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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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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的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中没有释明权的概念,但其“管理型司法”与其类似。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我国的释明权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中。本文论证了释明权制度的基础是约束性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并针对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法官释明权已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之一.法官通过释明权的行使,对于促进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民事释明权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远远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因此,应对我国的释明权制度进行完善,使民事诉讼制度的结构更趋于合理.完善我国有关的法官释明权,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3.
法官释明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类似规定。本文通过梳理法官释明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法国和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的建立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了在我国建立法官释明制度的必要性,并且试图从释明制度的立法模式、释明权的行使主体以及行使方式和行使内容等方面构建我国的法官释明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法官释明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并没明确规定法官的释明权,在实际中,法官的诉讼指挥权没有限度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正的失衡。在这一情形下,笔者建议引进国外的法官释明权制度。笔者首先分析释明权的含义和限度,然后进一步论证中国引进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德国民事诉讼法最早确立了释明权制度,这种制度被视为职权主义的固有内容。通过分析释明权制度与两种诉讼模式的关系,可以看出,释明权虽然脱胎于职权主义,如将其融合于当事人主义,将能够克服当事人主义所带来的弊端,故该项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并能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辩论主义限定了法院审理和裁判的范围,强化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针对性,于个案而言,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彻底的辩论主义容易造成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缺乏而导致的诉讼方向的偏差,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之以我国没有律师代理的强制制度,法官释明权制度也还很不完善,这对于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完整确立形成了障碍。在辩论主义的确立中,律师代理强制主义的确立和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完善必不可少。  相似文献   

7.
释明是大陆法系中的特有制度,随着两大法系诉讼理论的交融,美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尤其是审前程序中也出现了释明倾向。但是,美国民事审前程序中的释明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释明,它主要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发起,法官多发挥间接释明的作用,且配有强制性制裁措施,很好地保持了法院的中立,提高了诉讼效率。我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释明制度,在引入释明制度时应借鉴美国经验,理性运用法官释明权,维护法院中立地位,促进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8.
法官释明权正当行使的理念基础与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合理基础是通过强化法官的程序控制功能,对完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进行限制与修正,但过度释明极易破坏法官的司法中立地位,进而危及司法公正,从而使设立这一制度的本意发生异化.为保障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应创设协同型的诉讼模式,并从保持程序控制和法官中立的维度出发,确立积极、适度、公正行使释明权的三项原则,在将释明权定位于法官职权的基础上,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机制,以纠正法官释明权的不当行使.  相似文献   

9.
法官的释明制度是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内容,它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对辩论主义原则的“补正”,有利于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更有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释明应该界定为法官的义务,这样才能使法官正确的进行释明,实现释明制度的价值和目的。另外,法官的释明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建立法官的消极释明义务。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需要,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法官消极释明义务制度比较妥当。  相似文献   

10.
法官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法官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对极端当事人辩论主义的适当限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与当事人进行信息交流。适度行使释明权能够引导诉讼的有效进行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过度行使则会严重破坏诉讼的常态机制及诉讼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1.
释明规范作为研究释明的重要基础,一直受学术界关注。为探究我国民事诉讼释明规范的真实面相,以我国民事诉讼释明规范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发现其存在如下问题:释明规范尚未体系化,分布过于分散;释明规范内容偏形式化,释明规定较笼统;释明规范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统一,前后表述不一致;释明规范法律逻辑不通,释明前提不明,在实践中存在适用障碍。为此,可从释明规范的体系化、具体化、标准化和逻辑化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程序转换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立法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尊重和保护,是对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两大价值平衡追求的结果,也是对当事人诉权及法院审判权行使的制约与平衡.但是现行立法仍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和亟待完善之处,实践中民事诉讼程序转换制度亦呈现随意性和虚无性.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转换制度,充分发挥程序转换制度的功能与效用,需要进一步规范程序转换的条件、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和效力,进一步规范程序转换的具体程序,规范法院依职权转换制度、法院对程序转换审查的方式及其处理.  相似文献   

13.
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为了达到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目标,美国和德国作为两大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依据新的司法理念对审前程序进行了审理结构上的调整或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尚未形成独立的审前程序。当前我们构建中国审前程序,应在比较中、美、德民事审前程序的基础上,借鉴美、德立法经验,对民事诉讼失权制度、诉答程序、初步审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官释明权等,进行相应的改革。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举证期限制度的发展经历了随时提出主义阶段、形式的适时提出主义阶段和适时提出主义阶段等三个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严格的证据期限制度,但该制度存在以下缺陷:对逾期举证的制裁过于严厉;没有健全的配套措施;确定举证期限的立法不够完善;法院不适当履行释明义务的救济措施缺失。因此,建议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民事举证期限制度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  相似文献   

15.
法官的释明权虽然是法官职权行使的具体表现 ,但它却不是职权主义的表现。这是因为 ,作为厘定当事人和法院权利行使界限的释明权 ,在职权主义中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它也不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交错 ,而是当事人主义内在的有机的组成部分。对于正全面转向当事人主义的我国来说 ,就要转变对当事人主义的片面看法 ,建立完善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16.
法律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当被反映的社会关系发生深层次的变化时,法律也必然进行相应的变动,由此基于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在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引入并深化诉讼契约理念是十分必要的,文章从改革我国民事诉讼的模式、完善诉讼契约效力的立法保障机制和加强新型民事诉讼契约的立法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诉讼契约体系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建立答辩失权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尚未确立答辩失权制度,而现行的答辩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如有违程序公正原则,降低庭审效率,不利于现行民事证据规则的推行。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合理限制,有利于落实诉讼平等原则、避免举证混乱、提高诉讼效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国外答辩失权制度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制度合理性,因此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系以答辩期间作为答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的立法模式,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同时也应注意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8.
撤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撤诉制度也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必设的一种制度。通过对中日两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看出日本民事诉讼的撤诉制度的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从而完善我国的撤诉制度  相似文献   

19.
要想对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有一个充分的认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弄清楚其法律功能.以释明权基本含义的演变过程作为切入点进行深入分析,现代的释明权应该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功能,即:弥补辩论主义的缺陷,防止法官突袭裁判,促使既判力的正当化.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失权是对当事人进行规制而导致其诉讼权利丧失或失效的一种最严厉的程序性制约机制。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进行构建与完善应从体系上充分考虑,在微观层面,应当对答辩权失权、申请回避权失权、管辖异议权失权、反诉权失权、撤诉权失权、完善变更及追加诉讼请求权失权、提出证权失权、上诉权失权、申请再审权失权等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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