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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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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字塔股权结构、终极控股股东行为与会计稳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2003~200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Basu(1997)模型研究发现:金字塔股权结构中,终极控股股东持股比率与会计稳健性负相关,但这种负相关关系在2005年以后具有明显减弱的趋势;当终极控股股东为非国有性质时,其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越大,会计稳健性越低。  相似文献   

2.
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内外部环境,提高企业价值,从第二类委托代理视角出发,以终极控制权结构的特征变量:终极控股股东的现金流权、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终极控制权性质和终极控股股东控制链层级入手,研究在股权集中的控制权结构下,终极控股股东的经营决策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对股权集中的市场环境下金字塔控股结构与企业投资效率的理论与实证进行了系统性回顾。回顾中发现,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冲突下,企业普遍存在着非效率投资行为,这些投资行为主要跟控制权私有收益、自由现金流、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会计信息质量和资本结构有关,而这些影响因素又无不与金字塔控股结构中的终极控股股东性质、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金字塔层级等有关。进一步指出,以后在研究金字塔控股结构和企业投资效率时,应该将控制链条数、控制性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制衡性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也考虑进去。  相似文献   

4.
以2010—2016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终极控制人与大股东竞合关系对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终极超额控制与公司债务期限存在正"U"型关系;大股东和终极控制人形成的竞争力与公司债务期限结构负相关,大股东联合短期债权人对终极控制人自利行为进行约束,但这种约束力在终极控制人是政府股东及终极控制人是绝对控股股东时显著减弱;第二大股东与终极控制人股权性质一致与公司债务期限结构正相关,此时大股东和终极控制人更容易形成"合谋"关系。进一步研究发现,当第二大股东为信托股东时,更容易充当"旁观者"的角色,对公司债务期限的影响效应减弱,不再显著。而当第二大股东为受益股东时,和终极控制人形成了明显的"竞争"关系,对公司债务期限的影响效应增强。  相似文献   

5.
控制股东是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第三人是指除控制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控制股东极易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第三人权益。为防止控制股东控制权之滥用,须对控制股东课以法律义务。控制股东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即为其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谨慎义务。  相似文献   

6.
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与上市公司绩效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该文以2004年沪市的74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上市公司控制类型分成4类:政府控制、家族控制、广泛持有及其他。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程度越高,财务绩效越差;家族控制公司比政府控制公司具有更高的分离系数和更复杂的金字塔结构,整体上家族控制公司比国有控制公司绩效更差;家族控制公司分离系数与公司历史和规模显著相关。此外,还发现中小股东对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的约束力量有限。  相似文献   

7.
基于终极控制权的视角,从董事会层面研究会计透明度的决定因素。以我国2006-2008年深交所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中的优秀和不合格主板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分析终极股东占董事会席位比例、终极股东对董事会的超额控制对会计透明度的影响。研究表明,终极股东占董事会席位比例与会计透明度负相关,但在统计上不显著;终极股东对董事会的超额控制与会计透明度显著负相关,即终极股东占董事会席位比例与现金流权的偏离程度越大,会计透明度越低;相对非国有终极股东而言,国有终极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会计透明度较高。  相似文献   

8.
市场失灵是"金字塔"式股权结构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市场化程度尽管是影响"金字塔"式股权结构的因素,但并不是独立发生作用的,而是通过控制权性质对公司层级特征产生影响;国有上市公司"金字塔"型股权控制结构的控制层级与市场化程度呈正相关关系;非国有上市公司"金字塔"式股权结构的控制层级与市场化程度呈负相关关系;市场化程度对企业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有显著的负向影响,非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度要高于国有企业。因此,市场化程度与控制权性质是影响公司层级进而影响"金字塔"结构的重要因素。为此,建议政府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加速市场化进程;完善信息披露,规范控股股东行为;控制权性质不同的企业行为特征与利益动机不同,应当强化分类监管,强化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相似文献   

9.
实际控制权是游离于公司权力法律配置之外客观存在的特殊经济现象。由于实际控制权涉及多维的法律关系以及复杂的运行机制,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文本未能基于实际控制人控制权配置的动因、对公司法定权力控制形态的影响以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法律后果做清晰明确的厘清与规范。在未来公司法修改中,应在建构广义实际控制人概念、义务与责任内在统一的整体框架下,明确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以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责任实现机制,合理创设对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一体化规制的逻辑自洽的规范结构,以体现并提升公司法规定的体系效益。  相似文献   

10.
控制股东是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控制股东极易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第三人权益。为防止控制股东控制权之滥用,须对控制股东课以法律义务。控制股东之注意义务即为其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谨慎义务。控制股东违反注意义务,给公司和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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