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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世界各国继承法都毫无例外地承认公民享有遗嘱自由权,从而遗嘱自由成为了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不是绝对的.本文从"泸州遗赠案"引发的争议入手,分析出学术界之所以对这一案件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就在于我国继承立法缺乏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明确性规定.通过比较各国立法例中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和我国立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提出我国应当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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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持续引发法学界广泛关注。时至今日,有关本案的深入讨论依然热烈。两审法院的一致判决,使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及其关系问题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作为一起道德与法律相冲突的疑难案件,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分析该案,能够避开规则与原则的适用困境,避免两种极端的结果而寻求一种"调和"的骑墙结论,从而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按照利益的层次结构,衡量的标准并非仅仅是案件当事人所诉求的一阶利益,还必须重视一阶利益背后所蕴含的二阶利益或高阶利益,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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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婚姻的效力与公序良俗的关系而言,近些年来出现的某些引发轰动和争议的婚姻,无疑可以成为我们研究时能够引用的典型事例。婚姻违背家庭伦理的,即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现行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有待完善,而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也应该得到善待;这昭示着我们:法治的前提乃是对于人的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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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是民法控制私人自治、判断当事人法律行为之效力的最低尺度,它使私人的法律行为只有在不背离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然而,公序良俗概念的不确定性也决定了它可能被法官滥用,以致于侵害了私人自治,使立法层面上所保障的私人自治(个人自由)在司法层面上被公权力销蚀而化为鸟有.因此,法官在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为理由而否定私人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应受到三个要件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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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判断标准的法理学研究——以违反公序良俗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合同的判断是合同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理论及实务中仍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和做法.公序良俗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和原则.理应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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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论刊》2021,(5)
行政规章不属于《合同法》中直接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这与金融业强调监管审查,但立法层级不高的现实产生了冲突。在此情形下,行政规章借"公共利益"的外衣否定合同效力成为司法裁判中可选择的路径。本文在商事案件的分析基础上,结合法律解释学的方法,选取了伟杰公司和天策公司的股权信托纠纷案,对其裁判思路进行分析。《民法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是"不违背公序良俗"具体化的表现,故违反规章进而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也应无效。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价值性的不确定性概念,应作为兜底条款进行适用,并且在裁判说理中充分论证,避免得出违反规章等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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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无效是各国的共同规则,可称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强行法应仅指公法上的强行法,私法上的强行法是自治规范,违反它的效力最严重的不过是"不生效"而不是"无效"。违反公法的法律行为是否无效,必须探究公法的目的,并运用比例原则来限制对公法目的的解释,以进一步区分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民法也不能排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适用。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功能截然不同,两者不能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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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环境协议在政府与企业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履行协议即是执行公共环境政策,且协议还包含了不同予民事契约中私法条款的特殊规则,因而属于行政合同范畴。行政机关使用该种协议促使产业界实现严于立法管制要求的环境目标必须同时具备协议方式的适法性和内容的合法性这两个要件:前者的取得乃是基于灵活运用行政权力、公共机构和公共政策才有可能实现社会资源高效配置的事实;后者的实现则在于恪守法律优位原则、不予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基于当事双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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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法律价值是价值的一般概念在法学中的具体应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对私权神圣原则的限制和制约,通过这种制约和限制来实现法律所保护的各种利益的平衡和法律所追求的正义的最终实现。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保护处于社会弱者地位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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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立法刍议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朱腾伟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4):46-49
信息网络传播法是调整信息网络传播主体在运用网络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传统大众传播法有很大差异.目前,我国虽有多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但存在较多不足之处.完善信息网络传播立法,应该遵循传播自由、信息安全、公序良俗和保护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整合规章,科学立法,建立完善、系统的信息网络传播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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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理论对黄永彬、熊毅武遗赠案进行了剖析,得出结论非法同居行为和遗赠行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遗赠行为的效力只能依其自身的内容进行判断,而不应受制于其他行为.非法同居行为是一事实行为,立遗嘱将遗产遗赠给非法同居者的行为属法律行为.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对象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一切行为.在此问题上,应借鉴德国法院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进行剥离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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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出现了强资本弱劳工的不平等劳动关系,弱劳工中的女性除面临下岗、失业、劳动保障缺失等冲击外,还可能因女性特殊的生理、身体而遭受人格尊严的侵害.保护女性劳动者人格尊严是构建和谐社会伦理道德、提高民族素质的基本要求.认定侵犯女性人格尊严应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承认女性人格商品化权和劳动合同自主权中非自主性的存在.保障女性劳动者人格尊严,既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提高女性自身素质,转变传统劳动者政治身份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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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钦昱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3(7):34-46
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在《民法典》、其他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中出现混用,运用缺乏规律,亟待界分.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含义均存在"秩序"和"道德"元素.公共利益中的秩序由外力干预形成,旨在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公序良俗中的秩序由市民自发形成,是一种建立在主体平等基础上的道德观.公共利益的概念和源起证明了它与私法格格不入,需要借由行政机关和公益组织维护.公序良俗是意思自治的奴婢,在私法疆域发挥效用.即使赋予公共利益的受益者以丰富权利,公共利益也因缺乏天然的维权主体、难以启动维权程序、利益实现机制软弱耗时,在民法框架下无法得到妥善维护.应在划分利益主体、客体和内容,厘清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含义的基础上,将自发形成、自行演变、自力实施条款中的公共利益替换为公序良俗,取代以消极限制为手段的私法权利,并在其他公共利益条款中采取转致适用的表述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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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的宏观立法思路与具体方案之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我国婚姻法进行修改和重构,既有迫切的必要性,也有现实的可行性。在立法思路上,应当顺应现实的呼唤,肯定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改变现行法律过于简略的规范形式,加大其中财产关系调整的比重,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增设人身份以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完善亲属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以利于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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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楠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0(2):81-86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了强制性规范与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规则,此为结合限制契约自由的事前模式与事后模式适用之典型,应作体系化解读。协调两种模式在合同效力判定中的适用,合理划定以强制性规范为核心的事前模式适用范围,明晰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边界。对于未被立法者明示性质的规范,应以任意性规范推定原则的适用为基础,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前提下,由法院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发挥事后模式的补足作用,以期对合同效力作出清晰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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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铁勋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观点与实践虽然仍有争议,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妥善处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不但必要而且必须。《公司法》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从其防止董事违法自我交易的立法目的、所禁止的行为有损公序良俗、所保护的公司利益具有优先性等因素看,应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9条第二款关于董事违法自我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的规定也反证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