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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NFT数字艺术品具有唯一性,是有数字资产价值的艺术品。相较于一般艺术品,它具有准物权属性和版权属性,其交易是数字资产权属交易和版权许可使用的复合行为。NFT数字艺术品交易分为铸造发布和链上交易两个阶段。铸造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上链发布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后续链上交易不属于复制行为,而是准发行行为,其转售行为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由于载体的无形性,NFT数字艺术品持有人无法享有展览权。同时,基于智能合约中蕴含的版权许可,持有人享有非交互式传播的权利。对NFT数字艺术品非交互式传播的保护,可以考虑通过将其纳入广播权控制范围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其他权利”等途径实现。  相似文献   

2.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藏品有望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之一,但仍有一系列法律与规制问题亟待解决。数字藏品包括非同质化通证(NFT)及其指向的底层数字资产。若底层资产为数字艺术品,则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由于NFT基于区块链并以智能合约进行交易,具有唯一性、可验证性、可追踪性与不可篡改性,故数字藏品应视为物权法上的“物”,而智能合约则为区块链上自动执行的电子合同。为保证数字藏品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建议加强对数字藏品平台的准入与资质监管;逐步放开发行市场,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条件地逐步开放二级市场,同时加强风险监管;以及在法律层面为数字藏品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3.
非同质化通证(NFT)有望成为元宇宙与现实世界最有价值的经济流通连接器。NFT在虚拟现实世界的转移并生成对应财产称为映射行为,亟须构建数字法制促进NFT映射合法合规。债权履行、物权变动、知识产权转移、数据可携带权无法规制NFT映射行为,鉴于此,探索信息产权视阈下依照新型网络虚拟财产权说构建“新兴”权利——NFT映射权。映射权构建路径应明确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及权利保护等,任何人均可成为映射权主体;参与映射及映射完成的NFT属于映射权客体;映射权规制元宇宙内NFT区块链间跨链映射、NFT从元宇宙映射到现实世界、实体资产从现实世界映射成元宇宙内NFT,并规范生成、读取、保有、存储、处分、修改、备份NFT财产转移的数据和信息记录等行为;映射权的保护可通过民事、刑事及行政法律途径实现。  相似文献   

4.
随着数字技术与社会体系的深度融合,老年群体正在面临各种数字融入难题,遭遇新的数字贫困问题,具体表现为数字接入贫困、技术运用贫困和信息素养贫困。老年群体数字贫困治理已经成为极为迫切的议题。从政府责任视角来看,老年群体数字贫困治理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角色缺位、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责任漂移"现象,概括为制度设计滞后和政策回应不足两个方面。为此,需要进一步强调老年群体数字贫困治理中的政府责任,从理论依据、治理困境、责任定位三个层面理清政府的履责逻辑,明晰政府在制度体系设计、公共服务兜底、社会权利保障中的具体责任。老年群体数字贫困的有效治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优化服务方式,坚持数字时代的人本理念;强化财政支持,助力数字福利均等共享;完善法律规范,编织数字权利保护网络;构建长效机制,确保治理行动持续深入;联动多元主体,整合数字贫困治理力量。  相似文献   

5.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保证数据安全和保障数据共享活力同样重要,数据犯罪的规制和认定应当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需求。现有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采用的是权利保护模式,即通过保护数据权利主体的利益进行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权利保护模式不能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以非法获取行为为规制重点的前置化保护不当可能导致数据流通受阻;现行刑法规制数据犯罪行为方式的局限可能导致数据安全保护不全面。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应当采用秩序维护模式,关注数据价值实现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看重一般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为实现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的秩序维护模式,立法者应当增设维护数据管理秩序的新罪名。在数据犯罪的司法认定上,也需要及时调整思路,做好保护数据安全和保障数据共享活力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6.
我国主流学说认为,发行权以作品“有形”载体转让为前提,著作权法上不应成立“网络发行”,网络环境也不应适用发行权用尽。然而,这种源自欧洲的学说已为2012年欧盟法院UsedSoft案件明确抛弃。它既没有成文法依据,也不符合当今网络经济的发展趋势。发行权的核心特征在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无关乎作品载体是有形还是无形。网络发行和网络传播虽有相似,但本质不同。网络传播限于作品内容,其受众只可在作品传播期间享受作品内容,此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而网络发行必然含有转让作品复制件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其受众可以通过取得复制件无限期地自主享受作品内容,此行为受发行权调整。而且,作品数字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发行后,发行权也理应用尽。  相似文献   

