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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开辟第二职业渠道,从事第二职业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高校教育队伍中也有相当比例的人数加入了第二职业的行列,这对高等院校的内部体制改革尤其是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师资建设、教学改革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为此,对此现象作一番考察探讨,无疑是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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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新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6)
高校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的思考胡建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所有制单位分配问题上差距的拉开。高校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的人数越来越多,这对师资队伍的建设、特别是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分析、评价、管理高校教师从事第二:职业,是高校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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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旭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5):55-58
考察我国历史上有记载的侦查实践,会发现监听并不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我国古代就有依靠自然感官进行监听的案例。目前学界对监听概念的认识并不全面,没有廓清监听的全貌,与客观实际不符。监听是强制侦查行为,本质是秘密听取他人的谈话信息,并不拘泥于任何一种形式,否则就会挂一漏万。科学地界定监听的概念和性质是实现监听立法的逻辑起点,也是对监听进行合理规制,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公民隐私权相平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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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我的儿子婚后不久就因打架被判刑15年。我认为这败坏了门风,故一气之下宣布断绝父子关系。他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于10年前被减刑提前释放。儿子从监狱回来后,我仍不能原谅他,并将他赶出了家门。因此后的十几年间,我们继绝了一切来往。现在我老了,身体也不好,需要有人照顾,因此对当初的做法颇感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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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2)
20世纪初以来,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法制国家和地区相继对监听予以立法,以解决二者的冲突。回溯这些法制国家和地区监听立法的起源,有助于深入了解监听立法的社会背景和它本身曲折渐进的过程,对我国的监听立法同样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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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年前,在德国的托斯托夫市,出现了一种莫名其妙的瘙痒症,这对因花粉过敏而苦不堪言的德国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后来研究证明,该死的罪魁祸首是烟尘。表面看来烟尘是很容易根除的,但是德国人的生活水平比较高,年轻人都挤到白领行业里,谁也不愿钻烟囱当“黑鬼”,虽然清扫夫的工资比市长还高出50%。重赏之下并无勇夫,怨声载道的市民们浑身抓痒抓痛了市长。 于是,托斯托夫市的第一把手,穿好紧身工作服,到劳务部门,和所有普通打工者一起排队、登记、签订合同。市长把自己包给全市两千用户,利用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专门上门为顾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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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物价在不断上涨,工薪阶层已渐感捉襟见肘,所以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搞第二职业捞点外快以贴补家用、改善生活已成了大众普遍谈及的热门话题.但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对经济发展是否有利,利弊如何,目前在理论界尚争论不休.通过遵义市城调队对一些企业的调查,第二职业的存在,已给企业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实属利多弊少,不宜盲目提倡,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不利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导致许多人出工不出力.不少企业职工跃跃欲试,都想从事第二职业以增加收入,其结果是:劳动纪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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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林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2(4):62-65
监听作为一种先进的科技侦察手段,越来越受到各国犯罪侦察部门的重视。用立法形式严格规范监听制度是防止监听侵犯人权的有效措施,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以构建我国本土化的监听制度,正确处理侦察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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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石平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3):34-38
监听是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也是一柄"双刃剑",既能有效地获取犯罪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又极容易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和隐私权,因此,在确立监听合法地位的同时,应当从监听的适用范围、条件、权限、程序以及监听结果的使用等方面,对监听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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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方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1(4):132-137
同意监听指侦查机关为侦查目的经通讯一方同意对双方通讯内容所进行的监听、录制。绝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刑事诉讼法一般规则或特别法规形式确认监听的强制侦查性质,但同时也确认同意监听的任意侦查性质,以适应犯罪侦查的基本需要。经通讯一方当事人自愿同意、未侵犯重要权益、为侦查所必要等构成同意监听适法要件。在比较分析我国监听现状与缺陷基础上,笔者展望我国同意监听立法与适用前景,应在完善监听立法的过程中,明确同意监听与未经通讯方同意监听之间的区别及其在侦查中的不同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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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文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3)
在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在职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已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对于社会劳动就业状况、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劳动者个人收入结构、职工的工作态度,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格局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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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立军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1(3):330-333
从程序正义的视角加以解读,非法监听主要有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监听、他案监听、附带监听和一方当事人监听等表现形式。其中,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监听与他案监听系两种典型的非法监听行为,其所获资料应予排除,不具有证据能力。附带监听和一方当事人监听在程序上也存在瑕疵,其所获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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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2):107-109
秘密监听所获得的证据资料具备证据能力的法理性.如果通话一方具有一定的合理隐私期待,则侦查机关必须在合法监听下取得的证据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如果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监听令状载明的犯罪嫌疑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为,只有在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可以监听的犯罪种类的情况下,该证据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如果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完全无关第三人所为,则该证据资料不具有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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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爱辉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8(6)
匿名网络通讯作为一种新兴通讯方式在现代社会广泛使用,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同时它在监听活动中也愈发显得重要.然而,对于匿名网络通讯监听除外究竞该如何进行设定的问题,理论界存在着诸多不同意见,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具体法律解决方式.本文对国内外各种相关理论及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法律进行了归纳综述,这有助于我国日后能找到更完善的匿名网络通讯监听除外设置方法. 相似文献
18.
邓立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1(3)
从程序正义的视角加以解读,非法监听主要有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监听、他案监听、附带监听和一方当事人监听等表现形式.其中,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监听与他案监听系两种典型的非法监听行为,其所获资料应予排除,不具有证据能力.附带监听和一方当事人监听在程序上也存在瑕疵,其所获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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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监听这一侦查手段正越来越被广泛运用,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监听也严重侵犯着公民的隐私权。长期以来,我国的监听立法处于近乎空白的状态,理论界对监听记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也存在着不同看法,这些都严重制约着监听这一侦查手段的运用。研究监听记录的证据效力,就在于解决司法人员在实施监听过程中面临的证据困惑,以达到进一步规范监听侦查行为之目的。 相似文献
20.
承厚浩 《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3,(1)
义务是一个法律概念,表示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或两个法人之间的关系,是两个法人互相通过合法的协商,可以实施的权利和责任。例如在某地,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出售货物,他们之间就被认为产生了义务,这一义务把他们联系起来,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