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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诉讼构造,控辩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一审、二审中的法律规定同样体现控辩双方地位及相关权利的平等.然而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环节,检察院在再审启动程序中的地位则打破了基本的控辩平衡.刑事再审启动程序以及刑事再审制度理念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二审终审形同虚设,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进而影响终审裁判的既判力.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民事鉴定启动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当事人无权在庭审中提出自己选定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可见,民事鉴定的启动权属于人民法院,当事人没有民事鉴定启动权。为与目前的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我国的民事鉴定启动制度应当借鉴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即鉴定启动权由双方当事人平等拥有,同时,人民法院的鉴定启动权不必被剥夺,可以与当事人的鉴定启动权同时存在,处于辅助地位。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发展,犯罪现象日益纷繁复杂,刑事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我国目前的刑事鉴定制度,已不能适应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如何从鉴定体制、鉴定人管理、鉴定程序启动、鉴定程序终结、鉴定期间、鉴定结论的采信等方面完善我国刑事鉴定制度,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身兼数职,破坏了诉讼程序的正义性。其中凌驾于审判权之上的法律监督权损害了审判独立原则,造成刑事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地位严重失衡,在一定程度上也危及“既判力”原则,导致司法稳定性的削弱。其享有的批捕权也无法保证公正性而有践踏人权的危险,所以,应当强化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弱化司法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不应继续享有自行以强制手段调查取证的权力,因为这种做法侵害了法院在案件起诉后的诉讼主导权,使公诉权失去制约,同时违背控辩平等原则,也无法保障审判阶段集中审理的实现。因此,必须在我国构建对公诉的证据进行审查的起诉审查程序,防止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证据标准的案件提起公诉; 同时禁止检察机关在起诉后自行强制取证,废除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可以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规定,而应赋予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平等的调查证据申请权,将决定起诉后是否可以进行强制取证的权力交由法院行使。  相似文献   

6.
受侦查中心主义影响,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方地位式微,辩方正常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而"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制度改革对辩方地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控辩平等对抗。真正实现控辩平等对抗,应当从树立"审判中心主义"司法观念、完善卷宗制度等方面落实法官裁判独立形成机制,在侦查起诉和审查起诉阶段同时强化辩方制约地位,并赋予辩方司法责任追究程序申请启动权以建立辩方对抗的保障机制,切实提升辩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7.
司法鉴定作为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司法鉴定程序作为法律程序,必须建立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之上。在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中,鉴定机构中立、鉴定过程公开、鉴定启动权利分配以及鉴定意见质证等方面存在着违背程序正义的问题,因而必须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程序。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存在诸多的缺陷,我们应当在转变立法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限制检察机关的权力,增强当事人在启动再审中的影响力,并对再审的时限和事由进行重新设定。  相似文献   

9.
陈在上 《南都学坛》2012,32(6):77-81
刑事处罚令程序是由法官通过书面审以签发刑事处罚令的方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对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也是简易程序实现方式多元化最为有益的方式之一。我国客观真实主义的传统、书面审经验的丰富、量刑建议的规范化、辩护制度的完善均为刑事处罚令程序的构建提供了较为成熟实践经验与制度环境。我国刑事处罚令程序具体构建的思路是:案件范围限定为判处缓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为益;启动权应该交给检察机关,法院具有决定权,被告人具有程序否决权;具体审判组织是基层法官独立审判,辅助以有经验的人民陪审员或书记员代为负责前期的审查;在程序救济上,保障当事人的知悉、辩护权和否决权,尤其是对被告人判处人身自由刑的时候,更应当及时有效地保障其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相似文献   

10.
二审阶段刑事和解有双方理性因素增加、一审判决可作标杆、弥补一审错失的和解机会、保障被害人在二审程序的权利等优势与价值。检察机关在二审阶段开展刑事和解应当注意对全案情节的把握,保持中立性。目前《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阶段刑事和解规定的范围偏窄,给检察机关的阅卷期限过短。  相似文献   

