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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何谓“赃”?晋代著名律注释家张斐在其《律表》中曰:“货财之利谓之赃”。在古代中国法律中,对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盗窃、骗取或利用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及受贿私人财物的行为,均称为赃罪。因为它是计值为赃,以赃之数额多少论罪故也。  相似文献   

2.
自夏朝以来,历代统治者无不重视惩治官吏的贪污受贿行为。据《左传》引《夏书》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皋陶,据说是尧、舜、禹时的“理”,即法官。昏是掠人美名,即今诈骗罪,墨是贪以败官,即今贪污受贿罪,贼是杀人不忌,即今杀人罪。凡犯这三种罪者,按皋陶的刑法规定都要处死。商周时期也有此类规定。《尚书·洪范》载有整顿吏治的内容,其中有“四曰听”,听即受赃,受赃必罚。西周穆王制定的《吕刑》规定了“五过”即官吏的五种罪名:惟反、惟官、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货是敲诈勒索、行贿受贿;惟来是接受请托,贪赃枉法。三代法制未备,然皆有此类规定,足见当时对官吏贪污受贿行为严重性有了清醒的认识。  相似文献   

3.
从唐六赃到明六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唐律疏议》提出“六赃”后至明清一千余年中,我国封建法典普遍采用这一立法成果,并不断加以改革发展。它作为同经济犯罪——“赃”斗争的武器,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确保地主阶级私有经济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从唐六赃到明六赃的发展过程基本上就是唐以降我国封建王朝关于赃罪的立法过程,它反映了封建法同盗窃罪的斗争(主要是镇压贫苦农民)和同官吏赃罪的斗争。对六赃立法,清末著名律学家薛允升、沈家本作过考证比较,可惜颇多错失。一九三五年陈顾远著的《中国法制史》说及六赃,其中“官吏犯赃”仅寥寥六百余字。近年来的研究有了新的发展,接连出了几部通史,但对六赃问题仍未予足够的重视,有的甚至没有提及。一九七七年台湾林咏荣著《中国法制史》出到第六版,有关“六赃”也一笔带过。  相似文献   

4.
汉代作为伦理制度化的重要时期,将“不忠入律”,严惩官吏的不忠行为,对后世影响深远。由汉代不忠罪之类别,对不忠罪条文和法制实效结合、比对入手,分析汉代“不忠入律”的发展、演变过程,可探讨汉代“不忠入律”的特征以及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的历史流变。  相似文献   

5.
秦汉时代,赃罪是指一切用非法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本文仅研究官吏的赃罪。众所周知,官吏的合法收入是俸禄,而俸禄是受等级限制的,有限的。要满足无限的对财富的需求和欲望,只能靠法律外的手段。用法律外的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即赃罪。“府库空虚于上,百姓贫贱于下,然而奸吏富矣。”“吏不廉平则治道衰”。因此同赃罪作斗争,是封建国家对官吏进行法律控制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一)我国古代惩治贪污罪的历史源远流长。历代封建君臣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对于贪官污吏重惩不贷的律令和案例,可谓史不绝书。从我国封建法制史上看,贪污犯罪主要是指官吏利用职权侵吞、盗窃、骗取、挪用、毁损、浪费国家财物以及收受贿赂、强索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便是这种犯罪本质特征的生动概括,它表明,我国古代的贪污罪是官吏利用职权非法取得财物各种行为的总称,即指官吏贪“货财之利”的犯罪。西晋律学家张斐注《泰始律》说:“货财之利,谓之赃。”因此,我国古代一般又称贪污犯罪为官吏“犯赃”或官吏“贪赃”。  相似文献   

7.
我国古代惩治贪污罪的历史源远流长。历代封建君臣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对于贪官污吏重惩不贷的律令和案例,可谓史不绝书。从我国封建法制史上看,贪污犯罪主要是指官吏利用职权侵吞、盗窃、骗取、挪用、毁损、浪费国家财物以及收受贿赂、强索地人财物的行为。所谓“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便是这种犯罪本质特征的生动概括,它表明,我国古代的贪污罪是官吏利用职权非法取得财物各种行为的总称即指官吏贪“货财之利”的犯罪。西晋律学家张斐注《秦始律》说:“货财之利,谓之赃。”因此,我国古代一般又称贪污犯罪为官吏“犯赃”或官吏“贪赃”。  相似文献   

8.
《南都学坛》2019,(4):71-78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及标志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种重要的反恐新罪名。其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及标志的行为。要准确区分本罪之罪与非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本罪无未遂形态问题,存在既遂、预备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的区分。构成本罪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9.
“重泉”和水牢“汤出重泉,夫何罪尤? 不胜心伐帝,夫谁使挑之”?(《天问》) 王注:“重泉,地名也。言桀拘汤于重泉,而复出之。夫何用罪法之不审也。”洪补引《汉书·地理志》说“左冯翊有重泉”。引《史记·夏  相似文献   

