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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区域协同立法是指跨行政区域多个立法主体,为解决公共治理领域的共同问题,按照各自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分别立法、相互对接的地方立法模式,其具有地方立法、跨区域立法和合作型立法的特征。区域协同立法的政治价值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经济价值是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社会价值是提高区域治理现代化水平,法治价值是回应区域法治发展需求。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是整体性法治、居间性资源整合和区域性利益均衡。区域协同立法仍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同时需要建立健全沟通协作、立法参与、交叉备案、联合评估和统一指导等机制。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我国区域一体化发展不断推进,成为新的国家战略.在此背景下,区域内各地地方立法不协调甚至冲突的情形逐渐显现.为更好地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正视我国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探索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模式,明确立法协调的事项,搭建区域立法协调的工作机制,兼顾区域各方利益,扩大公众参与,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相似文献   

3.
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群"作为城镇化的主体形态成为国家发展战略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京津冀城市群协同治理更上升为国家战略,当下亟须进行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新区域主义理论突破了传统府际关系中的政府管理思维和管制模式,在顶层设计方面提出了在中央层面成立高级别的区域发展协调机构、地方政府间的行政协议等制度创新。当然,新区域主义理论在京津冀协同创新中的适用性仍有待实践检验,路径优化仍然面临多种可能性。  相似文献   

4.
“双碳”目标下,区域协同减排制度设计有利于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与区域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是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需要,也是我国独具特色的环境治理的制度创新。当前,我国碳达峰碳中和与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还面临区域能源发展协同性不足、区域产业发展协同性不足、区域协同立法层级关系困境与区域法律政策协同性不足、区域环境治理协同性不足等现实问题。从我国区域能源发展重点领域及协同机制、区域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及协同机制、区域协同立法层级关系与区域法律政策重点领域及协同机制、区域环境治理重点领域及协同机制的现实来看,在区域能源协同发展法律路径方面,应在东部地区协调立法处理好经济与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好西部地区区域规划问题,通过立法方式实现区域资源配置一体化;在区域产业协同发展法律路径方面,应以制度形式固定产业集群化发展成果,完善绿色供应链制度以实现产业协同融合,建立互通交流的数字区域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在区域协同立法层级关系与区域法律政策发展路径方面,应在辅助立法原则下保持协同立法的谦抑性,形成超越“部门”与“地方”的特别法;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法律路径方面,应明确区域环境治理协同的权利义务,实现应急情...  相似文献   

5.
区域协同立法已成为区域协同治理的重要举措。这一创新的立法模式也面临着一些难题,譬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区域合作协议缺乏法律效力、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公众参与度低等。《酉水河保护条例》立足区域实际,对上述问题均作出了针对性回应和破解,为广泛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初步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不足。鉴于《酉水河保护条例》的经验和掣肘因素,建议从完善中央立法、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凝炼协同立法共识、完善协同立法程序制度、保障区域合作协议效力等措施着手,综合推动区域协同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区域经济合作与协调法治化的目标是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产业促进政策的实现,一方面需要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布局和公共投资的拉动,另一方面则需要地方政府之间协调重大生产力布局,支持和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促进全国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我国区域经济合作与协调法治化应从尊重社会多元利益、完善公共政策咨询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健全区域经济治理机制,以及完善"区域经济合作与协调促进"立法及配套措施等几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有的分片分块、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客观需要,因此,变革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协调地方行政立法冲突就成了目前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借鉴欧盟法在其成员国中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法制协调成功经验,可逐步构建能在区域内各行政区划统一适用的区域行政立法体系。它是一种介于国家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规章之间的中间层次的行政立法模式,其不仅是适合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最佳选择,也填补了我国行政立法层次中的断层和空缺,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此,应通过完善立法法和修改相关法律条款的方式明确区域行政立法是地方立法的合法形式,使区域行政立法合法化,并明确立法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规定行政立法程序,解决法律渊源和位阶问题,理顺立法审查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8.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各地方政府从竞争转向合作,共同治理跨区域公共行政事务是共赢发展之道。府际合作能否成功,取决于各地方政府能否就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协调。促成府际间利益协调从政策调整向法律调整转型,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时势所需。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府际间利益协调当以法制协调为导向,关涉府际间利益协调的立法,可以采取"综合立法—单行立法"相结合、"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并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互信共赢原则和公开参与原则,通过构建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磋商机制、利益协议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利益协调监督机制与利益纠纷裁决机制,从而将府际间利益协调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9.
中国区域政府合作的困境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协调、合作解决的区域公共事务日益增加.在中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区域政府合作主要是在中央的纵向协调和推动下进行的.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区域政府合作存在着一系列的局限,如区域公共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地方政府忽视公共管理和服务效率的提升,更倾向于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等.未来中国区域政府合作可采用三阶式区域政府合作策略模式,该模式强调通过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实现区域政府自主合作的横向问责;突出中央政府的协调、支持作用;把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更为充实的地方自治资源和民间资源作为保障区域政府合作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10.
陈光 《天府新论》2011,(1):79-84
《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法律解释主要指的是立法解释。区域立法解释以我国制度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尤其是地方立法解释为基础。区域立法解释包括释义型和寻据型立法解释两种类型。作为一项协调机制,区域立法解释对于改进区域立法文本自身的逻辑体系,协调区域立法同社会现实及其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区域立法的合作属性,应成立一个立法解释委员会,专门负责区域立法解释工作。区域立法解释的作出,要经过提出解释要求或请求、成立区域立法解释委员会、拟订解释草案和分别交由相关地方立法机关表决通过或批准等几个程序。  相似文献   

