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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公民基本权利脱胎于近代自然权利,它是以防范政府权力为其根本功能的.以自然权利为内容的基本权利谱系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又增添了新的权利内容,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社会中出现了拥有巨大社会性权力的法人组织,而它们虽从属于私法主体,但却有别于一般个人私法主体,它们所具有的社会性权力实际上类似于国家权力,它们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私人政府",能够支配和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对于这些能够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私主体,仅仅运用私法手段进行调整显然无能为力,所以公民基本权利效力即达及这些"私人政府"组织,但不能延及一般私法个人.所以公民基本权利作为抵抗与防御政府的基本功能没有改变;因而,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还主要依仗宪法.通过建立宪法诉讼与宪法救济机制得以实现;其次私法法人主体侵害了基本权利的案件,对这类案件单靠私法自身体系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因为它超越了私法领域而进入了公法领域,所以这类案件还主要通过宪法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2.
宪法在民事纠纷中的司法适用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已成为一种世界现象,我国应当予以重视。美国宪法在民事纠纷中的司法适用机制是将一些私人行为视为国家行为而进行违宪审查,德国宪法在民事纠纷中的司法适用机制主要是运用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者的间接效力理论由普通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照宪法来解释法律,间接适用宪法。二者在适用方式、适用范围和效力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德国的模式更值得我国仿效,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第三者间接效力理论,构建我国宪法在民事纠纷中的司法适用机制。  相似文献   

3.
独联体《信息获取权示范法》述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独联体成员国的民族立法中,信息自由成为与思想、言论、出版自由同位阶的基本权利,受到高度关注。在独联体私法统一化运动的推动下,出于对信息获取权的保障,独联体成员国议会间大会通过了极具权利保障色彩的《信息获取权示范法》。对作为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信息自由的保障成为独联体各成员国在进行信息社会建设和信息法制建构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4.
"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属于不同层次的概念,相对于后者,宪法上的"义务"及其理论尚处在"不成熟状态"。宪法学的难题在于如何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确立基本义务的位置,并探寻二者之间的关系。基本义务的规范内容及其效力需要立法进一步具体化,"宪法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二元区分强调对于法律课以公民义务之合宪性控制。正确的立场是把基本义务与整体宪法秩序相联系,考察国家权力、公民基本权利以及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即刷新宪法权利和义务理论。  相似文献   

5.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   总被引:36,自引:0,他引:36  
本文从中国的现实出发 ,对西方国家宪法私法化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 ,得出宪法的实施是由两种解决纠纷机制组成 :一是宪法中的国家权力纠纷和国家权力侵害纠纷 ,它通过违宪审查机制实施 ;二是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以外的侵犯或两种公民宪法权利相冲突的私权纠纷 ,它通过宪法私法化的宪法诉讼方式实施。作者进一步分析了中国走违宪审查之路面临的困难 ,提出根据中国国情走宪法私法化的司法化之路的建议 ,并探讨了有关的理论难题  相似文献   

6.
作为宪法客观价值秩序的人性尊严和自由民主秩序,作用于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两个部分,形成了国家机构与基本权利的内在联系,以此价值秩序为判断标准,可以构建基本权利保障的内核与外延的"发散"型评价机制,进而实现对基本权利宪法保护手段强、弱的确定.这一发散型评价机制又称基本权利辐射模型,主要包括"核权利"、"质子权利"和"电子权利"三个具有包客关系的方位,"控制力"是联系三者的桥梁,控制力的大小是对基本权利外在表现权利定位与定性的标准.以此辐射模型为基础分析"隐私权",可以较为清晰地厘清隐私权错综复杂的相关问题.其他基本权利的研究亦可以此模型为基础.  相似文献   

7.
忽视宪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的重要意义,是亲属拒证权不能真正确立的根源之一.因此,采用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理论分析亲属拒证权以及在宪法与部门法的交互影响下保障该权利十分必要.作为主观权利的亲属拒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1款蕴含的家庭权而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它要求"个人得主张"的请求权必须在立法中得到保障,以抵御国家权力对家庭的过度解构.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亲属拒证权内嵌着家价值,以这种价值为基底的亲属拒证权构成了对立法以及司法的价值决定,因而国家负有保障该权利的积极义务.作为基本权利的亲属拒证权应该在刑事立法中得到确认.裁判者也负有在刑事判决的说理部分对相关判决是否符合亲属拒证权的原则和精神做出合宪性解释的宪法义务.  相似文献   

8.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条件是:上位法与下位法在客观上处于不同的法律位阶,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在内容上相抵触。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适用主体包括立法者和法院,行政执法者适用该规则存在诸多现实困难。法院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理想方式是直接选择适用上位法,且要处理好和就近适用规则之间的关系。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适用存在许多难题,该规则在宪法与法律间冲突的适用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律之间的位阶关系是其中的典型问题。  相似文献   

9.
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是公民权利中不可缺少的最为重要的权利,是公民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据;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是建立法治国家之必须。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中存在无具体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给予有效救济等缺陷。这些缺陷是由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体制方面的原因以及操作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解决这些问题应该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赋予法院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以及有提请撤消因违反宪法而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等。  相似文献   

10.
如何选取姓氏和设定姓名,属于公民私权自治的范畴。姓名权是私法上的一项特殊人格权,同时也是一项受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由于人格权牵涉到公共行政管理和伦理秩序,故而有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立法对此已初步形成公私法二元共治的规制体系。姓名权争议中最蕴含法理的是姓名权人与姓名登记机关就姓名自由设定所产生的纠纷,隐藏在这种争议背后的是行政公权力与自治性的私权利之间的抗衡。姓名登记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具有防御权功能,公权力登记机关负有消极不予干涉的义务。而适用公序良俗这种概括性条款限制姓名决定自由时应慎之又慎,需要以司法实践中判例积累的类型化素材为基础,同时借助于理性化的价值判断,在理由不充分或理由本身存在争议的情形下不得任意限制公民的姓名决定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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