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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作为区域性跨界破产立法最为成功的主体,欧盟目前已形成了一套完整且成熟的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制度:基于对"国际礼让说"的移植,以礼让的理念开展区域性跨界破产合作,并以此作为分配跨界破产管辖权的最终目标;基于修正普及主义的理论指导,以"主-次破产程序"模式对区域性跨界破产的管辖权进行分配;以传统的"债务人营业所"概念确定若干次要破产程序的管辖权,效力仅及于其本国境内的债务人资产;以全新的"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概念确定主要破产程序的管辖权,效力及于欧盟境内的所有债务人资产.这一整套成熟的制度有利于确保跨界破产程序的启动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及合理,从而切实维护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作为破产隔离的核心,真实出售的标准问题在美国长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不断精细,尤其是作为非典型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如果没有办法使未来现金收入符合真实出售的要求,将会使大量的行业被排斥在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之外。有必要在借鉴美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商业上可以成立的变通方式。  相似文献   

3.
资产证券化复杂架构的本质核心是实现破产隔离。对于破产隔离的实现,资产的转移方式的选择是重要一环。文章分析了国际上资产转移的几种常见方式,并对我国的模式进行阐释,最后对我国"真实销售"标准的认定做出法律分析。  相似文献   

4.
从不同的视角看破产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原因的确立,已经成为新修订的破产法能否顺利通过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态势下对破产原因作出的判断是不同的。在我国概括主义立法形式下,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仅能作形式审查,而此形式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我国现行立法确立的破产原因核心内涵也与之相同,资不抵债仅是对公司清算后的资产、负债相比较的一个静态表现形式,不能被确立为破产的原因。  相似文献   

5.
资产评估是在企业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应各种形式的承包制,租赁制以及企业破产兼并的要求而产生的。它对于做好企业承包租赁破产兼并工作有着重要作用,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考察企业的资产评估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 资产评估是企业实行各种形式承包、租赁制及破产兼并的一项基础工作。它是指对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采用技术经济分析方法进行评价,并以货币计量  相似文献   

6.
国有企业的破产改革是一个极其重大而敏感的问题。由于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破产改革在法律框架内还没有得到完善,因此,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问题。政策性破产与依法破产的最大区别在于企业破产时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目前,青海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改革已基本结束,各级政府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总体上是成功的。文章针对青海省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改制后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提出了一些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7.
张莉 《晋阳学刊》2003,(3):95-96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对一些资源枯竭和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实行关闭、破产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关闭破产工作涉及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更关系着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在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作中,必须强化党的工作。一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确保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对企业生产经营及关闭破产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大量实践证明,加强关闭破产企业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妥善安置职工,维护企业稳定,是顺利推进关闭破产工作的重要保证。因此,实施关闭破…  相似文献   

8.
龚保华 《齐鲁学刊》2008,(3):105-108
破产法律责任是指因造成企业破产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法律责任具有惩罚破产违法和破产犯罪行为,救济破产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教育破产违法者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破产违法犯罪的功能。破产法律责任包括债务人因破产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破产欺诈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两种类型。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从事了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等欺诈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宣告其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导致破产有故意、重大过失甚至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也谈破产整顿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也谈破产整顿制度房宇辉(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一、破产整顿制度:现代破产法意义上的又一次革命破产整顿制度,是指企业因财务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债务总额超过资产总额,因而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对其...  相似文献   

