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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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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回归以来,基本法在实行普通法传统的香港法院的司法适用中,出现了以普通法方法适用基本法及以普通法解释基本法的现象,突出体现在香港法院违反基本法审查权和基本法解释权的行使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包括基本法与普通法法律推理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法院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分歧,基本法有关制度和制度执行的缺失。应正确处理普通法和基本法的关系,推动普通法事后审查制度的常态化,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等方面规范基本法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2.
本文分析了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三次解释中所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结构解释和立法原意解释等。文章强调“人大释法”在娴熟地采用这些法律解释方法时对法理学说的运用。文章指出,在居港权案中,特区终审法院与人大释法在法律解释方法上的分歧主要在于确定体现立法原意的权威本文的过程中,究竟是采取程序主义的形式审查,还是实质主义的意图推定,这不仅是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而且是法理学说和政治立场的不同。在此基础上,文章批评了立法者不适宜解释法律的流行偏见,呼吁将基本法纳入列国家宪政体制中来理解。  相似文献   

3.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现行宪法在宪法的解释制度、修宪程序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制度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宪法的经验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 ,将宪法的解释权赋予人民法院 ,确立宪法的司法解释制度 ;修正宪法的第六十四条 ,改进修改宪法的方式 ;在表决原则、表决的法定人数和意愿表示项方面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制度。  相似文献   

4.
马岭 《学习与探索》2007,1(6):110-112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法规有提请审查权,对法律有提请解释权.由于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直接违反宪法的可能性,因此有可能对其进行违宪审查.在这种审查中有可能引发宪法解释.在提请法律解释后,解释机关也可能在进行法律解释过程中连带出宪法解释.目前,最高法院可以通过行使这些提请权推动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哲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的建构应以法治为根基。法治在司法上表现为认真对待规则,重视文义解释,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体现了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其主要分歧在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或限度。当下的法官拥有广泛的法律解释权,司法能动处于无序状态,应予以合理规制;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主义,认真对待和尊重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从而建构裁判规范,以确保法律意义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6.
孙国华 《求是学刊》2004,31(6):84-86
文章认为狭义的法律解释只不过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即仅指国家授权的一定机关对法律作的有相对的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而不是法律解释的全部。如果用这种法律解释的概念取代人们通常理解的法律解释的概念(或所谓广义的法律解释的概念),势必引起许多无谓的争论。承认狭义的法律解释的概念,既无必要又有害处。法律解释按照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相似文献   

7.
《求是学刊》2019,(2):138-145
不确定概念的问题是现代行政诉讼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法院要在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的争议中平衡对法拘束的坚持与对行政空间的尊重。然而现有的对行政解释的审查方式都过度强调审查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而忽略了不确定概念问题的正确性本质。不确定概念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获取过程中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冲突,司法审查的任务是在关键解释命题的二次证明中排除不正确的行政解释。在对不确定概念的行政解释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法院应进入到解释正确性问题的内部,并受到审查内容与方法上的"软约束"。  相似文献   

8.
文义解释与法律模糊的释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理性产物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先天缺陷,这些缺陷可以被称为"法律的病灶".解决法律病灶的最重要的救济机制就是法律解释.但法律解释只是面对意义模糊的一种姿态、一种取向,进行意义释明需要具体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基本的方法,文义解释优先是法律解释主体必须恪守的原则.根据进行文义解释时所把握的尺度松紧,文义解释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字面解释、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这三种解释均有各自不同的适用场域,各自发挥着释明法律意义模糊的功能.  相似文献   

9.
在中国,对WTO规则的适用问题,应当依据该规则的性质、内容,依照相关的法律由拥有独立审判权的法院来处理。法院是否适用WTO 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该规则在国内的生命力。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因而它对WTO 规则在国内的适用解释也具备法律效力。考虑到WTO规则的公法性、复杂性和模糊性,这种司法解释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同时鉴于中国基层法院在国际法方面的专业知识尚比较缺乏,因此涉及WTO规则适用的案件应该直接由中级以卜的人民法院审理。  相似文献   

10.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的条文设计与论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黄进  杜焕芳 《求是学刊》2005,32(2):69-76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通常会遇到的问题.在这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此缺乏规范,因而成为立法中的一个空白.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做了补充,但是司法实践还是比较混乱.文章为配合我国正在进行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对其中的"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的条文做了具体设计,并从立法、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救济以及外国法的解释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详细的论证.  相似文献   