7.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NFT属于民法和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NFT民事权利性质的确立,为刑事法益的识别提供内在依据与外在边界。在民事权利性质的讨论中,新型权利说的分离视角导致NFT的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明;债权说将NFT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合同的客体,但NFT与债权客体在管领支配、转让规则与救济方法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信息化时代的物权客体不局限于有体物,权利人对NFT具有排他性支配力,属于物权的客体。NFT具有经济价值性和事实上的支配可能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性利益。NFT是数据的功能性体现,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未侵害数据安全法益,不构成数据犯罪。NFT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载体,区别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排除原权限,建立新支配状态,符合财产性利益盗窃的构造。  相似文献   

8.
NFT交易平台作为新型网络交易平台,主要存在法律定性未被言明、判定责任原则模糊、责任边界不清等问题。根据经营模式的不同,将NFT交易平台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注册制、申请制的NFT交易平台属于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邀请制的NFT交易平台视情况分属于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或者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兼内容服务提供者。因NFT具有不可变性,NFT交易平台无法履行避风港原则规定的删除义务,为实际达到预防侵权可能或控制侵权扩大的目的,应将删除义务转化为审查义务,增加和强化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内容。NFT交易平台在承担责任方面,应当分类分级,科学划定责任边界。NFT交易超级平台和NFT交易大型平台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NFT交易中小平台承担一般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9.
NFT因其存于网络数字空间,具虚拟性、可支配性、排他性等属性,应被认定为一种新形态的网络虚拟财产。基于学理视角下的主观权利论与现实环境下的租值耗散因素等考虑,理应适用虚拟财产理论中的权利范式,但由于现阶段虚拟财产规制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且权利范式存在客体依赖等困境,故对于NFT虚拟财产保护的研究应放弃路径依赖,以功能主义范式弥合形式主义范式带来的固有困境。通过目的分析与价值衡量等手段,可将NFT财产权利转化为法定财产权利边界的解释问题,以回应对NFT虚拟财产权利保护的需要。  相似文献   

10.
NFT属虚拟财产,在侵犯虚拟财产行为规制问题上,广大学者倡导应回归财产犯罪规制路径,引入数据分层理论。在数据信息内容层,NFT是可感知的虚拟财产,而私钥则是纯粹的数据排列,由此非法获取NFT私钥的行为涉及数据犯罪,而NFT本体则是财产犯罪的对象,窃取NFT之行为盗窃罪成立。NFT盗窃分为直接针对平台的盗窃和先获取私钥后盗取NFT两种情形,前者无关私钥一般仅涉及盗窃罪;后者则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紧密联系,当前后行为都成立犯罪时是牵连犯;在尚未转移占有NFT时,则可能成立数据犯罪和盗窃罪的犯罪预备之想象竞合。对NFT盗窃既遂数额的认定也需将NFT分为有价凭证与无体物两大类型。  相似文献   

11.
根据构建技术不同,元宇宙中的数字人可分为虚拟增强技术下的现实型数字人和人工智能技术下的造人型数字人,后者还可被细分为自动化数字人与自主性数字人。各类数字人的性质不同,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现实型数字人是自然人在元宇宙的映射,由现实所对应的人承担权利与义务,应当为其设立准入制度。自动化数字人受算法程序控制,应认定为法律客体,其行为导致的损害责任由其生产者、设计者与使用者承担,可建立监督者制度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自主性数字人已经能够完全脱离其生产者、设计者和使用者的控制,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应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令其享有人格权和财产权,承担友善义务。  相似文献   

