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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正>长视频一般是指超过半个小时的视频,通常以影视剧为主。短视频则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传播的时长在5分钟以内的视频。长视频和短视频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法律概念。无论视频的长短,只要符合作品的独创性,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视听作品。产业上之所以区分长短视频,则是因为长短视频的创作成本和规律、商业逻辑和盈利模式等方面相差甚远。但从2013年开始,基于算法推荐和数据爬取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长短视频之间的权益划分超脱了既有法律的规制,  相似文献   

2.
表演者权的归属问题向来是著作权法中的难点和争议问题,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虽然对表演者权的归属进行了一定修改,但却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诸多争议,其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最新著作权法第40条虽增设了职务表演的规定,但其正当性存疑,且演员和演出单位的表演者权归属边界不明;二是最新著作权法第17条对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进行修改,但关于视听表演者权归属不甚明晰。对这一问题的最佳解决路径是未来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方面,对于职务表演规定中“演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内涵进行明确规定,允许演出单位对现场表演或已录制的表演向他人发放非专有使用许可;另一方面,明晰“电影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界分标准,明确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权类型,并将“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表演者权法定归属于制片者,而“其他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明确归属。  相似文献   

3.
随着网络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视听作品的创作方式和传播途径较之前发生了巨大转变,网络短视频应运而生,成为继文字、图片、音乐之后风靡全国的娱乐新形式.二次创作短视频在短视频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之下,二次创作短视频却引发了一系列权利冲突问题.高举“合理使用”的“免死金牌”,二次创作短视频从未停下脚步.纵观合理使用的内涵与外延,将二次创作短视频完全纳入合理使用辐射范围不切实际,纠纷解决过程困难重重.基于公平与效率原则,兼顾在先作品著作权利与二次创作行为的积极性,建议在司法实务中,运用“四要素检验法”帮助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构建新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区块链智能合约,力求在源头解决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4.
从《漂亮女人》到《馒头血案》:戏仿作品的合理性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经典判例Campbell v.Acuff-Rose Music(1994),从美国著作权法§107的四项因素出发,为各级法院如何处理《漂亮女人》这样的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抗辩,提供了一个详尽的经典的分析框架。胡戈的视频作品《馒头血案》是否侵犯电影《无极》的著作权,中国现有著作权法难以裁判。而美国合理使用理论、“漂亮女人”案的判决,以及著作权制度的基本宗旨,为我们处理戏仿作品的合理性问题,提供了关键思路。  相似文献   

5.
<正>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普及让短视频数量增长显著、用户占比激增。短视频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合规上的问题,其中,版权侵权尤为显著。大量短视频未得到授权对影视剧作品、综艺节目随意剪切、拼凑、搬运,侵害原有著作权的同时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2019年至2021年5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10万原创短视频作者的作品进行监测,累计删除原创短视频盗版416.31万条,其中92.2%的独家作者和63.7%的非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  相似文献   

6.
著作权保护的起点是作品,而作品的构成要件是表达和独创性.本文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应当明确规定作品的定义.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和学术研究中,依据定义中的“表达”和“独创性”两个要件,理解著作权法中所列举的作品种类.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版权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维护知识产权法规的颁布实施,作家、作者们的著作权、署名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与维护问题,也越来越被重视和尊重。据载:长期被认作所谓“陕北民歌”、“湖南民歌”而漏署、不署作者姓名的《东方红》、《浏阳河》等作品,  相似文献   

8.
短视频以快节奏、即时响应的传播时间特性给人们留下了鲜明的印象,重建了运动影像的时间序列和日常生活的时间节奏。本文将短视频平台视为时间社会结构的居间领域,通过网络视听媒介使用观察日记研究法和焦点小组访谈法收集人们在短视频消费和生产中的时间体验,提取出机上时间和机遇时间的时间形态,分析短视频如何以可见的速度与不可见的持续时间延长了人们的机上时间,同时又让“算法—媒介—身体”在机遇时间中形成较为稳固的聚合型态。这一套时间机制让平台有了时间意识,同时让人浸入在时间无意识之中,其目的最终指向了时间经济利益的再生产,让用户的时间变成了平台的资本。人与技术的互动及协作持续操弄时间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根本性特征。  相似文献   

9.
影视作品的短视频“再媒介化”不啻于内容的直接移植,并且蕴含了媒介之间信息组织逻辑和视觉呈现方式的辩证协作过程。影视作品作为大众娱乐的视听文化资源,在技术赋能和网络空间的收编下逐渐成为可供短视频制作者操作的数据集,进一步,以资源重组的方式完成短视频化书写,这种数据库逻辑是数字文化时代“再媒介化”的底层架构系统。另外,短视频作为一种数字文化的交互界面,具备“超媒介性”的文化特征,影视作品的短视频化也意味着将旧有视听资源导入到多媒介信息呈现和动态性共生网络的数字媒介环境中。  相似文献   

10.
<正>近年来,短视频在我国的迅速普及丰富了人民的娱乐生活,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出现的大量短视频侵权行为也受到了业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22年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云南虫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酌情认定网络剧《云南虫谷》著作权人因微播视界实施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平均每集网络剧为200万元,经济损失总计3200万元,并判决抖音支付腾讯42万余元的合理维权费用。  相似文献   

11.
民间文艺、民间文艺表现形式、民间文艺衍生作品具有层次上的区别。民间文艺属于宏观概念、公域概念,民间文艺衍生作品属于微观概念、私域概念。“民间”一词带有明显的阶层色彩,《著作权法》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公民社会语境审视下并不融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指涉混乱问题。如继续保留该条款,将之限缩解释为“民间文艺衍生作品”是贯彻“两创”方针的现实选择。承接该条款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可以设置在先其他作品抗辩事由,畅通自愿许可使用路径,规定停止使用例外情形,明确公平责任承担方式,以此规范民间文艺开发秩序,提升民间文艺运用质效,消减知识产权私利性与民间资源公共性之间张力,助力我国从文化资源大国升级为文化产业强国。  相似文献   

