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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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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如何修改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规定以更好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衔接,更有力地打击贿赂犯罪的讨论由来已久。从我国受贿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打击受贿罪的实际需要来看,我国现行受贿罪的立法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条件的规定扭曲了受贿罪的本质,导致该罪构成要件理论的纷争和司法实践的困惑,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受贿罪的构成条件和其他国家有关受贿罪的立法规定,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受贿罪立法存有诸多缺陷,其主要表现在受贿罪主体规定欠缜密,对贿赂对象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将"为他人谋利益"作为构成要件的规定扭曲了受贿罪本质,受贿罪罪名体系和刑罚设置缺乏科学性。而完善受贿罪立法必须采取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将受贿罪"贿赂"内容扩大至"不正当好处";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以"利用职权"来替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改变单纯以数额标准作为量刑根据的做法,增设罚金刑与完善资格刑等对策。  相似文献   

3.
受贿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腐败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缺陷,不利于有效预防、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刑法》将受贿罪的主体仅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无法彰显我国法律在国际上的威严,也不适应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因而应将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纳入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上,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将其规定为量刑情节。在受贿罪的刑罚体系上,由于受贿罪具有贪利性特点,所以应当增设罚金刑,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平均年收入数额作为起刑点;取消受贿罪的死刑设置,有助于追究外逃贪官的法律责任,挽回流失的大量公共资产。由于受贿罪和贪污罪都属于职务犯罪,二者侵害的法益相同且《刑法》对二者规定了相同的量刑标准,所以对贪污罪的规定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只有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的受贿行为,才构成受贿罪,并且将受贿罪归于渎职罪的范畴,这就更加强化了受贿罪主体的特殊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新情况不断出现,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受贿罪特殊主体论”开始受到了实践的冲击。笔者根据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认为受贿罪主体已不再是特殊主体,并且对此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刑法界同仁。最近10年来,我国刑法体系中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  相似文献   

5.
受贿罪的立法与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棣 《兰州学刊》2005,(3):193-194
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虽经不断修订,仍存在严重缺陷,本文对其作了分析,并就如何弥补其缺陷提出了有益的设想;同时根据受贿罪立法情况,应如何在司法适用中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提出自己的见解,主要是依照对其规定内容的广义理解作总体把握.  相似文献   

6.
受贿罪的法律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也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后在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扩大了受贿罪的法律主体范围,到1995年的《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又限制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到1997年修改过后的新刑法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同样规定得相当清楚明白,即国家工作人员。看来在认定受贿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大多数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差别。应通过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将许诺给予和提议给予贿赂的行为分则化,将受贿罪主体改为国家公职人员、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设立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修改完善间接受贿罪、从立法上取消介绍贿赂罪、完善贿赂罪的定罪标准和刑事责任等,以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在主体要件上以国家工作人员为必要,这种立法规定使一些将要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情况,由于主体要件不合格而不能纳入到刑事制裁中,法律存在漏洞。西方发达国家设置了职前受贿罪对此情况进行规制,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引入职前受贿罪有助于弥补现行刑法漏洞,预防和惩处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9.
单位受贿罪遭遇司法困惑时的理性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对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的单位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只有对完全符合该款所规定各种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对不完全具备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得认定为犯罪.同时在处理该罪所涉案件时,不得违背一般人的常识而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款,而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理性思考、恰当选择,努力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0.
论斡旋受贿犯罪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可以称间接受贿或者斡旋受贿,不过后者更能体现该种行为的特性。虽然第388条的规定只是受贿罪的形式之一,但有必要将该条规定独立作为斡旋受贿罪。本条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当根据特殊关系说进行理解;而刑法规定“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值得研究;本条犯罪的主体应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身份做专门规定,在刑法理论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问题存在着不同意见。本文主要探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定性问题,笔者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以成为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并且应按照以特殊身份说为基础、职务利用说为补充的原则对此共同犯罪定性,这种原则符合我国共同犯罪理论,也体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七)》已顺利通过,一方面,突破了在非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传统思维模式,客观上起到了降低控方证明标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修正后的刑法第388条如何确定一个更加精准的罪名,"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如何限定,都是具体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时所不容忽视的问题。与此同时,修正案(七)中也有遗憾,"谋利要件"没有取消;第388条第1款的法定刑仍旧没有修正。  相似文献   

13.
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的争端解决条款一般有"缔约国之间争端解决条款"和"缔约国与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条款",这两类条款都规定了争端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用尽当地救济及国际仲裁。我国早期签订的BIT与近年来签订或修订的BIT相比有所调整,分析其中用尽当地救济及国际仲裁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  相似文献   

14.
《江西社会科学》2015,(8):186-191
贪污罪与受贿罪一直是反腐败工作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不能全面反映个罪的社会危害性,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不利于反腐目标的实现。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该二元分立,确立"概括数额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起点数额应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综合货币购买力、居民消费指数、通货膨胀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在刑法中直接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5.
中日刑法受贿罪概要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贿赂犯罪是中日两国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两国刑法所面临的艰巨任务之一。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法制发展变化的复杂原因,使两国刑法在打击和规制受贿犯罪方面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较大差异。在不断完善对受贿犯罪的规定、增强打击力度的宏观方面,二者较为一致。而在受贿罪的名称设置、犯罪构成、量刑等方面又有较大区别。其中,在罪名设置、受贿的内容、受贿罪的构成条件方面,日本刑法的规定较为完善,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下简称两高的《解答》颁布以后,受贿罪在立法方面有了较大的改善。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也有了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近几年来,受贿罪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新情况。本文拟对在刑法学界产生的争论与问题加以重新剖析,以便使人们对受贿罪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17.
惩治贿赂犯罪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图从犯罪构成的几个方面出发,对刑法385条规定的公务人员受贿罪和刑法163条规定的非公务人员受贿罪进行比较分析,以利于正在进行的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证明责任,引起各界的关注。然而,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是正置还是倒置,甚至正置与倒置的依据是什么?学界与实务界还一直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依据。作为大陆法系的通说,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一直没有成为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理论。从罗氏的"规范说"出发来解答劳动争议中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其实为正置,《若干规定》的第六条颇为多余。从我国目前的劳动者保障的现实看,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9.
言及“腐败犯罪”,一般而言一是指贪污犯罪、二是指贿赂犯罪。贿赂犯罪虽包括一系列具体罪名,但主要的应是指行贿罪与受贿罪。而就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而言,二者往往具有“前因”与“后果”的关系。在许多场合下,没有行贿者的诱惑,受贿案件可能就不会发生。因此,加强对行贿罪的有效防范,对于有效打击贿赂犯罪乃至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当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严密刑事立法我国现行刑法典设置专章对贪污贿赂罪进行规定无疑是一大进步,但从严密有关贪污贿赂罪的刑事法网的角度讲尚显不足。笔者认为,除刑法典的规定外,实…  相似文献   

20.
唐律中的贿赂罪包括行贿和受贿两种行为。针对不同官员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因不同事由收受财物的行为,唐律将受贿罪区分为若干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行贿人的不同目的,也将行贿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可为我国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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