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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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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当前世界各国立法和判例中确认的商标显著性要求为根据,分析了地名商标在显著性方面的欠缺,由此展开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探讨。并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和各国法律中的规定,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设计进行分析和比较。最后对我国商标立法中设置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作了建议和展望。  相似文献   

2.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是商标侵权抗辩的重要事由,但由于其内涵和外延比较模糊,判断标准也不够具体和明确,因此造成司法适用上的困难,这不仅给利害关系人陡增困扰,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亟须厘清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概念,明确符合"必要""善意"和"合理"等主客观条件的商标指示性使用是侵权豁免的行为,同时,我国立法也应当完善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以期更好地指导和服务商标法律实践。  相似文献   

3.
尽管域名的法律性质争议并未阻挡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但这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提出了挑战.本文对美国<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介绍、分析,认为域名恶意抢注在特定情形下侵犯了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因而我国立法、司法应将相关域名纠纷定性于商标侵权之中,以适用统一的法律.  相似文献   

4.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扩大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将他人商标标识用于商标以外的其他商业性用途 (商号、域名等 ) ,如果这种使用使消费者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原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则该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但无法依据现有的商标法律规定予以救济。基于已有法律的缺陷和实践的需求 ,应对商标权人的权利给予扩大保护。相对于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扩大保护更合理、有效。诚信原则是判断是否正当竞争的基本依据  相似文献   

5.
商标恶意抢注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且欠缺正当性和合理性,应予禁止。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存在法律责任规定缺失以及商标确权、商标转让、商标侵权责任制度对商标使用因素考量不足等问题,其本质原因在于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商标使用在具体制度中的缺位和不足。为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我国《商标法》应当增设商标恶意抢注之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已实际使用该商标或者具有真诚的商标使用意图,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在停止侵权责任承担中增加对商标使用因素的考量。  相似文献   

6.
在完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立法背景下,我国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增设了商标先用权制度,赋予先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对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加强了法律保护力度1。成立在先使用行为是适用商标先用权制度进行抗辩的前提基础,鉴于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构成"在先使用"行为的法律解释莫衷一是,该文针对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之处,对适用在先使用行为的要件作出具体明确的阐释。  相似文献   

7.
商标合理使用是商标法中的重要范畴,关系到其他厂商、消费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来表达观点、传递信息。因此,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限定商标权范围、确保市场竞争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安全阀”。在实践中,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可能会与混淆可能性标准的适用发生冲突,这就要求法院要看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多大程度的消费者混淆,并进一步分析被告的行为是否具备合理性,被告是否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如果被告的行为表明被告并没有履行一定的规避消费者混淆的义务,则被告的行为就欠缺合理性,也就不构成商标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中被请求保护地法起源于《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对《伯尔尼公约》第5条,学者之间形成了“被请求保护地法说”、“来源国法说”和“非冲突规范说”三种不同观点。在《伯尔尼公约》的影响下,各国在相关的国内知识产权冲突法中开始逐步采用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但《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与生俱来的争议决定了被请求保护地作为连结点在含义上的模糊性。为此,一些学术机构分别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建议稿,这些规则及解释对于理解被请求保护地具有重大参考价值。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第50条规定以被请求保护地法作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被请求保护地法的适用存在分歧,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我国应该借鉴被请求保护地法在有关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依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对其含义分别作不同界定。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英美法系现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从我国法际差异和法际协调的角度,具体统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定位和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形成比较合理的制度体系。作为连接公法和私法领域的有益桥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应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法律部门。宜进一步限缩“故意”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宜“以引起他人损害为直接目的”,即需具备主观恶意,,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上,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新修订《消法》第55条中“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议修改为“法律另有较高赔偿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可以通过利益收缴等方式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10.
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标准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之“国家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审理,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均有适用,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在违反生态环境标准的同时,需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才会被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生态环境标准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产生多重影响,为深入理解这一现象,以卢曼的系统沟通理论为分析框架,基于71例生态环境损害判例,阐释由生态环境标准引起的各个系统间的互动过程,发挥法律系统相较于其他社会子系统“观察之观察”的优势。目前,生态环境标准“入法”存在生态环境标准适用的矛盾与空白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足或过度赔偿,欠缺环境公共利益与其他公共利益综合考量,过于依赖虚拟治理成本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明确划定纳入“国家规定”之生态环境标准的边界及其划分标准,以确保标准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完善程序和实体规则,在生态环境标准的司法适用中促进“事实”与价值的有机融合,平衡多种价值冲突;改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其司法适用的方法和流程,同时适时更新质量较高的生态环境标...  相似文献   