10.
什么叫做出入人罪?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辞典》中第151页作了精辟的解释: “出入人罪我国旧制审判官吏对无罪者判罪、轻罪者判重罪,称‘入罪’;对有罪者判无罪、重罪者判轻罪,称‘出罪’。因故意而出入人罪为‘故出入人罪’,因过失而出入人罪为‘失出入人罪’。唐律对故入与故出处刑相同,失入较失出处刑重。宋代失出无罪,失入死罪。宋哲宗元祜七年(1092年)改定为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论罪,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论罪(见《通考》一百六十七)。明清律与唐律基本相同。”“出入人罪”按《晋·灼注律》的解释: “出  相似文献   

11.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避谈“市民社会”的事实,在学界引发了市民社会概念是“消失了的范畴”这一代表性观点,但从文本表述和文本内容相结合的整体性视角来看,市民社会概念实质上是“隐匿”而非“消失”的。市民社会概念的“隐匿”主要源于马克思研究视域和批判方法的双重变革:从国家到市民社会的研究视域的转变促使马克思认识到现实的市民社会内蕴多重历史面相和理论意涵,马克思为革新和重构市民社会概念而刻意将其加以“隐匿”;政治经济学批判方法的运用则推动马克思自觉意识到应当深入市民社会内部展开具体的、历史的分析,这种批判方法的变革为市民社会概念的“隐匿”留存可能性与合理性空间。市民社会概念的“隐匿”不仅表征马克思思想发展中的一种进步性指向,也反映出马克思主义在不断展开的市民社会批判中自我革新的理论品质。  相似文献   

12.
殷夫虽然很早就参加革命, 但其初期诗歌创作以爱情诗和个人主体 “我” 为中心, 直到 1929 年发表 《别了, 哥哥》 后, 才明确转向了革命诗和类主体 “我们”, 但是转向后的殷夫, 仍旧存在 “正负情 感” 的 “矛盾和交战”, 甚至有着难以割舍的 “阴面的果实”。 它们并不仅仅是五四个人主义的残留物和左 翼革命无法解决的难题, 更是现代主体诞生时自带的哲学难题, 即 “我” 和 “我们” 背后的个人与社会阶 级的关系该如何解决的问题。 而 “殷夫矛盾” 的研究意义, 就在其不是这个难题的解决, 而是难题的探索 和症候。  相似文献   

13.
马克思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第十一条在学界引发了诸多争论, 其焦点在于如何理解 “哲 学家们” 的指涉对象、 马克思是否放弃 “解释世界” 的理论诉求以及 “解释世界” 与 “改变世界” 之间存 在何种关系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 探讨 “哲学家们” 的指涉对象理应自觉置于马克思创作 《关于费尔巴哈 的提纲》 的学术背景和时代环境进行考察, 马克思视域中的 “哲学家们” 实际上具体指向某一类人; 在是 否放弃 “解释世界” 的诉求上, 马克思确实舍弃了哲学性质维度的 “解释世界”, 但并没有完全放弃哲学认 知意义上的 “解释世界”; 在 “解释世界” 与 “改变世界” 的关系上, 要结合马克思的思想发展进程以及哲 学观变革的意义予以整体审视。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 重思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第十一条, 对继承与发 扬马克思的实践哲学精神及其价值旨趣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作为美学发展史中的元命题和关切人类生存实践活动的观念范畴, “自然美” 因其自身无法消 除的 “价值” 倾向从来不曾、 也不可能 “科学” 地言说。 “自然美” 成为问题既因 “自然” 概念的歧义性, 又缘于不断更新变化的美学与生活等 “现实” 因素。 “自然美何以可能” 是从存在方式上探讨自然美的核心 议题, 它的另一面相即自然的 “审美模式”, 在学界已有且通行的 “如画模式” “比德模式” “天成模式” 和 “宇宙模式” 等基础上, 还可以 “文化记忆” “共情体验” “人的力量” “介入选择” 等模式作为补充与 丰富, 其所体现的核心是人在自然美形成中的基础作用、 变化形态和 “言说” 方式。 探讨自然美 “问题” 具有强烈的现实诉求和理论启示, 主要体现在: 其一, 能够有效拓展、 更新、 反思美学学科以及现实 “自 然” 对象及概念的流动感知内涵; 其二, 以 “平等” 为核心的价值观念, 有力冲击、 平衡着以 “自由” 为 最高原则的美学及审美活动本质的论调; 其三, 有效消解美学史中长期并存的 “自然美” 与 “艺术美” 孰 高孰低的选择性悖论和等级制观念; 其四, 以回到 “物” 自身的方式体现出对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关系的再 辨识、 再体认, 最终有力维护人之理性与感性等统一的完整性, 表征对人之现存经验的高度关切和人之超越 超验的形而上构建。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中长期处于未用、 罕用、 弃用状态的 “僵尸” 罪名现象由来已久。 其生成机理既有风险 社会降临后预防性、 象征性立法观引领等总体原因, 也有社会变迁引发个别犯罪自然消亡、 一次法重大调整 导致若干罪名适用对象被 “强制清空”、 仓促入刑造成新罪名难以适用、 常见罪名广泛适用促使个别罪名被 “架空” 等具体成因。 该现象的存续, 对刑法权威的有效彰显、 刑法功能的正确认知、 社会治理的合理安 排、 刑法文本的集约利用均造成不良后果。 对此, 可考虑采用对 “僵而应灭” 型罪名彻底移除、 对 “僵而 可替” 型罪名替换适用、 对 “僵而待复” 型罪名有效激活等手段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6.
临沂吴白庄汉墓是山东地区东汉晚期画像石的代表, 其中室南壁东门楣上的图像曾被前人识别 为 “行刑图”。 通过图像分析及与考古出土实物的对比, 该图应是分别描绘了帝辛阅简、 好勇征伐、 比干死 谏、 沉湎于酒以及武王率领胡汉士兵伐纣五个场景, 故将之定名为 “武王伐纣图” 更加贴切。 此图系近年 汉画故事之新品种, 表现了汉人 “恶以诫世, 善以示后” 的道德劝诫意图, 传递出 “商周易代” 的合法 性。 同时, 作为 “道德镜鉴” 的武王伐纣图像, 与古罗马战争题材壁画传递的帝王崇拜和英雄主义有着 鲜明的区别。  相似文献   

