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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公司法人成立侵权责任的理论根据为机关说,即董事作为公司的机关,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则公司应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成立侵权责任应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必须是公司法人的董事;董事的行为须因执行职务而发生;董事的行为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之要件。  相似文献   

2.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代表公司对内和对外进行活动时对公司负忠实义务,此义务已成为特定情况下的法定义务.对于董事违反其应负忠实义务,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以及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控制股东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认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关于控制股东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学界存在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控制股东对债权人和其他中小股东的损害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对股东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作为例外,在特定情况下,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承担直接责任,该责任性质为法定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也有异于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应明确规定董事对股东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利于司法操作,针对不同类型的董事建立有区别的责任制度,有利于均衡董事、公司及股东利益.此外,有必要对我国公司法第153条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股东利益予以界定.  相似文献   

5.
三鹿奶粉事件对受害人的侵权赔偿提出了严峻挑战,但由于目前立法中的法人替代责任的规定,追究董事在行使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是比较困难的。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董事应对自己职务行为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在公司破产时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董事作为公司法人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董事追偿。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面临公司欠缺偿付能力,而又不向董事索赔的窘境。立法机关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引入董事对于第三人责任制度,第三人直接向董事主张损害赔偿变得于法有据。第190条在性质上应当被界定为特别法定责任,而非特别侵权责任。责任成立需要满足董事针对职务懈怠行为存在主观过错,第三人遭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等条件。责任形式上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损失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间接损失仅负有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对社区环境管理相关制度进行了“绿化”,但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的侵权责任制度仍有完善空间。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并致损害发生时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的环境管理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得以顺利进行的机会,对损害发生有间接原因力。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构成竞合侵权行为。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时,物业公司应在其能够预防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8.
传统公司法从董事与公司之间信托或委任关系出发,认为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并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信义义务,因此,董事对于职务行为中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仅由公司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极为不利,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现代公司法通过创设了包括公司企业管理主义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等一系列新理论,提出公司董事也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也应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同时,现代公司法还进一步提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还负有一般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董事在职务行为中违反注意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也应同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本文借鉴西方国家相关法律理论和制度,就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法律性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上述法律制度,建立起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日本商法就股份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作了具体而严密的规定。这一法律制度既强化了股份公司董事的责任机制,又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因此,深入研究日本商法的这一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股份公司董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权力是现代契约关系的一个支配性的特征,公司法中的契约关系尤其如此。公司作为合同的联结体,在其运作过程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表现为契约责任。公司行为特性决定了公司违法或违约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公司法作为管制与自治工具的公私法规范,加上两种立法理念的辩证发展而相互工具化,这就成为公司法公法责任的法理基础,也成为违反公司法所应承担公法责任的依据。  相似文献   

11.
试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责任及其限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时,没有对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及其限制作出特别规定。2001年,ST郑百文陆姓独立董事因财务欺诈事件而被罚款10万元,其状告证监会的主要理由就是处罚过重,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独立董事责任轻重的激烈争论。随着新公司法中可诉性条款的增加,有关独立董事民事责任问题很快就会显现出来。由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与职责不同,过严过重的责任制度安排,既不公平也欠合理。因此,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应当有别于其他董事,并予适当减轻和限制。对此,欧美国家未有定论,而日本近年修法以及2005年新公司法的成果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2.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理论上属于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但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具有特殊性.从规范模式看,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在我国经历了由司法解释到民事立法的演变过程,但现行立法规定仍有完善必要.教唆人与帮助人在侵权行为中的主观恶性及其对后果的影响等方面明显不同,因而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应有所区别.教唆、帮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根据被教唆、帮助的对象不同确立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即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人承担全部责任;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人承担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1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由于某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并存和冲突所产生的现象。因此 ,采取责任聚合与自由选择诉因的措施来解决责任竟合 ,以期充分保护受害方权利 ,消灭责任重叠可能导致的不公平 ,合并不重叠部分的责任。  相似文献   

14.
法国债法改革正在进行当中,由专家起草的《卡特拉草案》拟将“合同责任”概念引入到《法国民法典》的建议得到了议会专门评估组的认可.该评估组否认了该草案提出的在“民事责任”一般规定的框架下分述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合一、先总后分”的立法体例,但是该评估组支持了该专家草案坚持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法条竞合为原则、允许个别例外的立法建议.议会评估组的意见预示着法国民事责任规则的立法动向,并具有比较法上的研究价值.  相似文献   

15.
有侵权必有责任是行政法学中的重要法则之一,世界各国大多通过各种法律规范明确公务员的违法公务行为责任。其中,侵权赔偿责任是一个重要的内容。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公务员的侵权赔偿责任受到普遍重视,并在各国的行政法体制中都占据有重要地位。文章通过对中国域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所实行的公务员的侵权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考察,明确指出,公务员侵权赔偿责任的落实是实现公务员权责一致原则、迈向责任行政的一个重要步伐,是公务员人事管理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16.
在医疗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行使请求权的不同,对医疗过失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文章依据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理伦,论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竞合中应采取的救济措施,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责任竞合的规则。  相似文献   

17.
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多重性质。不仅包括法定义务,也包括约定义务和合同的附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不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不仅仅限于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开启公共交通的人、实施了先行危险行为的人、实施职业活动的人和在婚姻家庭中有密切关系的人都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些开启或制造了危险的人,应该对他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8.
该文从证券诉讼制度和证券责任制度的角度讨论独立董事制度的外部约束和制约条件,基本结论是,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实行有限制裁"和"对普通投资者实行有限的法律保护"的证券诉讼制度和"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的证券责任制度,不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制约因素.必须在加大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区分内部人和外部人的责任大小,加强公司内部人的民事责任,"固化"外部人(包括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以期为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19.
循环经济法律责任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经济增长模式。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应该从行政管理机关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企业扩大到行政机关本身和消费者。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采用法律制裁的责任方式的同时,也需要采用功利补偿的方式。  相似文献   

20.
对公司董事义务与责任的认定乃至追究,往往因公司结构的不同以及侵害对象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结果。在单一性公司中,关于董事义务与责任的范式通常表现为违反善管义务责任型与违反忠实义务责任型两类,但在关联公司混同经营情形下,董事义务与责任范式应另作厘定,可以将其划定为不法经营责任型、违反善管义务责任型、违反忠实义务责任型。在实施关联公司混同经营之下,公司董事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在责任认定上,应界定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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