11.
作为司法原则的诚实信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金明  闾刚 《社科纵横》2005,20(1):81-82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司法原则不仅仅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而且对司法解释的成因意义和制约作用也是很明显的。诚信原则也不仅是司法解释的授权原由和解释方法 ,司法解释中更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旨。  相似文献   

12.
王丽 《浙江学刊》2023,(6):129-135
我国《食品安全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在不安全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与认定上存在立法上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中裁判结论迥异。不安全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公法赋予私人执行惩罚性制裁的属性,其适用的核心问题是不安全食品的界定。不安全食品的解释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功能主义解释方法,区分实质标准与非实质标准。违反实质标准的,构成不安全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违反非实质标准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遵循功能主义解释方法与特定解释原则综合认定。遵循该解释与适用方法既有助于立法目的实现,亦能保障个案公平。  相似文献   

13.
法律解释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是法律解释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理论问题,在唯物主义思想观的统治之下,我们似乎愿意承认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尽量避免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学界诸多学者高呼拯救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更愿意遵循严格的形式逻辑,担心过分强调法律解释主观性会让法官变得专断.事实上,法律解释过程中是无法达到理想的客观,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是无法回避的,作为法律解释主体的人也永远无法摆脱主观性的宿命.在人本主义法学日渐兴起之时,法律解释主观性被认知并得到良好的规范可以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可以避免被形式正义的严格逻辑所困惑.从语言、利益衡量、解释方法的路径分析,法律解释无法回避的主观性昭然若揭.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解释是绝对主观性与相对客观性的结合体.  相似文献   

14.
不利解释规则的法理基础为"弱者保护说",本质上是对缺乏保险专业技术、知识的实质弱者的一种司法救济。遵循这一思路,本文结合国内外审判实践经验和研究理论,反思中国《保险法》第31条所确立的不利解释规则并提出了法律适用之建议。  相似文献   

15.
论裁判解释     
裁判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它主要指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解释,裁判解释是法官裁决案件必须之手段。文章从裁判解释的内容及构成要素、出发点和立足点、目标和原则及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指出裁判解释应当在遵照立法本意的基础上进行。  相似文献   

16.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解释、规定、批复”这三种形式的文本。虽然他们的名称不是正式的法律名称,但却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些,就是司法解释。从形式上看,司法解释是文本的;从内容上看,司法解释是具体的、单项的;从效力上看,司法解释是权威的;从作用上看,司法解释为百姓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相似文献   

17.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是一种服从法律的解释,这一服从主要体现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解释中的法律意义的考量必须以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性为前提.法治要求法律解释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应该捍卫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反对过度解释法律.  相似文献   

18.
社会学解释:一种"自由"的裁判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一种,社会学解释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之中,通过对解释的社会效果的预测和衡量来选择最佳答案.根据自由法学的观点,社会中存在一种反映真实社会生活的"活法",司法过程应运用社会学方法,探求适应当下社会关系的解释结果.在司法过程中,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一方面可以增强裁判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另一方面也增大了法官自由裁判的空间.为限制这种裁判的"自由",对社会学解释方法应限定其适用空间.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学解释方法对司法裁判的作用是补充性的或隐性的.  相似文献   

19.
善意履行条约必须以善意解释条约为前提。作为条约解释诸要素的灵魂,"善意"在个案中通过对诸解释要素和方法的指导、限制、评价、平衡和调节来得以实现、转化。善意原则适用于条约解释的全过程,包括对约文、上下文、嗣后惯例等审查,而不是仅适用于对条约特定词语或短语的解释。善意原则既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要素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法原则,又具有对其他解释要素的适用结果的评价和调节功能。善意的含义高度抽象,且内容难以穷尽,在条约解释中存在限制与局限性。  相似文献   

20.
司法过程中法官分别对法律规范及事实作出解释,并在两者的循环往复中形成最终的法律解释。此过程并非法官的单向、孤立行为,律师也会参与其中。律师以利益导向性作出自己的法律解释,并以沟通的形式寻求法官的理解与认同。因为法官角色的多面性,以及法律解释所考量因素的多元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并非简单的直线型,而是一个多维度的复杂过程。通过这种多维度的沟通,律师与法官取得法律解释所隐含的社会语境中的共同价值、理念,以及社会责任的合意与认同,协助法官完成其对事实及法律规范的解释,并通过抗辩式博弈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使法官的法律解释更具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是否顺畅,亦是决定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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