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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河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劳办〔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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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赖某等3人均为福建省上杭县农民,他们于上世纪80年代被某县烟草公司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龄都已经达20多年.2003年9月,赖某等3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之规定,他们向烟草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烟草公司认为,他们3人是农民工,属临时工性质,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他们发放了1年工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烟草公司并没发出正式解除3人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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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因设备落后,产品品种单一而经济效益欠佳,厂里原来招用的一批固定工,1995年转制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最近厂里进行大改组,准备以厂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赵某等15人的劳动合同,请问这一方案可行吗?等着您的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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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私营企业招用的工人,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从2002年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止.保底工资450元/月,待企业正式生产以后按件计酬.今年4月5日,企业张贴公告,以张某经常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为由,单方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拒绝给付张某劳动报酬.张某不服,于2同年6月10日以某私营企业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要求享受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将某私营企业推上仲裁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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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伍某,男,1994年2月20日被原湖南省某县邮电局聘为全电子机务员(临时工),并发给聘书,聘用期限为1994年2月20日至1999年12月31日.1996年,该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伍某因为未办理招工手续,只能按<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同该局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按该局临时工待遇规定,双方约定为每月475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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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5年第4期登载了《预告辞职权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一文,笔者认为,其中有一些观点值得商讨。原文作者认为,《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一种预告辞职权,为了论述之方便,本文仍然沿用此概念。讨论一原文作者提出,预告辞职权在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使中带来约定期限的效力和30日之后劳动关系解除的效力之间的矛盾,若在期限之内行使预告辞职权,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终结?按照目前《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得以解除,那么这个固定期限的法律尊严无从保障,即使有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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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姜某自1998年2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2008年2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做法,认为其连续两次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要求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其赔偿金1.4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申请人姜某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已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月31日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该合同期满后,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可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于2012年2月1日通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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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应全力扭转合同短期化趋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被认为是“终身制”,因此造成大量劳动合同短期化和企业在职工接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前辞退职工或不再续签等现象。在劳动合同立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确定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同时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使用,并降低定期劳动合同转为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意见的分歧主要集中于:在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上,是采取一种激进态度,强制性地严格限制使用,还是采取一种温和的改良主义的态度,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弥补现行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瑕疵和漏洞,引导当事人采取不定期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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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界定劳动争议处理的受案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法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简称《解释》,实施近4年后,起草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在第1~4条对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作了规定,本文就其中若干问题试作评析。一、《征求意见稿》与《解释》的关系1.《征求意见稿》第1、2条是对《解释》第1条的补充《解释》第1条所界定的劳动争议,是《劳动法》第2条所规定的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具体为:(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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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法》第二十条的初步规定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补充规定,都体现了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的立法宗旨.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不是不可解除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