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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职场性骚扰雇主责任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是指雇主要为与之存在雇佣关系并为其从事雇佣活动的雇员实施的性骚扰侵权行为或遭受的性骚扰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职场性骚扰侵权行为的类型不同,追究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就不同,进而雇主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也不同。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时,其侵权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与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时,其侵权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2.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方式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基本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如果构成共同侵权,则形成连带责任,出现的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连带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原理,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基本责任形态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3.
陈晓卉 《理论界》2005,(9):87-88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过错、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特殊的共同侵权等。在数人侵权需要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况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4.
"单向连带责任"是一些学者生造出来的侵权责任形式。一些学者误解了美国的混合责任、日本的部分连带责任,而将其作为"单向连带责任"的域外法经验,或者曲解了我国现行法的部分规定内容为"单向连带责任",或者将一些不真正连带债务改称"单向连带责任"。"单向连带责任"以身份而不是过错轻重或原因力强弱决定多数人债务的分担,不能充分救济受害人而且对轻微过错的侵权人过于严厉。传统侵权责任理论和我国现行法完全可以解决所谓的"单向连带责任"问题。"单向连带责任"是我国学术创新缺乏逻辑规范性的直接表现,当引以为戒。  相似文献   

5.
证券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梳理和重构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和市场价值。我国现行证券共同侵权法律制度还十分粗放,存在很多问题。对证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连带责任的规定也不统一。本文认为,证券共同侵权之本质在于侵权人的共同过错,旨在确定连带责任的范围。对责任形式的设计,要以连带责任为主,辅之以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6.
赵康 《学术研究》2001,(8):80-84
建筑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建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或管理人因建筑质量缺陷,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独立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侵权责任.建筑质量存在缺陷是构成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且责任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
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就侵权法的理论而言,运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关联共同理论,可认定在某些情形下产品代言人与制造商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而相对于理论上侵权责任的认定,更为重要也更为困难的问题在于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对此,构建严格的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8.
不真正连带责任正是德国理论为了维护连带责任的逻辑自洽而产生的概念,我国理论得以继受。但法定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值得反思的地方:立法规定不统一,不能从整体上把握连带责任情形,概念容易产生歧义。《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并未提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应属妥当选择,《侵权责任法》中某些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与传统理论、商法价值不完全相符,划分依据尚欠明晰。由于连带责任外延的扩张能容纳法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区分标准不再泾渭分明,法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融入连带责任中,应加强债务人内部责任分配的研究。对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可以通过相应的实体法满足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学说应更侧重程序法。这样不仅可以较全面把握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还能更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9.
李宗录 《理论界》2007,(2):92-94
司法界和理论界将新《证券法》69条关于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的各个连带责任,均认定为共同侵权责任,这就与民法法理相矛盾。各个连带责任的性质应分别考察,由于董事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机关成员,董事与发行人、上市公司之间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定连带责任。从而。此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也应有所改变。  相似文献   

10.
张文胜 《江淮论坛》2010,(6):123-127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特殊侵权的一种责任形式。文章以解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构造为路径,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梳理和阐释,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以期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体系的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侵权法》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容,然而在现行法中却没有明确的表达,使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一定困难。应该明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规则,从而完善《侵权法》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法律在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方面的不足.<广告法(修订稿)>已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列为广告主体.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消费者因其引导产品消费行为致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从对其予以救济的角度看,承担民责任最直接有效,且其中侵权责任最具可行性.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不仅有其法理依据而且满足其构成要件.对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应笼统地以无过错连带责任一概规定而应予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3.
对于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认定应采客观标准。不同的案情对应的因果关系可能是累积因果关系。可能是因果关系中断或多重的因果关系。不同的因果关系决定侵权责任的形态不同,《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不应均规定为连带责任。在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下,如果初始行为人主观不是故意,应确定由介入行为人承担最终的侵权责任,初始行为人不再对最后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4.
侵权人不明时的高空抛物侵权,要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行为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对区分所有权人的自由权利而言,是巨大限制,但却无法解释和证成其正当性。以区分所有权人违反协助查找义务以及作证义务等公法上的义务为根据,要求其对受害人承担私法上的侵权责任,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及其责任形式。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抛物行为人的单一的作为侵权。对这种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要求所有区分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本原理。所以,该内容应该删除。  相似文献   

15.
监护人责任已呈现越来越严格的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仍坚持不考虑任何理由无端地使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是不合理的。未成年人原则上应仅在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应考虑其在辨识能力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最终才能确定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是单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或衡平责任,同时才能确定诉讼主体的被告范围。  相似文献   

16.
网约车平台法律关系的类型多样而复杂,现行侵权法难以妥当地解决网络信息时代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问题。平台与网约车司机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构建平台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构建应当在受害人及司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平台经营风险控制之间、公众安全与网约车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顺风车模式”下的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因过失或故意的不同而表现为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加盟模式”下平台应当作为承运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其内部责任的划分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为基础。  相似文献   

17.
监护人责任已呈现越来越严格的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仍坚持不考虑任何理由无端地使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是不合理的。未成年人原则上应仅在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应考虑其在辨识能力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最终才能确定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是单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或衡平责任,同时才能确定诉讼主体的被告范围。  相似文献   

18.
立法和司法解释通过强化环境侵权责任以救济受害人、制裁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的效果比较明显。以自然人侵权为模型构建的侵权责任制度不能完全适合对法人侵权行为的规范。在研究如何强化环境侵权责任时,不能仅仅从侵权构成要件上作抽象思考,须一并考虑到更为复杂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在现有的制度构架下,通过法律解释特别是对连带责任、雇员责任、企业控股股东的"直索责任"等的扩张解释,以及严格适用与综合适用各种侵权责任方式,正确处理环境侵权责任与相关行政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能够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的强化,达到救济受害人、制裁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实现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了学校侵权补充责任,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却很不明确,没有把补充责任如何承担及承担的范围清楚明白的表述出来,造成了两种不同的解释.解决学校与第三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并且正确理解及适用补充责任,应该结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理论分析责任形态及责任范围,区分过错的大小与原因力的大小.不同的过错应采用不同的责任形态来划分学校和第三人的责任范围,兼采按份责任形态与补充责任形态来处理学校侵权补充责任案件对学校、第三人更为公平.  相似文献   

20.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以及学界的通说,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但是,连带责任性质的认定忽略了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平衡,忽略了请求权顺位的考量,也破坏了连带责任规则体系的严谨性;不仅如此,还导致了理论上与适用上的诸多难题。中国未来民法典应当以受害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取代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请求权,以达到法律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完美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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