11.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中部地区崛起这一重大战略实现的必由之路,中部地区经济一体化需要有法制保障.在地方法制统一实现困难和国家统一法制无法充分满足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的情况下,法制协调呼之欲出.法制协调是破除地区封锁、平衡各省发展利益、明确各方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权责的有效路径.在借鉴长三角、环渤海地区法制协调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特色,中部地区法制协调可以构建中央协调和地方协调相结合的协调模式,建立和完善立法协调、行政执法协调、司法协调等协调机制,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12.
协同是区域技术创新系统各个要素协调合作,共同推动技术创新活动的结构和状态,也是区域技术创新系统演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从利益关系入手,把握企业、市场、政府等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构建协调技术创新活动的"聚集地"和实现技术创新效益的"利益共同体",最大限度地推动区域技术创新系统实现协同发展是技术创新有效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一年多来,其刚性、规范性和引导作用初步彰显,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集中表现在纳税人遵守相关规定的能力不足,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中的协同动力不足、合作机制不畅,税收征管效率不高等。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相关立法不够完善,一些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存在的利益偏见制约、妨碍其依法行使权力。为促进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实施,应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层面强化关于国家税权和纳税人权利的法理认知;注重环境保护税较强的专业性特点,强化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保障纳税人的正当利益,提升其守法能力;制定具体的便于操作的环境保护税征管细则或规程,促进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融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人大监督和司法救济于一体的程序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4.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是弥补人大立法协调不足,提升区域立法质量,解决立法中疑难复杂问题,促使立法及时立、改、废,统一立法规划的需要。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的原则分为政府作为立法主体参与立法协调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政府作为非立法主体参与立法协调时应遵循的原则两种。协调方式也可以分为行政立法中政府参与立法协调的方式和人大立法中政府参与立法协调的方式两类。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参与立法协调促进相关立法机关及时有序地开展立法活动,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15.
区域协同发展成为区域健康、持续、和谐发展的必然路径选择,以缩小和消除辖区间的经济和社会差距、实现区域内辖区间的经济协同和社会协同为发展目标。区域协同发展中,为了合理调节辖区间的利益关系、消除行政区域的负面影响、履行区域的政府职能,从而打破区域分割,形成区域统一市场,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实现区域全方位的空间“一体化”常态,需要各辖区间建立以税收、财政支出、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地方财政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6.
理论上,地方立法协调存在紧密型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模式和松散型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模式的分类。结合国内外的实践经验,以主体为标准,将区域经济一体化立法协调模式分为区域组织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立法机关主导型模式更为合理。在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广佛肇一体化过程中的地方立法协调应以立法机关主导的模式为优选。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三市协同联动,以平等为原则,横向协商解决立法争议。争议无法协调,纵向报请共同上级立法机关裁决,最终实现法制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17.
社会建设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大建设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一波改革发展的重要动力。在社会建设的平台上发力推动五大建设的协调进步,才能够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前,我国社会建设面临四大挑战:物质财富迅速增长而社会领域进步不足、社会结构分化扩大而社会利益协调不足、社会力量日益成长而社会动力运用不足和社会空间日益扩展而社会管理支撑不足。因此,社会建设改革应从四个方向做出突破:增强民生福利和实现科学发展、协调社会利益和实现社会整合、维护社会运行和激发社会活力以及创新社会管理和完善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18.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以来,京津冀城市群成为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面对区域内部差异较大的现状,京津冀城市群围绕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协同治理方案,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经过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京津冀三地协同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在功能协同、治理协作、利益协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协同效果。为使京津冀迈向更为高效的协同发展新阶段,应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心城市、加快培育新增长中心、抓住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  相似文献   

19.
龚伟岸 《理论界》2007,(10):182-183
区域主义产生于20世纪。可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由于国际政治形势的发展,区域主义理论日趋式微,鲜有学者提及。关于区域主义理论的实践更为罕有。然而时至90年代,苏联解体冷战结束,关于区域主义的讨论昭然兴起,数十年前的区域主义理论还是否依然奏效呢?本文拟从新自由主义的视角切入,结合新时期客观环境的变化探讨区域主义中区域概念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现阶段,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协同立法面临数据平台遭遇多重攻击、数据供需错位、数据本体质量偏低以及协同共享政府消极性等现实困境。我国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协同的统一性和专门性立法应当采用“外在形式要件——实质内容要件”的二元立法方法。对于外在形式要件,可以采取区域、省、市整体协同立法模式,总体稳步推进全国人大、区域地方人大立法机构、区域政府联席立法工作会、各省市大数据中心的多层次主体立法。对于实质内容要件,应当以“数据状态安全法益作为一种独立且特殊的立法目的,结合政务数据分类分级细化立法区分的评定标准,构筑协同共享基础设施的防御安全立法体系,塑造政务数据协同共享的权责分配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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