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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按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43号)的规定,为做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业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一)统帐结合方式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选择统帐结合方式的,缴费标准为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5%。普通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参保的待遇相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该种疾病的药品费用中,符合基…  相似文献   

2.
川劳社发[2007]7 号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减轻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管理的通知》( 川劳社医[2000]28 号) 的规定, 经研究, 决定将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硬皮病和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术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等四种疾病的门诊用药列入省本级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参保人员患上述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药品费用, 按照省本级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规定报销。本通知从 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3.
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减轻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管理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8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硬皮病和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术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等四种疾病的门诊用药列入省本级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相似文献   

4.
为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乡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从2014年1月1日起,成都市将全面实施覆盖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新制度、覆盖所有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新办法。  相似文献   

5.
川劳社办[2006]20号根据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更名及增加人民编制的批复》(川编[2006]8号)的通知,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险基金管理中心更名为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其职能除继续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以外,还承担对全省各州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的职能。特此通知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更名及职能调整的通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相似文献   

6.
根据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更名及增加人民编制的批复》(川编[2006]8号)的通知,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险基金管理中心更名为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其职能除继续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以外,还承担对全省各州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的职能。  相似文献   

7.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妥善解决长期患病者的门诊医药费用,是着力缓解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看效举措,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遂宁市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启动六年来,其作用得以彰显,管理玉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7号)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9.
根据《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审查决定四川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仁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都维特大药房有限公司部分门店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  相似文献   

10.
加强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对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增强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提高社会保障整体水平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成都市青白江区推行门诊特殊疾病"网络化"管理,在进一步提升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效率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 门诊特殊疾病"网络化"管理的实践 2011年成都市实施门诊特殊疾病"一站式"联网办理以来,青白江区针对门诊特殊疾病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加强过程监管、规范服务行为人手,采取"以监管控制总额"、"以限额规范行为"相结合的办法,初步建立起了门诊特殊疾病"网络化"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1.
川劳社函[2007]618号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成都市老年病医院等22家医疗机构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七批),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12.
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14号)的规定,经审查,同意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第13家医疗机构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5批),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13.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省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4号)规定,现就省本级参保人员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药费和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的规定,经审查,同意电子科技大学校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6批),现予以公布。[第一段]  相似文献   

15.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16号)的规定,经审查,同意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牛区太福店等68家零售药店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第5批),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16.
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费用过快增长,更好地为广大参保职工服务,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2004年在省级部分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实施“总额和指标双控制”的结算办法。日前,省劳动保障厅向社会各界公布了这一消息。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张列加指出,实施“双控”的结算办法,是省本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的重大改革,是比过去按项目付费更科学、更合理的一种新的结算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是医疗保障工作的主内容,是难点中的难点,关系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成败。据了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从2001年启动以来,省医…  相似文献   

17.
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成都市老年病医院等22家医疗机构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七批),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18.
川人社办发〔2010〕666号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川府发〔2009〕41号)的精神,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  相似文献   

19.
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成都锦华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八批),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20.
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7家医疗机构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几批).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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