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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日红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22(2):17-23
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深受西方人道主义思潮的影响,适用专章集中规定的形式解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贯穿着人道主义精神。其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适用二元标准模式加以规制,较为灵活地解决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适用明示列举的立法模式,载明罪名及其所在的条款,避免随意解释的可能性;在这种二元标准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心理发育滞后者的免责条款",采用年龄界限与个别更正相结合的形式,虽有争执但也发挥一定积极作用,它代表着俄罗斯立法层面旨在通过刑事法律限制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刑事政策趋势。 相似文献
2.
孙琳琳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9):42-43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备受关注的世界性难题。面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通观我国古代、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并基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适度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对于完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亦符合我国当今的社会背景和未成年人的成长现状。 相似文献
3.
论“恶意补足年龄”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补充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芳真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5(2):77-80
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趋势,这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和社会治理带来了新挑战,适当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弥补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与保护功能的统一协调,是“恶意补足年龄”补充适应的理论基础.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明确“恶意补足年龄”在刑法中的地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独立、确立专业的社会辅助机构、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4.
胡鹏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4(2):92-97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日益突出,但刑事犯罪低龄化的个案不能简单等同于未成年人认识能力的普遍提升。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否则不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法律的稳定,也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对于刑事犯罪低龄化问题,可通过扩充相对负刑事责任罪名、发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安处分制度以及设立强制亲职制度等方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5.
张普定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4):47-50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即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集中规定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但该条款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8种行为是罪名抑或是罪行却尚不明确。两种意见的争论广泛而持久,应该对其进行理性的评判。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14周岁不可动摇,《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是罪名,但具体化的罪名将突破8种。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立法机关对该条款的明确须臾不可迟缓。 相似文献
6.
吴家林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7-10
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率近几年也不断上升,且所犯“罪行”越来越严重,大案要案不断出现,趋向成人化犯罪。解决低龄化犯罪最重要的是应当降低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相似文献
7.
姚志伟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1):66-69
文章先对前人的研究进行了一个简要的回顾,前人学者一般都将古代的老小废疾制度辨认为中国古代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文章对这种观点提出了质疑。通过对《周礼》中的"三赦"、主要朝代的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以及清代《刑案汇览》中相关案件的考察,指出了古代的"老小废疾"制度与现代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理念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相似文献
8.
随着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暴力触法事件的增多,社会公众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置争议不断,理论界更是展开了争鸣,涌现出了维持论降低论补足说三种观点,这三种观点均存在不足之处.维持现状、不作任何改变肯定是不行的,因为其既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扼制,不能达成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之目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大势所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确回应了这一社会现实需求.但是,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实体性限制与程序性保障,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实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仍是我们面临的一大挑战,尚有许多细节需要讨论.同时,我们应借助《刑法修正案(十一)》所提供的新的制度性空间,完善保安处分制度,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触法未成年人加强管教,避免放任自流以致其再危害社会. 相似文献
9.
路军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3(3):34-39
现阶段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争议主要围绕两个方面的问题展开。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范围问题上,存在限制论和扩张论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罪名说和罪行说的对立,限制论和扩张论在解决问题的思路上存在共同的误区;关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方式问题,应从贯彻双向保护原则的立场出发,通过完善立法来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附加刑,并放宽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的条件。 相似文献
10.
11.
浅议唐律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斌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4(1):116-119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的巅峰。它既集前朝历代法典之大成 ,又为后世所沿袭。因此 ,深入研究《唐律》对于我们研究刑法中的发展历程 ,具有提纲挈领的重要作用。本文试图在对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沿革作简要回溯的基础上 ,对《唐律》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以期对当今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2.
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设置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立法宗旨,体现了刑法的谦抑精神,是刑罚人道主义内涵的一种诠释,也是刑罚个别化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缺失的情况下,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设置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以完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世界上没有一场战争是由儿童发动的,但当战争发生时儿童往往不可避免地卷入战争,甚至走向前线参与战事.这些无辜儿童一旦参与战事,就会发生侵害行为,导致严重的国际犯罪,触犯国际刑法.但各国刑法对儿童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统一,加之国际社会对儿童军刑事责任的最小年龄没达成共识,因此在国际刑法实践中导致儿童军的处境差异很大,甚至违背国际刑法人道主义原则.为实现对儿童军刑事责任的合理处理,《日内瓦公约》之《附加议定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国内法与国际法原则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都为此进行了努力,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因为国际社会并没有对儿童军承担刑事责任最小年龄做出明确统一规定,加之从欧洲人权法庭司法审判和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规约等实践看,国际社会要想合理地解决儿童军的刑事责任,国际社会就应明确统一规定儿童军承担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最小年龄. 相似文献
14.
15.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的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无论从指导思想还是在实践操作中都有着明显区别。对未成年人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前途,而且还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试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入手,探讨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以及缓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寿平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0,53(4):529-532
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长期以来都是各国政府和国际法学者争议且没有定论的问题.虽然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在国际法上还没有充分的依据,但不能因此否定国际罪行、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为实现国际社会的法治,国际法应加强对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蒋娜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19(2):10-19
调整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是我国未成年人刑法改革的可行举措.个案中未成年人的罪行达到何等程度可定罪,完整理解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就尤为重要.其中,罪行种类量定了客观危害的严重性,成为对未成年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基准;而不同年龄阶段测查未成年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谓判定其负刑事责任与否的特定依据.全面理解该条还需考虑我国的国际人权义务,以便立足国情贯彻儿童最大利益的政策精神.尤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国应在实践中适度从严从紧控制罪行种类标准与不同年龄责任能力等法律标尺,并对非必须适用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尺度上适当放宽,以依法把实际受追诉或定罪的未成年人数量尽量降至最低. 相似文献
18.
莫扎帕尔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国际犯罪往往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违背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就一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而言,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个人或团体,国家无论如何不能成为国内刑法中刑事责任的主体。但从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而言,国家则可以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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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方民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29(2):129-134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从原来明文规定的5种犯罪修改规定为8种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但在对刑法条文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可以发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并非只对该8种罪名负刑事责任。其中,第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应当包括:(1)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2)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使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第二,关于强奸罪,应当包括奸淫幼女罪。第三,关于抢劫罪,应当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关于贩毒罪,则不能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