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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柱智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112-118
“地方政府公司化”理论框架难以完全解释建立在中国特色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城市化模式。基于“新苏南模式”的经验研究表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快速发展秩序背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优越性。地方政府通过征地制度,把土地作为公有生产资料投入到经济建设中推动经济的现代化,形成政府主导的、公共性的城市开发体制。同时地方政府不断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普遍、公平地实现市民化,促进以人为核心的城市化,形成城市开发的社会基础。苏南的经验对全国后发地区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国土地制度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又快又好的城市化模式,不仅促进了城市快速发展,而且有利于国家和农民新型关系的形成。 相似文献
2.
江克忠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4):408-415
本文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项目2010年和2012年的调查数据,将土地征用视为一项准实验,采用局部线性回归的双重差分倾向值匹配方法,以及基于内核匹配的家庭固定效应模型估计方法,实证研究了土地征用对地方政府声誉的影响。研究发现:相对于2010年,2012年农民对地方政府的满意度评价显著下降,但土地征用显著提高了被征地农民对地方政府的满意度评价;同时,被征地农民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是否有非农工作、是否受到政府不公正对待等因素,也显著影响其对地方政府的满意度评价。 相似文献
3.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表示,我国征地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农地城镇化过程中,造成农民城市化进程滞后,造成大量"伪城市化"的农民。现在进行人口统计,居住半年以上即按城市人口统计,事实上没有享受市民待遇。(2011年11月23日《京华时报》)撤村改社区,农民"被上楼"。眼下,许多地方热衷于消灭农村,整理土地,大力推行所谓的城市 相似文献
4.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7,(2):28-34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是农民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需要立足法治化路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地方性立法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法治化路径的重要部分。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经验,主要体现为贯彻上位法、凸显地域性,过程民主化、内容创新性,适应客观需求、体现探索性。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地方性立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未来的地方立法将完善体系化、减少分散化,创新区域立法协同性、降低立法成本,注重法律清理、防止法规冲突,回归人本性、防止唯地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