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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行政的价值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强制行政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执政能力提高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法治发展的基本标志。非强制行政的出现既对传统行政法理论提出了挑战,也为行政法学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其中所蕴涵的诸多价值昭示着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前景与生命力。本文从弘扬权利文化、提高行政效率、催生行政民主、提升服务品位和促进社会和谐等维度,对非强制行政的多重价值作一详尽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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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强制行政行为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崔卓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5)
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改变以往那种几乎清一色强制命令的行为方式。但目前对于一些非强制命令式的行政行为,尚无系统深入的理论上的研究。应将行政指导等行为概括为非强制行政行为。非强制行政行为既能够反映行政指导等行为最突出、显著的特征,同时也未否定排除权力因素的存在及作用。同时,这类行为有利于体现、标示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朝民主、服务、平等方向发展的趋势。作如此概括,旨在使这一类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行为理论体系中居一席之地,最终推动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被广泛、自觉、有效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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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4):46-48
现代行政更多是给付行政、服务行政,政府行为的权力界限、作用范围不断扩张.非强制行政行为的积极作用在实践运用中能否真正得以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法治化水平的高低.通过对非强制行政行为在理论上进行梳理和探讨,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益的对策,以推进其在实践中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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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是契约法的核心原则,与契约正义有着必然的联系,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体现。现代契约法以表现为契约自由的规制,体现根本的契约正义。强制缔约就是在这一前提下诞生的。本文分析了强制缔约的内涵及与契约正义的联系,以期对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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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照其职责和权限主动作出的,不以强制相对人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奖励、行政调解和行政信息服务等非强制权力手段。随着我国行政法治进程的发展,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实践操作和制度建构上都已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是在理论研究方面尚缺乏应有的深度。只有明晰非强制行政行为的法哲学源流,沿着自由→强制→强制性行政行为→非强制行政行为的路径展开追溯,才能为进一步推进非强制行政实践提供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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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契约精神的内涵及其现代价值——敬畏契约、尊重契约与对契约的制度性安排之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HUO Cun-fu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5)
中国古代的契约精神,是对契约的敬畏,将约定等同于法律;是对契约的尊重,视约定优先于规定;更主要也更为基础性的是,中国人对契约的理解,本来是将其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以为契约是"立信"、"结信"、"征信"的。古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的结构方式,政治等级、社会等级、家庭内部等级的存在,并没能消灭经济生活中的契约的平等,古代的中国也是一个契约社会,契约本身也是一种生活方式。中国人的契约精神,既是一种法律精神,也是一种文化精神。它完全可以与西方法律精神相衔接,成为构建新型法治的"中国元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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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契约法表现为对绝对契约自由的规制以体现根本的契约正义。强制缔约正是为防止被强制方滥用其权利,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践行契约正义。我国理论界和实务中对于强制缔约理论的认识,还处于概念厘清的初步阶段。本文通过对强制缔约的内涵、外延的分析以及与契约正义的联系,以期对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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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行政诚信检视:传统、失范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地方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地方政府行政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对社会和民众起着示范和表率作用。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失信事件成为政府失信于民的潜在因素,使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诚信形象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求地方政府守信,从任性政府向诚信政府转变已成为地方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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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行政领域运用非强制行政行为有助于社会主体在观念以及行动上对环境行政的认同,然而传统的环境行政行为往往忽视非强制行为的运用。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开始逐步涉及,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多问题,难以实现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初衷。为了探究其原因,我们不仅要着眼于整个环境立法、环境管理体制的弊病,同时也要看到在行政观念领域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成功经验的介绍,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我国环境行政在整个管理体制方面和具体行政行为方面改革的大体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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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国家的发展与给付行政的出现为行政契约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但行政契约有别于民事合同,无论在契约目的、契约主体、契约内容及责任分配上,行政契约均有其自身的特色.其主要区别表现为:在民事合同中,合同目的是追求私益、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在合同内容上当事人事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在责任分配上实行平等负担;而在行政契约中,契约目的是追求公益、契约主体地位不对等、契约内容受到过多的立法限制、责任分配上亦通过更多的干涉来均衡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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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有本质区别 ,但行政契约的缔结与履行是否必然排斥私法原理或私法规则 ?如果不必然排斥 ,私法规则的适用空间又有多大 ?对这些问题 ,国内外学者观点不一。由于行政契约的主体和目的具有特殊性 ,因而不能毫无保留地适用私法契约的普通规则。那些只能适用于行政契约的专有规则 (公法或行政法规则 ) ,不能用私法规则替代 ;对行政契约领域存在的那些公法或行政法未作特殊要求的问题 ,援用私法规则并不影响行政契约的公法属性 ,因而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所以 ,行政契约的缔结应基于公权并合乎公益 ,行政主体对缔约相对人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和竞争原则 ,行政契约的履行应在强调行政主体特权的同时充分尊重缔约相对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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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之教授在《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一书中从对官僚制的人文救治立场出发,提出"以德行政"的主张,具有深远意义。但对于如何实现"以德行政",没有作深入展开,在当前的条件下,实现"以德行政"的关键在于契约精神的培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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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是当前政治建设的主要方向。依据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应把行政文明概念从政治文明范畴中加以相对区分,以研究其作为政治文明动力的可能性与可行性。而地方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直接互动频繁,应成为推动行政文明进而推动政治文明发展的中坚力量。在当今开放互动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地方政府的建设取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文明行政、效能行政、责任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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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补正是当代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中一种有效的瑕疵行政行为效力矫正制度.它产生于服务行政的兴起,同时又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行政法补正制度之缺失,已不适应现代社会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因此,应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同时完善<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立法,建立行政行为补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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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启平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9):22-25
服务行政现象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发展不能回避的客观现实。服务行政理念对我国行政规制的影响主要是规制视野的转变,即从"管制"向"服务"转变。传统的行政规制侧重行政主体对微观经济的管理与控制。服务行政理念下的行政规制改革要求行政规制从以行政主体为中心转移到以市场主体为中心,行政规制的职能更加侧重服务。行政规制改革视野转变不仅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服务型政府和完善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应当积极构建与服务行政理念相适应的行政规制运行机制,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推动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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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契约精神与构建和谐社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自由为核心、以平等为前提、以权责对等为基础,而且还蕴涵着合作与诚信观念的契约精神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无论是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来看,还是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存在基础来看,都能充分证明这一点.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培育契约精神是当然的选择.当前,培育契约精神的路径主要有理论研究、教育引导、制度约束、环境熏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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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法中,契约作为媒介交易的工具曾经一度承载并彰显着民事主体对自由、平等的价值诉求,自由和平等也由此成为近代契约的精神内涵。但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契约平等的形式结构开始走向失衡,契约也逐渐偏离自由、平等的精神内涵,并异化成为强势主体对弱势主体进行强制与歧视的工具。于是,为了寻求对异化契约的矫正和复归契约的自由、平等精神,实质正义成为现代契约法和契约制度的价值诉求,由此开启了对异化契约的矫正与回归之路,并实现了契约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衔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