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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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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OT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得到广泛应用,一些城市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都采用了该方式。但对于其基础协议——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各国认识不一,在我国法学界也存在着争议。基于此对特许协议的定义、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指出其性质应该属于国内行政合同;鉴于国内在特许协议、行政合同方面的立法空白以及特许协议的特殊法律性质,就该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本文对特许协议的两个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在全面审视了国际国内学术界对特许协议的不同观点后,提出特许协议法律性质是一种国内行政合同。接着阐述了特许协议的法律适用的观点,认为特许协议应首先排他地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在国内法缺位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3.
BOT投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对BOT这一投资方式的法律特征作出分析,指出BOT投资中的核心合同———特许权协议是一种行政合同,基于这一协议之上的其他合同都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指出了BOT项目合同的性质和应采取的公司组织形式。通过对目前我国BOT投资的法律障碍的分析,指出尽快通过BOT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BoT方式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燕 《兰州学刊》2003,(1):105-107
特许权协议是BOT方式的核心内容 ,其法律性质问题在理论上颇有争议。本文基于合同构成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分析入手 ,阐释了BOT特许权协议应属于国内契约范畴 ,其性质应是行政合同 ,而不是民商合同。  相似文献   

5.
论BOT方式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BOT方式是一种系统工程,其运行涉及两类合同,一是BOT合同,二是BOT合同的辅助合同;从法律性质上分析,前者属于涉外行政合同,后者属于经济合同。BOT方式涉及多方当事人,政府和项目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项目公司与承建公司、原材料供应公司、贷款机构、经营管理公司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关系。我国目前的BOT立法存在着法律阶位过低、条款相互矛盾和对BOT含义理解不适当等缺点,为尽速改善我国BOT投融资环境,制订高阶位的BOT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6.
王伟红 《兰州学刊》2004,(2):117-118,170
BOT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争议颇多 ,笔者认为 ,BOT合同为国内契约 ,其性质为涉外行政合同 ;有关BOT的政府保证与我国民法和担保法上所称的保证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7.
区域经济合作协议性质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区域经济合作协议是区域经济合作的基础,但从我国的立法上来看,该类协议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从法理上分析,该类协议的性质表现为:区域经济协议是行政协定而非普通的行政合同,订立区域经济合作协议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协议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特殊的公务协助关系而非一般的行政协助关系。这一分析有利于解决该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行政许可依其法律性质、适用条件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行政特许与普通许可两大类,行政特许的本质是分配稀缺资源,出让国家所有的财产权,而普通许可的本质是解除法律禁止,恢复当事人的行为自由。区分行政特许与普通许可一方面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因特许取得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防止行政机关将本属于普通许可的事项纳入特许的范围进行收费,从而将许可演变成为政府角逐经济利益的手段和工具。  相似文献   

9.
中国正在根据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形势修订《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二阶构造之外,当代政府采购法制亦有二元范式,如法国2019年《公共采购法典》:采购主体涵盖公、私法主体,采购合同性质行、民二元,行政合同履行适用优益权与情势变更等公法规则,采购救济路径多样、覆盖广泛;面对欧盟化与全球化,法国仍将判例法写入成文法典,强势捍卫了优益权等本土规则。二元范式不仅有利于推进中国行政协议制度发展,也在一定时期内符合中国现实需求;应以政府采购法制改革为契机审慎适度拓展行政协议类型,结合本土公、私法相关规则,深化行政协议公法意义上的实质规范构造。  相似文献   

10.
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具有公权力主体身份与私权主体身份。在特许物权设立的过程中,会出现国家依其双重主体身份作出的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且二者会呈现交织在一起的状态,国家身为公权力主体作出的公法行为可能会影响私法效果,国家作为私权主体作出的私法行为可能会影响管制效果。行政特许不应被理解为特许物权设立中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审批等某一个行政行为,而应被认定为动态的复数行政活动,行政特许实际上是特许物权设立中的一系列行政活动。行政机关通过确定特许物权受让人的行政审批等方式进行行政特许,并产生了授予特许物权买受人以特许物权资格的效果。行政特许是特许物权设立的基础条件,特许物权的设立采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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