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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婚姻.家庭:养生》2020,(6)
正宋某与世纪缘公司签订租房合同,约定世纪缘公司租用宋某的房屋,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用于公司员工宿舍,租赁期限为五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宋某向世纪缘公司交付了房屋。为了方便员工居住使用,世纪缘公司需将涉案房屋间隔成小间使用,为此与宋某协商。宋某去现场查看后,同意世纪缘公司改建,但要求其在租赁期满后将房屋恢复原状,世纪缘公司表示同意。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世纪缘公司欲将涉案房屋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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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09年2月,汪先生成为某建筑安装公司职员,并于第二年又与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是2015年5月。2011年3月,王先生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后,王先生在向公司要求支付住房补贴未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称其在原单位工作时,租住该单位住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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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09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时,郭师傅在某公交公司已经工作了11年,公司提出与郭师傅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郭师傅表示同意,因此,双方续订了一份2009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了几个月后,郭师傅向公司提出自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公司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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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系某建筑公司高级技术员兼部门副经理。2010年3月中旬,他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公司发现刘先生在任职期间,私自对外承接施工工程,造成该公司正在施工中的某工程工期严重延误,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此问,刘先生还擅自离职,并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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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始末]李某、张某、王某系广东某电器公司市场营销人员,三人均于2000年12月入职,公司每年均与该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7年12月,合同期限三年,即至2010年12月份止。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加班工资。三人作息时间均是早上9时到公司报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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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帮助邻居看孩子,幼童烫伤须担责。
赵某与宋某系邻居。2006年8月10日,赵某将4岁的儿子托付宋某照看。宋某受托接管后,因急着去灌溉农田,便又将孩子转交给正在蔬菜大棚里干活的邻居汪某照看。中午,在汪某忙于做饭期间,孩子跌入铝锅内被稀饭烫伤,住院花去治疗费6000余元,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未经幼童的监护人同意,擅自转托他人看护,汪某受托后疏于看管,致幼童跌入锅内被烫伤,两人均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宋某、汪某赔偿幼童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8000元的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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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收到湖北省某单位退休干部谢某的来信,反映她女儿谢华的一段不幸遭遇:谢华今年32岁,1991年从哈尔滨冶金专科学校毕业分配到武汉某国有钢铁厂工作至今。谢华在大学读书期间就得了忧郁症(属于精神病),发病时严重失眠,自感孤独、苦闷、烦躁、厌世等,工作效率低且需要请假。谢华进钢铁厂时与企业签定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不久将期满。钢铁厂领导提出,待合同期满后,以有精神病为由解除与谢华的劳动合同。谢华的父亲在信中诉说,如果钢铁厂解除与谢华的劳动合同,将会断绝女儿的生活来源,他恳请我们提供政策帮助。 笔者对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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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明2005年3月入职一家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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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某食品公司生产一部的主任兼技术员。在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不久,刘某因工作与新到任的副总几次发生矛盾,又因总经理多是站在副总一边,刘某与公司领导的矛盾越发尖锐,并在一次食品质量现场检查会上与副总动手厮打,给公司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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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是某制冷器械公司员工,1996年1月与该公司签订了10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1年1月20日,徐先生妻子突发急病被人送往医院。徐先生获悉后,急忙去医院看望,从医院打电话向公司请假7天获批准。2001年1月29日公司以徐先生超假两天未写请假条为由,将其开除。徐先生认为,在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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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仍然有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以未签合同为由随意解雇员工,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员工也常常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在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理不直,气不壮。前不久,在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的小唐就遇到了这种事。小唐今年!月被北京某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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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0年3月,徐某被某广告公司招聘为业务经理,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徐某月薪为5500元。2001年11月,公司以徐某业绩不佳为由将其职务调整为设计人员,从当年12月份起,其月薪也降至3500元。2002年4月10日,公司与徐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公司以徐某工作刚满两年为由,只支付两个月的补偿金。在计发标准上,该公司以2001年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3800元为标准,实际支付徐某7600元。徐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徐某的月平均工资支付其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总共为14000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