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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 ,其适用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然对于《消法》的本质———保护弱势群体的理论探讨甚少。《消法》应确立特殊规则 ,衡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法律关系 ,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不是抽象地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以保护弱者为指导思想 ,寻找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 ,不断完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才能体现《消法》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2.
薛冰 《理论界》2013,(8):86-88
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偏差,因而保障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对其做出理性经济选择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消费者权利体系中基础性权利的消费者知情权已被各国立法普遍确认,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也早有规定,但随着众多新型交易方式的出现,消费者知情权遭受损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弱势消费者"的知情权,更加需要相关立法进行倾斜性保护。  相似文献   

3.
鹿一民 《理论界》2014,(8):61-64
电子交易作为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最重要的应用领域之一,与传统商业交易模式有所不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针对当代电子交易中存在的"费用陷阱"而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自2012年8月1日始,在德国生效施行了《关于在电子交易费用陷阱问题上更好保护消费者而修改民法典和住房所有权法的法律》。新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电子交易,涉及有偿服务的,经营者不再允许仅提供简单的商品信息,而规定在消费者发出订单前,由经营者将商品的重要特征等信息作为信息义务,提供给消费者。这些信息不仅要公开透明,而且要在消费者发出订单前"以特别的方式"呈现。新法为消费者捍卫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规范了经营者的信息义务。本文通过阐释新法、讨论新法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新法的出台背景与立法精神,最终为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日趋强势,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层出不穷,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成为了金融危机后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文章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评析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并从立法完善、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和金融消费者的外部救济三个方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构建提出了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5.
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初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指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认的,消费者在金融消费领域所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金融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基本特征,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充分、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是比较晚的 ,而且在当时的经济背景下 ,立法的意图仍侧重对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利益及消费者的利益进行调和 ,极少考虑对消费者利益的特别保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日益扩大 ,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大量的外国商品以及各种形式的国际服务涌入我国 ,我国的消费者面对的是来自全世界的商品和服务 ,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已经不能给予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修改和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成了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7.
电子商务环境中,经营者常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非均衡博弈关系擅自处理后者的个人信息,这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利益,而且阻碍了个人信息资源的高效配置。我国为促使经营者尊重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排他性产权,应强制经营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履行征得消费者许可等义务,进而改变这种不均衡状态。而立法者为了优化规制效果,宜立足于商业伦理与网络治理等因素构筑的特殊国情并重点借鉴欧盟的成例,凭借作为公共选择的立法活动将前述义务予以明确化。但刚性的法律规范又会不当限制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决策自由,并阻碍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对此,我国还需要参照美欧做法对经营者义务规则的适用设定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8.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行业经营者强制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不公平高价销售产品、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等形式。自然垄断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原因有垄断行业自律能力较弱、自然垄断企业立法目标错位、执法机构执法措施软弱、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不力、消费者对反垄断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诉权等。治理措施包括完善自然垄断企业合规建设、增强企业自律、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合理界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构建反垄断法惩罚性赔偿机制、细化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等。  相似文献   

9.
消费者和经营者是消费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但我国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无明确界定 ,法学界对此亦存在分歧。本文认为 ,消费者可分为三类 :一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的人 ;二是农民 ;三是像王海之类 ,知假购假进而索赔的“职业打假者”。对于经营者的界定 ,应从行为性质角度理解 ,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经营性质 ,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实施此种行为的资格 (在我国即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 ) ,行为人应被认为是“经营者”。  相似文献   

10.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入手,详细分析了B2C、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销售者和经营者;进一步阐述了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深入探讨了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11.
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高科技性、泛地域性以及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因素,使得网络消费者问题频发,涉及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投诉也越来越多。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权利更容易遭到侵害,网络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成为制约网络交易发展的瓶颈。为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应当明确网络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建立有利于解决网络消费者的纠纷管辖制度。同时,应当从完善立法规定、加强司法应对、强化行政保护、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等五个方面建立起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2.
我国《价格法》中所规制的价格歧视行为相对方仅限于经营者 ,将消费者所受的价格歧视排除在外。但是在实践中 ,经营者对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也屡见不鲜 ,并且有消费者将经营者的此种行为诉至法院。为此 ,有必要对消费者所受价格歧视进行法律规制 ,消费者所受价格歧视完全可以纳入到价格歧视法律制度中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3.
法律基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目的,要求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甚为广泛的;但经营者并不是消费者所有风险的保险人,经营者仅就"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权利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合理限度范围"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立法上并未对其做出具体的规定或解释.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本文认为,在界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时,应结合具体的案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来加以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14.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网络购物这种特殊的买卖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传统购物产生了极大区别。需明确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障该消费群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运用问卷调查法、案例分析法,针对快递行业消费者信息易泄密的现状,从国家、经营者、消费者和快递行业角度研究消费者信息泄露的原因,给出国家加快立法、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增加公益诉讼和快递行业增强推动力的对策.研究结论对日益盛行的网购环境下处理好国家、企业、行业和消费者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对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且法律关系复杂,含括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以及购房消费者的权利等。因此,在利益相互冲突之时,就需要综合平衡协调各方利益,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此之谓"进";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让位于购房消费者的权利,此之谓"退"。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优先权。与抵押权相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特别规定的,具有优先性。与购房消费者的权利相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此时应当退居次位,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生存利益理应优于经营利益。因此,在三者利益之间,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而购房消费者的权利又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不仅符合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政策,更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7.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经常在交易中做出有损于自身利益的选择,因此,信息不对称问题开始进入法律视野,目前,法、德、日等国纷纷对之加以系统的规制,并由此提出了经营者的说明义务理论.我国也有必要通过完善说明义务的立法来,平衡市场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公正.  相似文献   

18.
中外反垄断法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反垄断法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重要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若要担当起通过制止垄断行为来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任,不仅应该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目的,更应该提供权威有效的解决途径,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与诉讼应该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反垄断的终极目的。  相似文献   

19.
张良 《中州学刊》2014,(4):63-66
我国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大多比较简略、粗糙,缺乏可操作性,致使相关执法和司法效果备受争议。近年来网购、金融消费等新型消费方式的大量涌现,更使我国现有消费者保护机制面临严峻挑战。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应当设定特殊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消费教育立法;明确不当商业行为的概念与类型,对经营者的不当商业行为课以重责;完善消费合同缔结制度,确立格式合同缔结的"纳入"规则;完善消费合同效力制度,明确"黑名单"、"灰名单"条款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建立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事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20.
李培华 《理论界》2011,(10):50-51
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终极和最高的价值,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然而消费者保护的传统模式,无视消费者的行权成本,无力也不可能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不对等博弈的局面,必须予以革命性转变。转变的出路和重点即为构建消费者与经营者对等博弈的制度机制。当然,消费者保护任重道远,不单单是《消法》的任务,也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经济法治的重要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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