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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祥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6(4):63-68
在我国城市和集镇社区中,历史最长、地位和作用最为独特的自治组织当属居民委员会。之所以说其历史最长,原因在于它已有50年的历史,没有一个社区自治组织可以与它相媲美。之所以说其地位和作用最为独特,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在担当居民自治组织的同时,又在事实上演变成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即街道办事处的下级组织,变成了一个准政府的、功能不清且职能杂多的行政化组织。可以这么说,要推动城镇社区的良性发展,培育居民的社区意识和社区参与精神,促进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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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背后的故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新中国成立而出现并最终为法律所规范的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居民群众最基本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创建于何时何地.长期以来众说纷纭。2008年6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亲笔为之题写了”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的牌匾。围绕这个首开我国城市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先河的“第一个居委会”寻访、认定中所发生的种种曲折,记者几经探访,捧献给读者这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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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兰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3):58-60
"角色错位"是政府公务员在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各种关系的需求等方面的行为未按规定执行,其行为与政府公务员的社会地位、身份不相一致所致.目前政府公务员‘‘角色错位"是一普遍现象,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政府职能未真正转变--从阶级职能转变为社会职能;二是"官本位"的文化意识根深蒂固;三是政府公务员缺乏指导行为的"组织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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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笔者到部分社区改革创新试验区考察时发现,在社区居民自治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不仅没有放权,反而增加政府的职责,甚至采取变通的方式,成立管办社会组织的形式,强化了政府职能,弱化了基层群众自治,行政化色彩越来越严重,有的地方把社区居委会边缘化,居民自治成为一句空话。另一个表现是借改革之名,增加行政管理层级,拉长工作链条,这与精简机构提升效能的要求不符,降低了行政效率,加大了行政管理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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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皓然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86-90
城市社区设立居民委员会进行居民自治,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即具有《宪法》的保障,也是发展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立治有体,施治有序". 结合居民委员会工作实践,不难得出其存在的诸多诟病:行政色彩过于浓重,党、政府、社会相关权力边界模糊以及基层治理结构缺乏科学性等. 因此,加快转变地方政府职能,优化中央地方关系,构建多元治理结构,鼓励社区治理创新,便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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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任务是面向社区群众开展的。然而目前,不少城市居委会存在明显的角色错位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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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科技和教育比作江苏省苏州市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的骨骼和灵魂,那么基层社区则像是这座东方慧湖的血液,贯通着居民、企业和高校,在一个个学业梦、创业梦的背后更以融合之力量,帮助人们实现朴素幸福的生活梦。在这个以青年为主要居住群的区域,创新区以居民兴趣为起点,以社会责任为终点,指导文体社团从自治组织再到社会组织转型的两级跳,成为“三社联动”的一场成功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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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天周而复始的都市生活中,"居民"是我们8小时外最接地气的一种身份,"社区"成了除单位之外,我们最重要的归宿。然而在通常情况下,居民自身的活力和资源并没有被充分激发和组织起来,都市水泥丛林之中,近在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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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居民会议。居民会议虽然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但居委会向居民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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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浩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1999,(3)
当代文学批评,理应就是“文学”的批评。但是自建国初至80年代末期,由于受我们国家“政治中心“的影响,文学批评也充当了这一中心社会政治批评家的角色,实质上这是文学批评的“角色错位”。90年代,社会进入正常的和平发展时期,当代批评应从这种“角色错位”中摆脱出来,回归它真实的本色,才是它唯一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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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汾路街道是一个以老旧社区为主的居民住宅区。随着社会的发展,这里的一部分人成为边缘人群,家庭、邻里的矛盾“应运而生”。然而,由于这里活跃着一支专业化人民调解队伍,又加之居委会与之大力配合,原本由社会发展引发的种种矛盾,在这里被奇迹般地化解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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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明文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然而,曾几何时,一提起居民委员会,就有人称它为“最小的衙门”,也有戏言者,称居委会是政府的“腿”和“脚”。不言而喻,居委会对百姓似乎像“衙门”,对政府部门则是唯唯诺诺的“小媳妇”。但是在沈阳市沈河区,“小媳妇”可以挺直腰杆了。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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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的定义问题不能孤立来看,它关系到哪些人自治什么领域。首先应与社区利益群体联系起来,否则跟过去一样,把互不相干的人按户编制管理意义已经不大。社区不只是一定地域的人口,更重要的是人群要有组织。传统社区居民是“自组织”起来的,促进现代社区融合需要找到居民的结合点。从现行法律来看,没有很好解决这个问题。现行法律竟然没有对“居民”的定义,而是通过规定“居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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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非典”这样的突发性事件之后,社区建设被迅速重视和宣扬起来,各单位、部门把社区列为一个工作重点,城管、文教、卫生、档案管理纷纷进驻社区。这本来是好事,问题是很多单位对社区工作“进而不做”,不是发挥自身的服务职能去为社区办实事,而是对社区居委会直接布置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变成了派任务、下指标、硬性摊派,造成居委会越管越多、负担越来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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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有关居民自治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第1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构成,其主要规范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任务和运行等事项,对居民自治权鲜有提及。以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的自治法体系与"权利优于公共组织"的逻辑不符,使"居民委员会治理"代替了"公民自治",阉割了自治权的应有内涵,扭曲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我国居民自治立法应当重构居民自治组织之法律性质,突出自治权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地位,并通过制定《居民自治法》形成以居民自治权为核心的自治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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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6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鼓励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内部食堂、浴室、文体和科教设施,支持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事实上,多年以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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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社区”是时下社区建设热潮中的一个首要问题,也可以说是政府的职能超载。在从“单位制”逐步向“社区制”转变过程中,原由企业、学校、机关包办的“生、老、病、死”等社会职能将移交给社区,这些社会职能名义上由社区来承担,但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它们仍然由政府全盘接管,形成了一种“将所有问题都自己扛”的局面。“政府办社区”造成的另一后果是居民对社区组织普遍缺乏认同感,对社区工作主动参与程度不够高。社区组织建设工作的出发点是引导居民走“自我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道路,社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