10.
破产原因概念的廓清——对我国破产原因通行定义的批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学界对破产原因的通行定义,破产原因既指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也指破产宣告的原因.此观点具有内在逻辑错误,应予澄清.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的原因以及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因存在实质区别,对这三者的实质区别的认识不清导致我国新破产法在破产程序的设计上存在误区.破产原因的含义应廓清为破产宣告的原因,即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11.
韩国政府通过法律先行主导资产证券化市场,迅速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韩国<资产流动化法>主要就资产证券化的总则、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主体、资产流动化计划的登记及财产让渡、流动化专营公司、流动化证券的发行、补则等内容进行了专章规定,允许广泛的资产证券化创始机构主体;赋予债务人异议权;明确规定资产的移转不是担保交易;并对资产管理的委托、管理和资产管理人的破产、资产流动化计划的登记及财产让渡的登记和登记文件的公示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我国还未能建立起一个可以与之相配合的法制环境,在参与主体范围、管理登记制度、发行规则、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局限.目前,资产证券化被分成两个部门(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分别审批监督管理的产品,造成了资产证券化规则的不一致和不健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展开还面临着诸多法律空白和繁琐的法律障碍.我国有必要借鉴包括韩国在内的诸多国家的立法经验,走法律主导市场这种模式,对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从而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有效开展.  相似文献   

12.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是近20年发展最为迅速的金融工具,对企业的资本结构和价值的提升有着显著的影响。那么,资产证券化是如何提升企业价值的呢?本文主要从信息成本、监管成本与破产成本的角度,分析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构对于提升企业价值的机制及其决定因素。  相似文献   

13.
管理人制度自从被引入破产法之日起,就面临着纷繁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也就注定了管理人要在众多的利益冲突甚至是矛盾之中生存。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赋予了破产管理人相应的管理权。但是,破产管理人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往往会违背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损害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而现有的破产犯罪刑事责任体系缺乏对管理人相关危害行为的规制。为此,应当建立、完善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体系,真正实现破产管理人的责权统一。  相似文献   

14.
目前的国有企业,不仅是指只有国有成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包括具有混合经济特点但国家握有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的企业。国有企业兼有“公共性”和“企业性”两方面特征。调整和缩小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对一部分国有企业进行民营化改造,恰恰是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的质量。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有选择地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来,同时充实、提高非竞争性领域里的国有企业。从资产角度来看,其退出方式有资产变现、资产对冲、资产补贴和资产破产等四种。  相似文献   

15.
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转制中,应确定全体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并实行拍卖制度,但拍卖前必须明晰企业的产权归属.关于企业转制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按国际惯例,实行破产应由专门法院公平处理.对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应区别看待.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可学习德国的“托管局”.最后,对转制中企业资产的评估应要求客观、公正.  相似文献   

16.
管辖权分配是跨界破产首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当前国际社会已在此方面取得一定立法成就,并在理论基础、破产模式和管辖权标准等方面呈现出趋同化.中国当前并没有针对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专门立法,而是"比照"国内破产"将就"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对破产管辖权的一般规定,在破产模式、管辖权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无法与中国作为资本引进大国和新兴资本输出大国的国际地位相匹配.对此,可以参考国际社会在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从立法体系、破产模式、管辖权标准等方面,重构我国的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制度,以促进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跨界破产合作,进而充分保护中国债务人和中国本地债权人的破产权益.  相似文献   

17.
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最重要的机制之一.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下顺利追回外逃腐败资产还存在诸多障碍.在其中引入公益诉讼有着现实性和可行性,但需要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并建立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同时在追回机制中应注意对外逃资产的认定审核,应设立专门的认定机构,并建立独立、统一的境外追赃领导机制.  相似文献   

18.
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在范 《北方论丛》2005,(1):148-151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事关破产法中诸多问题的解决和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设计.但大陆法系所流行的各种学说皆不能圆满地概括与表征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与作用,我国应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将破产管理人定位于破产财产之受托人.  相似文献   

19.
破产撤销权是规制债务人行为,防止债权人获得不公平清偿的制度.在实践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获得债权清偿.对破产临界期内的强制执行行为能否行使破产撤销权,涉及破产撤销权是否可以规制债权人行为的问题.破产临界内强制执行行为的撤销,需要在撤销方式、可撤销情形以及债权主观意思等方面进行特殊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20.
破产是企业终止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因竞争失败而破产倒闭乃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客观事物。破产制度是指债务人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将其全部财产统一、公平清偿债权人,终止企业存在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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