集资,导致众筹经常游走在犯罪边缘.众筹是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的便捷方式,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极为艰难的情景下,我国法律上应当给予众筹以合法地位.为此,首先应当修改《证券法》,扩大我国证券的外延,将众筹纳入证券非公开发行的范畴.在构建众筹法律制度时,坚持投资者保护与金融系统稳定平衡、创业者支持与金融运行效率结合两个立法原则.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当设置众筹集资门户的准入条件,强化发行人与集资门户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设立整个项目和单个投资者的融资额上限,设立众筹投资者准入制度.尤其是要划清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边界,修订刑法上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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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本类罪定罪量刑方面的分歧。这些分歧一方面由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不清晰,罪与非罪之间无明显界限;另一方面,源于当前立法已严重滞后于中国的经济形势和政策取向。本文对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性及现实价值性作必要分析,并认为废除本罪后相关行为亦可以相应地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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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果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2):38-40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刑法第285条对此作出规定。然而,该罪在罪名、犯罪客体和对象、犯罪主体、刑种和量刑、刑事管辖权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因此,从立法层面应规范罪名的表述,适当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增加本罪的刑种,提高本罪的刑度,明确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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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均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是司法机关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值得认真思考和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但《解释》对于界定非法集资的关键要素仍然不够明确,本文结合《解释》,拟从法律适用方面,从交易的集资性质的认定和公众性如何界定这两个关键问题入手,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性质认定,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供大家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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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概念从产生至今,其内涵一直在发生变化。而在这一历史变迁的过程中,非法集资概念逐渐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概念相互混淆,产生了严重的逻辑缺陷。反思非法集资概念的演进历程,不难发现非法集资概念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而学界对狭义非法集资概念的认识还存在偏差。为了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建议由证券法承担部分集资行为的调整,从证券法视角对非法集资概念的发展进行新的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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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以及寻租性非法低价出让土地罪的原因和机理,认为影响土地管理部门官员非法寻租低价出让土地罪的影响因素有:诚实工作的正常收益、罪行被发现的概率、贴现因子、租金的大小,罪行被发现以后的次优收益。以预期犯罪净收益为目的建立数学模型,分析土地管理部门官员个人寻租性腐败行为的动机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提出治理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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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为由补充起诉或另案起诉的现象较为普遍,多次追诉问题由此而生。非法集资犯罪属于集合犯,应从整体上进行刑法评价,在诉讼法上属于一个自然事实,补充起诉或另案起诉实质上系同一犯罪事实内的补全起诉。在前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保障审判的完整性,应当允许公诉机关采用变更起诉形式补全起诉,但应以两次为限,并且只能针对新发现的他部事实提起。在提起时间上,应限定在前诉案件法庭辩论终结前。如果前诉案件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则不允许公诉机关另案起诉,以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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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集聚的巨大财富产生了长期性的投资需求,但现有正规投资渠道之外仍存在大量民间非法集资。对于民间集资活动,有效的办法是对其进行合理疏导,建立直接融资下的合同监管模式,提供集资活动的丰富的公开信息,减少甚至杜绝非法集资的存在空间。同时,以违约赔偿责任和合同责任为救济手段,保护公众利益,使民间集资活动走入阳光地带,充分发挥其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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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仅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而且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社会影响甚烈,危害甚大。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准确解读刑法的有关规定,划清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保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件的正确定性处理。而判断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否有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必须明确该罪是否属于结果犯、行为犯或者危险犯。如果该罪属于上述三种形态之一,则其当然存在犯罪的未遂形态;反之,如果该罪不属于上述三种犯罪形态,则其犯罪未遂形态也就不可能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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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代社会大量出现的牟取暴利行为表明依靠政府行政管制和民事责任制约明显不够,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只有通过在刑法中设立"牟取暴利罪"来打击这些非法得利者,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为暴利不惜破坏经济秩序的恶劣行径。从构成要件来看,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不正当的手段,在短时间内牟取巨额利润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两类;其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