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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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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田韶华 《河北学刊》2003,23(3):205-206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以向第三人给付为标的的一种特殊合同 ,该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而债务人同则得以因合同而生的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 6 4条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法律地位 ,并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相似文献   

2.
在高倡合同自由原则、强调法律为社会经济发展尽力服务的近现代,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甚至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均有其适当的位置。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产生补偿关系、原因关系和执行关系。第三人取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基本上为债权,至于可否取得物权、矿业权、知识产权,原则上应作否定回答,但不宜绝对化,在权利变动采取意思主义的领域,可以考虑承认第三人基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约定而径直取得此种权利。一般来说,债权人不得撤回或终结第三人的权利。不过,从合同及其目的或其他情事中可推知,债权人保留了在某些情况下撤回或终结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即债权人可不经第三人同意就变更或撤回第三人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第三人无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在解除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要件均已具备的前提下,债权人不解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会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遭受严重的损失。对此,可有两条路径解救债权人:一是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为清偿,然后行使解除权,终止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是债权人径直行使解除权,至于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债权人可先向第三人赔偿,而后向债务人追偿。补偿关系可产生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最广泛意义上的抗辩,所有能够...  相似文献   

3.
喜马拉雅条款是规定利益第三人的条款,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或提单中往往订入该条款。但在实践中,因第三人法律地位不确定而发生纠纷。为厘清国际多式联运第三人法律地位,该文运用利益第三人合同理论,结合分析第三人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作用,指出托运人或发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约定第三人可以援引抗辩和免责条款的理由,是基于第三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债的义务,它具有合同相对方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4.
邢宝头 《理论界》2007,(11):83-84
第三人利益合同因其具有独特的法律价值,已经得到两大法系国家法律的普遍承认,但由于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第三人的权利因何取得、如何取得、取得何种权利必须给予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第三人利益合同设立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他性的法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涉他性 ,合同利益第三人的确定 ,利益第三人的权利 ,合同涉他性对合同当事人的影响 ,从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6.
借名买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体现借名人和出名人双方真实意思的法律行为.借名买房合同属混合合同,规制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在不涉及第三人时,借名人的事实物权可以对抗出名人的法律物权;在涉及第三人时,应维持物权登记的推定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   

8.
利他合同制度之规范功能在于"创设直接给付请求权"而非"缩短给付",该功能在法技术上是借"权利切割让渡"的法律结构得以实现。因利他合同跳出了传统的二人契约模式,涉及三方主体,故而其法定解除权之归属与行使亦需考虑第三人利益。欲厘清此类合同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关键在于透视其背后预设的典型交易情形与对价关系:一般交易情形中的无偿对价特质,决定了法定解除权应当归属于债权人而非第三人。同时,为了保护第三人之利益,亦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对第三人当负有通知义务。  相似文献   

9.
政府购买律师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可以采取合同外包方式,然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包合同的法律性质无法简单地界定为民事合同或者行政合同,如果立足于公民律师辩护的宪法性权利、刑事法律援助的国家义务性与合同制度运作遵循市场规律的立场,这一合同是兼具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某些特性的混合性质的合同,所以可界定为特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从法律适用角度上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包合同中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公法与私法的有关规则。  相似文献   

10.
责任保险是为第三人利益而成立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对特定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补偿其损失的契约。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在受到被保险人的侵害时,其处于当事人的地位,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因此,保险人的责任实质上是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交易;同时也节约交易成本和资源,并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这是《合同法》的重大进步。但《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该款中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有待进一步修正。一、合同无效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  相似文献   

12.
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有效的债权,使其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这一行为也可以做另一种理解,即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无效合同制度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重合.但是,债权人撤销权和无效合同制度的准确适用及其法理基础,尚有若干问题有待阐明.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与否是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区分的界限,也是正确区分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的标准.  相似文献   

13.
陈任 《人文杂志》2008,(2):68-77
在传统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下,第三人不能享受合同上的债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但是,司法实践表明第三人参与到合同关系中的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第三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利问题成为世界合同法领域令人关注的问题.固守相对性原则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处理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是很多国家司法机关遇到的难题,也成为众多理论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批判的对象.作者认为,具体制度如何设定,首先取决于合同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建立合理的受益第三人制度,旨在通过保护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来保证当事人在公平的交易中获得各自的期待利益,这恰好体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宗旨.  相似文献   

14.
对缔约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前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律主要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一般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保护,但对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缔约一方或双方终止或中断缔约行为而给缔约一方或双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害,这两个制度却都无法提供救济.对一般法益与权利应进行不同程度的区分保护,但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由于对加害人主观过错要件并没有进行区分,因此该条也难以实现对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之情形进行准确调整.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将来民法典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的民事责任制度,即如果第三人故意实施引诱、胁迫、欺诈或以其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缔约关系,致使缔约人信赖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第三人利益合同现已得到世界各国普遍的承认,其核心在于对第三人权利的认定.但我国<合同法>第64条对此问题的规定却相当模糊.不仅第三人能否取得合同上的权利未能明确,而且条文设计也过于简略,这不符合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因此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的权利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6.
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解除是一个理论上的难点,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也是个难点。合同解除的标的只是合同中原始性权利义务,合同中究竟性权利义务关系依然有效。本文认为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仅仅是信赖利益,还应包括可得利益,同时,合同如约定有违约金,应优先适用。  相似文献   

17.
尹航 《社会科学家》2015,(4):101-105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外部转让合同效力影响的众说纷纭,实则是对优先购买权性质及其效力的认识分歧所致。按照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本旨,其法律性质应为形成权,并且内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无论第三人是否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优先购买权人均能优先地获得标的股权。承认未经优先购买权人同意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有效,不仅不会损害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8.
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理论及实务界大多关注夫妻之间内部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往往忽视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正确把握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空间及时间范围,不仅是科学进行法律适用分析的内在要求,而且有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范围并不扩及于夫妻对外债权债务问题,在处理与第三人债权债务相关的夫妻财产纠纷时应根据该债权债务关系自身的性质确定准据法。  相似文献   

19.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是我国民法中独创的法律术语,在实践中以此订立的合同通常被称为“阴阳合同”,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出于某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而利用合法的“外衣”来掩饰该种不合法的目的,以达到当事人最终想要的结果.在我国《合同法》提倡鼓励交易的原则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比比皆是,最常出现于规避国家的纳税和存在第三人的合同当中.由于此类合同损害的是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而且因为存在一层合法的“外衣”而使得其违法性更难被发现,在证据收集以及民事责任追究方面相较于其他无效合同的情形更加困难.  相似文献   

20.
陈贵生 《学术探索》2006,7(3):67-71
在物权变动中规定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意义非常重大,很多学者为此提出了各种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规则,然而,笔者认为,它们实际上大多数只适用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类型中,能实现的也仅仅是对原物权人之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显然有欠周密。因此,文章从区分现实中第三人类型和物权变动类型出发,提出了对第三人利益进行区分保护的思路,即物权变动相对人之第三人的保护规则应有别于原物权人之第三人,同时,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的保护规则也应有别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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