11.
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严重失衡,因为它是建立在控辩双方诉讼地位不平等基础上的。实践证明,这种关系背离了控辩平等的诉讼原则,既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在坚持控辩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建构一种能够实现充分对抗的控辩平衡机制,并在诉讼观念和诉讼制度上为这种平衡机制的建构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2.
刑事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请求法院重新审判的权利,其本质属性是刑事诉权而非法律监督权.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刑事抗诉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不利于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从诉权的角度解构刑事抗诉权,应当明确区分检察机关对未生效判决的上诉权和对已生效判决的抗诉权,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13.
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以及诉讼经济、现实的刑事司法需求等方面来看,行政鉴定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具有合理性。行政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要件主要包括鉴定能力、鉴定材料、鉴定规程和方法、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及形式要件;对其证明力则主要审查其可靠性和有效性。对于行政鉴定中的法律评价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行刑衔接案件,应根据当事人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而分别处理其在行政程序中的重新鉴定。对于有争议的行政鉴定,法官原则上应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应当选择行政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需要以司法鉴定方式对原行政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应选择其他适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相似文献   

14.
作为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公理性原则之一,控辩平等原则要求在代表国家追诉的检察院和作为个人应诉的被告人之间实现权利对等、地位平等,它包括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两层涵义.控辩失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的基本现状,对此,应当通过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重构来加以扭正.  相似文献   

15.
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新近出现的一种纠纷解决模式,其实质就是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过程。刑事和解协议性质上属于非典型的公法契约,其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检察机关没有拘束力,应当赋予其执行力。由于和解协议效力的不确定,应当采取针对性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6.
庭前准备程序为审判活动的公正、高效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保证。通过庭前准备程序,控辩双方的诉讼参与权得以实现,案件争议焦点得以明确,非法证据被排除在法庭之外。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存在诸多不足,如权利告知和整理争点的功能欠缺,证据开示的规则并不完善,控辩双方参与庭前准备的作用被弱化。为了实现公正审判等诉讼理念,应当对我国的庭前准备程序进行重构,以发挥其对审判活动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7.
加强对特别程序的检察监督,保证特别程序顺利运行,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刑事和解在公诉案件中的引入,将使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责面临重大调整,将对检察监督提出全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其内容包括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和解协议是否合法等。监督方式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提起抗诉等。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监督应以刑事和解协议为中心;二是监督不应损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三是实现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8.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对医患双方的利益都至关重要。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关于鉴定的提起规定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但由于医患双方很难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得鉴定变得十分困难;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的判定,通过对初次鉴定的审查以决定是否进一步鉴定的规定,有明显的行政权干涉民事权的倾向;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医学依据同样应当受到司法审查,而医学会的鉴定行为缘其关乎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样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督。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问题尽早作出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9.
论案件事实信息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诉讼证据中蕴涵的案件事实信息的收集、运用、识别和认定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诉讼中要突出案件事实信息的法律属性,必须强化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或者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的具有对抗性的举证和质证、分析和反驳,同时,法官应着重审查原被告或控辩双方举示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对诉讼证据中蕴涵或留存的案件事实信息是否真实,以及这些案件事实信息是否就是证据事实,这些证据事实是否能够足以证明(即恢复或还原)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等进行识别和认定。  相似文献   

20.
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是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救济对象。理论上,程序回转机制能够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反悔权,使得速裁程序失效、普通程序重启,形成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救济;上诉机制能够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及实体权利,制裁程序性违法、纠正实体性错误,形成对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双重救济。当前,程序回转机制具有申请主体不明、启动阶段固化和救济情形单一的缺陷,而上诉机制则存在二审不开庭、二审形式不明确和上诉事由单一的困境。未来,应当更加注重一审及审前阶段被告人权利保障,强化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程序救济权以及辩护权,逐步形成"程序回转机制—被告人上诉机制"的救济阶层,以此重构刑事速裁程序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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