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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对"重大事项"规定过于抽象和笼统,有关范围和标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地方人大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制度未能很好地实施。由于"重大事项"属于立法上的一种"法律间隙",是无法从立法技术上具体化的,这就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来合理配置地方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中地方党委决策权、政府决策执行权和地方人大讨论决定权三种权力,并构建这三种权力的协调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探索人大讨论决定"两审制"或"三审制",规范地方重大事项讨论决定中各权力主体行为,明确各种权力行使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建构和完善地方人大讨论决定权行使中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与提请、审议受理、重大事项调研、公示听证和重大事项议案或决定草案讨论决定审议程序机制,保障地方人大依照法定程序,采用司法上"造法用法"技术,对"重大事项"进行合理合法的解释,确定"什么是需要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保证地方人大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的有效行使。  相似文献   

2.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宏观背景下,加强地方法治建设,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特定的原则和尺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立法工作制度、监督工作制度、重大事项决定制度及选举任免工作制度,实现其在法治建设中法律创制、程序规范、秩序维护的形式功能及权力约束、权利保障、文化弘扬的实体功能,创建地方法治建...  相似文献   

3.
党与人大的政治法律关系是:党领导人大,人大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党,党接受人大的监督。但在理论和实践中,我们往往片面强调“党领导人大,人大接受党的领导”,而对“人大监督党,党接受人大的监督”认识不清、重视不够。科学分析人大对党的法律监督进行法理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操作性,以期增强党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  相似文献   

4.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担负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形式变为国家意志的重大责任。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行使好自己的职权 ,必须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党的领导和监督的关系 ;正确理解和处理好支持“一府两院”搞好工作与监督行政、司法工作的关系 ;正确理解和处理好权力与监督的关系 ;正确理解和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当代中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人民性决定了其目标与人大的目标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又决定了执政党与人大之间存在非零和博弈的关系,即一损皆损,一赢皆赢。新中国成立以来,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在前30年的绝大多数时间里表现出来的是消极的互动—党的领导的僵化导致人大职权的弱化,人大职权的弱化又加剧了党的领导的僵化;近30年这种关系已表现出积极的互动。在此基础上,党要进一步推进其领导方式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为人大职权的行使拓展更大的政治生态空间,人大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特别是监督作用,为党的领导和执政提供合法性的基础和源泉,促进党的领导的强化和人大职权充分发挥双赢局面的形成。  相似文献   

6.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决定权的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的决定权存在着紧密联系。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及其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专属权利,而且首先是一种实体性权力;决定权既是实体性权力,也是程序性权力,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借助决定权得以实施。  相似文献   

7.
我国人大制度已经运行了60年。理性地看,人大制度和人大运行,特别是宪法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对人大制度的根本性质、其权力位阶、其与人民、选民、执政党、政府之间的关系尚未理清。依照宪法,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人民是最高权力主体,人大(及其代表)应当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的运行,依据民主选举基础上的权力集中制,而不是“议行合一”,人大行使国家立法权,不能直接包办行政权力或者干预司法权力。而事实上,宪法所确认的人大权力还没有完全到位;执政党的领导权不能取代人大的决定权和监督权;为避免“自己监督自己”,应当减少人大代表中党员官员的构成比例,同时,人大立法的重心应调整到政治立法、人权与权利立法方面。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各级人大及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并不是在法理上完全独立的宪法和法律职权,而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集合性的国家权力”的具体权能内容,因此,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各自的正当性依据是相互统一的,相互之间的权能区分主要在于各自的事权内涵不同。在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过程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拘束力,应当将这两种权力作为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所行使的“集合性的国家权力”的重要权能内容,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职权的性质来正确地构建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之间的宪法和法律关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权力的建构理论。  相似文献   

9.
党推荐重要干部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推荐重要干部"是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和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推荐重要干部"不是推荐所有干部,而是"重要"干部;是"推荐",而不是党组织直接委任或任命干部。它要求正确处理党委推荐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和决定任免干部的关系,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干部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0.
“推荐重要干部”是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和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推荐重要干部”不是推荐所有干部,而是“重要”干部;是“推荐”,而不是党组织直接委任或任命干部。它要求正确处理党委推荐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和决定任免干部的关系,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干部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1.
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必须不断强化人大监督,真正树立宪法权威。但现阶段我国人大却存在监督权弱化等问题,对权力运行缺乏实质性监督。文章从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建立人大弹劾制度、完善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保障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加强人大对权力运行执行监督的对策及措施。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党委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人大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证,党委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主要政治路线、方针政策上的领导,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方式是活动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种.  相似文献   

13.
喻红粉 《南都学坛》2002,22(6):110-111
在我国立法与实践中 ,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均不同于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法院被确定为独立的审判机关 ,但法院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 ,又受制于人大。人大行使对审判的监督的同时 ,既要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又要切实起到监督作用。但目前在有的地方 ,这种监督要么变成了干涉审判权 ,要么只徒有虚名。因此 ,必须加强监督立法 ,提高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法律意识和自身素质 ,进而实现人大对审判工作的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14.
人大作为本行政区内的权力机关 ,其通过立法监督、人事监督、审议监督等途径对司法进行抽象制约 ,因此 ,人大的个案监督 ,不仅有违人大性质 ,还会产生诸多弊病  相似文献   

15.
浅析和谐社会语境下人大作用的发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立法、监督、人事任免等法定职能和参加世界议会交往斗争等其他职能。这些职能就决定了它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极大的作用,即能够促进国家机构和谐———制约政府权力,民族和谐———维护社会正常的政治秩序,官民和谐———保护公民权利等。  相似文献   

16.
现行的《行政许可法》在建构政府与公众、市场和社会之间良性互动基础上,着力打造当代中国的有限政府,其法律原则的设置及相应的制度安排体现了个人自律自治优先、市场优先等新型的立法理念,标志着我国行政法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但是,《行政许可法》还存在行政许可设定事项过于空泛、设定权力过于分散以及行政许可权力和权利缺乏明确的监督与救济途径等立法空白,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7.
重大建设项目是重大事项的内容之一,应当由人大及常委会作出决定。实践中,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是非常少的。其原因在于人大常委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没理顺。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对重大建设项目均有决定权。现从二者决定权的性质、行使的侧重点不同探讨人大常委会如何决定重大建设项目问题。  相似文献   

18.
现在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尤其是在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头脑中对人大的监督作用仍然存在某些不正确的观念和看法。有的认为,人大的工作就是搞好立法,“搞不搞监督无所谓”;有的认为,有了党的领导和监督,人大的监督不过是“走走形式”;还有的认为,人大监督使政府“多了一个婆婆”。给政府工  相似文献   

19.
受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的制约,目前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政治参与方式有待进一步转变。既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那么,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才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方式。有必要通过扩大公民参与人大的立法工作,健全和完善旁听、听证制度,审议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定和人事任免实行事前公告、公示制度等,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基本方式的转变。  相似文献   

20.
在宪政理论与实践中,往往把人大监督与宪法监督混为一谈,但这绝不是说,人大监督与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机构设置、监督作用、法定程序等的客观区别不存在。正确区分与运用这两件不同的监督理论体系,强化监督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其意义深远而重大,为此,有上、要从理论和实践中加以分清。一、人大监督与宪法监督的主体人大监督的主体是指人大本身,它的监督从属于宪法监督,基于宪法文本规定的人大的性质、地位、职权而产生的监督权力,这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在我国.各级人大有自己的监督权力,其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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