12.
作品在报刊上刊登使用,向社会传播宣传,在著作权法中称之为编辑作品。编辑作品的刊登使用,报刊社付出了一定创造性的劳动,使编辑作品在形式、结构和内容上,具有了创造性的变化。因此,我国1991年6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法》第14条明文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由于作品成为编辑作品刊登,使报刊社成为作品的使用者,报刊社应当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承担相应的义务,故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同时又规定:“编辑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以上规定,报刊社在刊登使用作品的过程中,依据著作权法享有一定  相似文献   

13.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对于促进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等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通过近10年的实践,也暴露出著作权法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和漏洞。完善著作权法已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并被列入正式的立法日程中。正值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讨论和征求意见之际①,本文拟针对著作权法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及其民事责任规定的欠缺和不足进行检讨,力图在探索完善著作权法立法和保护制度的思路和方案上提出一点一滴的有益设想。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法律意义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  相似文献   

14.
<正>长短视频平台之争中的“搬运类”短视频问题大众化智能手机的普及、无线互联网的升级开启了互联网时代的新篇章,短视频因其碎片化的时间利用、更大的内容选择空间,迅速成为各年龄阶层网民的主要娱乐手段之一。较早进入短视频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实现了用户规模的爆炸式增长。众多大型互联网企业、传统媒体也纷纷掷重金争先恐后地进入该领域,然而较早入局者的先发优势仍难以撼动。与此同时,在短视频领域获得巨大商业成功的短视频平台也纷纷设置影视板块,进入长视频领域。  相似文献   

15.
王秀杰 《理论界》2009,(4):170-171
文化传统中的性别歧视在康拉德的作品《吉姆老爷》中仍有体现。此部作品因此被评价为“没有女人的男人”小说。此文试图通过分析女主人公珏儿的言行话语来证明女人并非如男人所说的“失语”与“顺从”,她们已拥有了自我与坚强,并走出了存在的边缘,向男权社会发出有力的呐喊。  相似文献   

16.
于志强 《青海社会科学》2014,(1):108-112,118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时代背景下发挥著作权作用、实现作品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保障,也是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改新增的权利条款。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原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开始滞后于当前"数字传播时代"的发展。鉴于此,当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对网络传播权进一步做出了修正,以此为契机,有必要对我国《著作权法》中现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完善性思考。  相似文献   

17.
王楷文 《天府新论》2022,(4):152-160
短视频中的音乐形成了操纵短视频生态秩序的“霸权”。通过翻红旧曲的改编能够看出原有声音如何在新的编码方式中被赋予新的文化政治意涵,厘清短视频中的声音在编码中契合了怎样的秩序,并最终明晰音乐霸权的内在逻辑。在旧曲改编中,商业流行曲以“去噪”的方式制造出“本真性”幻觉,土味歌曲则利用“增噪”制造出宛若音乐现场一般的幻觉。不同的编码方式都使得旧曲原有的现实意义被撤销,歌曲变成了在短视频内部自嗨的空壳式氛围音乐。实际上,短视频创造出“元宇宙”式的虚拟现实效果,音乐代替影像发挥了意识形态的作用,让人们沉浸在另一套虚拟的感官逻辑中,却对影像真正传达的现实置若罔闻。这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算法时代文化工业运作的新状况,即不依靠外部统一秩序规训主体,而是制造与人的感官直接相连的控制方式。  相似文献   

18.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的内涵和外延界定比较模糊,以至在实践中争论不断。决定其是否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应从根本性质上严格区分单纯事实消息和新闻作品: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就时事进行的新闻报道,且形式上限于文字消息;新闻作品是指新闻图片、新闻视频及夹叙夹议的新闻报道,具有独创性。借鉴国外立法例,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完善"时事新闻"保护模式,要在《著作权法》层面,完善对"单纯事实消息"概念界定;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现对单纯事实消息的保护;完善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确认独家新闻等新闻形式的优先权保护。  相似文献   

19.
“模仿”是殖民文化与殖民地文化交锋中产生的特殊文化现象,也是奈保尔作品的重要主题之一。国内外论者一般都认为,奈保尔小说中的“模仿”体现了一种殖民策略,培养的是西方文化的寄生虫。然而。经过细致的文本解读,结合霍米·巴巴的模仿理论,笔者认为奈保尔笔下“模仿”这一主题在创作过程中经历了从早期到中期的深化、超越过程。在以《模仿者》为代表的中期作品中,“模仿”这一概念被赋予辨证而矛盾的双重意义,它不仅是殖民者培养寄生虫的殖民策略,也是模仿者的反殖民策略。被殖民者通过模仿中的背离对殖民权力进行消解、嘲讽和抵抗。本文以《模仿者》为例分析奈保尔中期作品中模仿的涵义,集中探讨模仿中的背离问题,分析模仿者的反抗。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水平的认知差异、著作权法中作品概念内涵的不同理解,致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性的多元论断。尽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形式上较易落入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并且可通过有形形式复制,但是,依循康德与马克思的哲学观点,人工智能并非具有自在目的的理性之人,只能作为人的劳动改造对象以客体形式存在,不能像人一样具有思想与情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在法教义学上不能归为作品。不过,为了文化市场中的多重价值之实现,符合独创性“客观标准”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有必要被拟制为作品。既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的观点多属于规范层面的逻辑证立,有僭越著作权法之嫌。在确保著作权法“话语权”的前提下,应将“署名者”认定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属者,以确保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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