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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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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国之借鉴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埃克森—弗罗里奥"条款授权美国总统根据国家安全需要,制止外资在美国的并购。其核心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对象、"控制"认定、审查标准等,审查程序包括通报、审查、调查和总统决定等步骤。在外商在华并购已引起对国家安全的普遍关注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借鉴美国的这一制度,建立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2.
杨鸿 《江淮论坛》2009,(5):118-124
2007年,美国颁布《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加强了其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则。2008年11月,该法授权颁布的新执行条例出台,进一步修改了国家安全审查的细则使其更加严格。以上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改革加大了该制度对外资并购的影响力。我国已开始发展对外投资事业,美国企业是我国重要的投资目标,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改革使我国企业今后的对外投资面临更多阻力,对我国影响深远。我们应注意基本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3.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风潮愈演愈烈,将危害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进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一向标榜“自由贸易”、“自由投资”的美国对外资并购却进行严格的管制。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外资并购管制制度,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管制法律体系,设立外资并购管制机构,建立外资并购听证制度,建立我国国家经济安全防范体系,并加强国家协调与合作,以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乃至国家经济安全。  相似文献   

4.
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中国在2006年制定、2009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规定了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由于对国家安全审查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缺失,使得这些规定缺乏透明度且影响了其功效的发挥。国务院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缺陷。但中国仍应借鉴美国外资审查委员会适用的相关规范,使中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不但有章可循且具操作性,这对于捍卫国家经济安全和继续吸引外资以推动中国经济发展、改革均有裨益。  相似文献   

5.
黄慰 《理论界》2012,(2):32-35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并购风起云涌,逐渐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并购在助推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不利和挑战。随着外资并购的大规模发展,其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世人的关注。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催生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出现,而确立合理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新形势下的国家安全。  相似文献   

6.
针对外资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带来的威胁,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外资准入立法方面,应立足并购投资与新建投资差异,对于影响国民经济及国家安全的核心行业受到外资并购时,应提高并购标准,并通过《反垄断法》完善与细化外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对于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制度,应扩大职能部门范围,做好启动到决定的五个阶段工作,确保国家经济的安全。  相似文献   

7.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利用外资环境的日益宽松,外资并购逐渐成为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并购对中国的投资法律体系带来了深远影响,除了在法律文件层面拓展和完善了现行投资法律体系外,外资并购还对投资法律体系中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提出了更新的要求。外资并购带来的另一重要问题是国家垄断审查问题,而我国现行的投资法律体系中这一问题尚是空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垄断审查,为我国今后将这一制度法制化、普遍化奠定了基础,对现行的投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8.
刘丽园 《理论界》2009,(5):65-66
2007年8月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此前的一系列相关法规、规章等一起构成了这一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本文综合分析已有的规定、各界的讨论和有关部门近年来的实践,预测这一新制度可能采用的实质规定和形式,说明新制度将给中国的外资并购规则带来的变化.  相似文献   

9.
企业并购的控制作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核心内容之一,一直成为各国反垄断监管的重点。而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因其并购动机等原因表现出较强的反竞争性,新《反垄断法》确立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原则标准,但因缺乏科学的可量化的标准,为执法机构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带来困难。本文以上市公司外资并购为视角,对欧美的反垄断审查进行考察,提出在现有的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加快确立反垄断审查的具体可量化标准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反垄断审查的标准的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外国投资对我国劳动就业是一把双刃剑,既可带来就业机会,也会对外国投资并购企业、新设企业以及受外国投资影响的国内相关企业中职工的就业、劳动安全、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等权益产生负面影响。我国现行劳动法和外资法均不能有效保障上述企业职工的就业安全,故须在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时,将保护和促进就业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将外国投资对就业的影响列为国家安全审查因素,明确就业安全审查部门及其职权,建立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重启制度。有了比较健全的就业安全审查制度,就可以通过事前审查来避免外国投资危及就业安全,通过事中和事后监管来保障就业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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