12.
19世纪以来,随着信用经济的兴起,所有权保留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如何,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部分所有权移转说、担保权说和双重所有权说等几种观点。本文认为,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最后,本文基于对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识,提出了所有权保留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3.
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我国《著作权法》,均未对发行适用的技术环境和作品载体形式做出限制性规定。事实上,只要数字出版物复制件的物权人能够以加密等技术手段保证转售以后只有一份复制件,根据权利穷竭原则,就不会发生侵权。从物权人利益实现、经济及公众获取作品途径等角度看,数字出版物二手市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已有实例对其进行了探讨且现有技术也可以解决其争议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其可行性。  相似文献   

14.
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也以意思表示为其核心要素,而此种意思表示须通过"票据"这一有价证券实施,因此,具有不同于民法上一般意思表示的性质,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根据票据行为二阶段说的观点,票据上意思表示由债务负担意思表示与权利移转意思表示构成。债务负担意思表示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涉及多方当事人,具有单方性、要式性、无因性和独立性特征,因此有必要对其构成适用特殊的认定标准;而权利移转意思表示是对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仅发生在直接相对人之间,可以直接适用民法上意思表示构成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15.
“发表权”系作者的精神权利,是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但发表权一旦经作者行使,他人未经作者同意而实施的对其作品利用的行为,是否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呢?本文试从一起案例出发,结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来探讨发表权的内涵,侵犯作者发表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认定,以期对作者发表权的认定有一个全面的理解与把握。  相似文献   

16.
数字音乐版权利益平衡机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从传统音乐版权的法律问题入手,具体解释音乐版权中"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的不同之处,分析了相应的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并对数字技术与音乐版权的平衡机制的重构作出了思考,从三个方面提出观点及意见:一是版权授权方之间利益的平衡;二是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平衡;三是收费标准与消费者版权意识之间的平衡。文章提出并重点探讨了数字音乐版权在音乐传播中的得失辩证及如何平衡数字音乐版权权利人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7.
中间省略登记在各国受到不同的待遇.我国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方面承认中间省略登记的效力,并赋予船舶所有权最终受让人以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但船舶所有权移转中间省略登记应当在适用范围、船舶所有权交易间隔期间和交易次数方面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8.
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就诊方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项权利,并承担缴纳医疗费等义务;与此对应,医疗机构负有注意、忠实等义务,并享有获取医疗费等权利。在合同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上,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性质上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有利于维护就诊方的权利。出于同样的目的,医疗服务合同应当也是消费合同,从而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相似文献   

19.
法定货币数字化在技术上实现了货币从法律意义上的种类物到特定物的跃迁,可以有效提高货币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反洗钱等国家治理功能。法定数字货币虽然安全系数较高,但仍然存在遭遇盗窃等侵财犯罪的风险。针对以法定数字货币为犯罪对象的新型侵财犯罪,重点关注“打破旧占有、建立新占有”的传统刑法认定模式明显力有未逮。考虑到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属性与法律属性,在判断其权属时,应分别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表达式和作为货币财产的内容加以讨论。具体来说,应结合法定数字货币的不同应用场景,在危害行为类型、危害结果表现以及非法占有目的与法益和行为相呼应三个层次,重构盗窃数字人民币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将其作为完善数字时代侵财犯罪刑法认定模式的初步尝试。  相似文献   

20.
数字浪潮席卷后的沙滩留下了许多名为“数字权利”的贝壳,引起学界热烈讨论,然而目前尚缺乏像数据接入权一样最为基础的权利概念。因此从新兴权利这一视角出发,宪法人权条款、人格尊严条款和概括限制条款为该权利的证立提供了宪法规范依据。数据接入权相当于公民在数字空间的生命,是个人通过数据与互联网连接形成的参与数字活动的资格,是数字时代的基本人权。该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数字法律制度的构建,充分发挥国家、平台和用户各个主体参与数字治理的能动性,明晰行政部门职能定位,建立完备的国家监管机制。数据的接入保护宜以分类分级规则为指导,尊重个人隐私权、知情权;同时,侵权责任遵循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关注预防性责任应对潜在风险,引入公益诉讼机制,从而为公民的数据接入保护拉起最后一道防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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