11.
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立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重大课题。驰名商标淡化有多种表现形式,其根本特点是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所有人的驰名商标,从而降低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独特形象和吸引力。从商标混淆理论到联想理论的跨越,是反淡化保护的商标法理论基础。制止搭便车的集体行为出现则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审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由,而从经济学视野审视,则体现为确保外部性利益内在化和商标投资的回收。另外,还可以从商标战略的角度加以认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也存在适当的限制,包括在先使用限制、合理使用限制、保护范围限制、保护时间限制、地域限制等。  相似文献   

12.
商标合理使用这一概念从著作权法上发展而来,其合理性一直以来广受争议,司法实践认识也差异较大。我国商标法修正案增加的第59条被认为是对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承认。然而,从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领域的起源开始,它在性质上就是一种对权利的例外约束,是对承载独创性和创新性智力成果符号的限制。反观商标合理使用理论,通过符号论视角从概念逻辑分析发现,简单的概念移植带来了逻辑上的混乱。第三人使用的并不是承载商誉和指代功能的符号,而仅仅是标志,其本身不在商标权范围之内,商标权限制无从谈起。因此有必要对标志使用与商标法的关系正本清源,以非知识产权使用重新定义。  相似文献   

13.
以商标性使用为注册商标侵权(包括混淆侵权和淡化侵权)的先决条件会不适当地限制注册商标权。“商标性使用”的法律概念片面地关注“被诉标志”是否侵犯“注册商标”,而忽视真正的法律问题应是“被诉标识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而商标正当使用应该着重考察行为的正当性,而不应纠缠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混淆或淡化侵权是否成立时,应从被诉标识行为整体(即被诉标志使用的整个具体商业情景)出发,而不应以“商标性使用”作为先决条件,不合理地限制注册商标权。  相似文献   

14.
商标法具有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具体体现为商标法中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和制度.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立法的基础和核心.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是商标立法中调整商标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商标法的重要目的还体现在保护合法竞争、促进有效竞争,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制止不正当竞争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研究商标法的目的,有利于深刻地透视商标法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15.
根据我国传统的商标保护理论和现行商标立法,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未注册商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受保护。在我国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立法需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1.确认未注册商标使用权为合法的在先权利;2.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有限使用和优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3.赋予未注册商标人继续使用权;4.建立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信息系统;5.确立未注册商标权利争端司法解决的机制。  相似文献   

16.
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从而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前提.企业对其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及时注册是十分必要的.使用未注册商标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总的来说存在的弊端却很多.特别是我国许多企业由于商标意识淡薄,已经培植起一定信誉的商标遭受抢注的现象十分普遍.为此,应强化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把握企业商标注册的完整内涵,并以注册商标为基础,实施企业商标战略,争创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17.
我国2001年颁布的《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了保护,是商标立法的一次新突破。商标采用注册制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对于未注册商标只允许使用,对他人使用或注册与其相同的商标却无权制止,从而使未注册商标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就此,针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件及在立法中存在的不正当抢注商标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商标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得商标侵权出现了新的形式。一些网络经营者将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用作元标记,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搜索引擎商标侵权。通过对此类商标侵权的显著性、在先混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及对驰名商标的淡化等方面来说明这种新型的侵权形式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美国、欧盟、台湾等地区的反淡化法等先进理论可以为我国商标法所借鉴,建议在商标法中增加在先混淆和商标淡化理论及合理使用制度,对搜索引擎公司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及在责任判断标准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基本建立,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如驰名商标的法律性、时间性不明确;驰名商标的使用规则和要求不明确;驰名商标能否转让或被许可不明确;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等等。这些不足之处,不仅引起理论上的争议,更引起实践中的混乱。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从日本防御商标制度看防御商标存在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防御商标能够主动预防他人利用驰名商标的影响力对商标进行淡化等行为,从而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能防止消费者对驰名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或者产生某种联想,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国家相继取消了防御商标制度,这也造成了长久以来对于防御商标存废问题的争议。结合日本的防御商标制度来分析防御商标的利弊,以探究防御商标对当下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意义,并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制度和经验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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