17.
汉语的常规焦点位于语言单位的末尾,在中式菜名中,人们通过语序手段将重要食材作为焦点,但是在家常菜名短语中有些焦点并不严格居后,食材的位序可以调换。家常菜名中食材的位序不仅受焦点原则制约,还受到原料价值、烹饪方法、菜名使用频率等因素影响。  相似文献   

18.
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角度解释中美贸易争端具有正当性。 针对中美贸易争端中的 “修昔底德陷 阱”, 通过提高美国对抗成本或降低美国贸易损失的方式说服其提前终止博弈, 此国际关系领域的动态博弈 模型具有短期内避免中美贸易战爆发的理论意义, 但长远来看无法解决中美贸易关系紧张的根本问题。 “超 全球化” 形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所主导道路的产物, 与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 “全球化+国家自治” 难以兼 容, 因此欧美国家表现出回归 “国家自治” 的逆全球化趋势, 中美贸易争端正是中美两国全球化发展道路 的对抗性所引发矛盾之表现。 实现世界经济由 “超全球化” 向 “适度全球化” 的平稳过渡, 是中美贸易争 端跨越 “修昔底德陷阱” 的关键。 中国承担着全球化维护者、 实践者的角色, 应当为全球共识积累及全球 治理规则生成提供国际公共平台。 软法语境下的 “一带一路” 倡议能够提供平衡全球化与国家自治的全球 治理供给, 补充现有多边机制规则生成路径之不足。  相似文献   

19.
有关“副名”和“S比N1还N2”构式的研究较多,但几乎没有涉及两者之间的压制研究。鉴于此,文章从句法和语义两方面分析“副名”对“S比N1还N2”构式的压制作用。研究发现:当“副名”压制“S比N1还N2”时,后者对前者的信息既有传承,也有阻断。在句法方面,传承了名词形化和增强语的特征,传承了名词的部分特征。在语义方面,传承了名词表典型意义的特征,但阻断了表典型意义的突显方式;传承了增强语表主观性的特征,但其主观性比“副名”更强;传承了抽象名词和指人名词具有语义对立关系的特征,但其具有的语义对立关系名词比“副名”构式更多。  相似文献   

20.
对于明清土地制度问题, 研究者们逐渐从以一元的、 绝对的所有权理论为指导走向以传统固有 词汇 “管业” 为基础的探讨, 做出管业是 “土地上自由进行经营收益的一种地位”、 收益为核心的权利等阐 释。 通过契约的考察可以发现, 时人对于土地等资源的管业包括了收益权, 同时还包括占有、 使用、 处分等 权利, 将管业概括为 “对物的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等权利或利益的集合” 更为恰当。 当我们以近现代 的词汇 “权利” 描述管业时, 更多指向的是 “利益” 及有限的意志与自由。 明清时期对土地等资源的管业, 形成了多层级的制度体系, 具有迥异于近代物权体系的外在表现和内在逻辑。 对这一问题的探讨, 体现了学 者们对于构建 “中国式土地法话语系统” 的努力, 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仍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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