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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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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改革后,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成员构成和集体产权结构存在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归属和表现形式也不同。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为其成员提供与农村产业结构变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主要着眼于如下方面:制定能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成员权规则,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和退出的自由选择权;建立具有科学法理基础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行使机制;区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以明晰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为前提,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2.
我国传统农民正在分化为进城务工农民和新型职业农民,而以农业谋生的传统农民逐步萎缩、消失,农民身份转化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改造。职业农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利用集体资产的需求以及国家在农村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强大,要求立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纯粹化为经济职能,这也要求集体经济组织重构与政府、市场的关系。以户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标准,不利于进城落户农民继续享有和新型职业农民完整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今后可以探索试点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规定成员资格的变动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运行规则、成立解散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未来立法应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与成员派生诉讼制度,为职业农民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提供途径。  相似文献   

3.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是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目的决定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的制度目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股权设置包括成员股和集体股两种形式,而股权配置的客体应当为全部农村集体资产。成员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因包含了成员的个体价值而具有人身属性,故成员股不得流转、不得继承,且在成员增减时需对成员股进行动态调整。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集体股的设置,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主体的观念强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相关主体,并纠正各界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中的“股”的本质属性的错误理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时,集体股可以发挥股份配置的“蓄水池”功能,从而避免成员股随成员变动而调整的复杂情况。  相似文献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调整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以集体所有资产的股份或份额的持有人为成员、以股份合作为主要组织形式而设立的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与成员对集体所有资产的利用和对集体资产股份或份额的持有的产权结构、个体成员和成员家庭相结合的成员结构、以平等为价值取向和以集体为本位的治理机制以及设立目的的多元化,体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法律人格。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属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目的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责任财产范围。立法须应对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结构和组织形态的变化以及制度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保障农民集体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立法须进一步落实集体成员撤销权,将因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发生的争议纳入民事诉讼范围。  相似文献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需要从作为调整对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手,阐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规制对象的内涵,确认其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行主体,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并与村民委员会相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属性呈现复合性,既呈现私法、团体法的单一色彩,又需要实现组织法与行为法、强行法与任意法的融洽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逻辑主线应排除成员权制度的干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特别性为展开逻辑,并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出具体的特别性,重点规范成员资格、财产构成、组织机构、收益分配以及法人终止问题。  相似文献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度协调、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等三方面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发展有着极大意义,但因组织内成员异质性引起的利益背离问题、产权问题、成员权问题以及政治职能与经济职能混同问题造成了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着制度困境。实现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转型升级,应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实现公共职能和经济职能分离;规范成员权,实现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认可组织权,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相似文献   

7.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扩权赋能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更为开放自由的跃动空间,应充分解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特别性,发掘其复合功能与动态发展的阶段态势,鼓励从强制迈向自治的同时寻求二者平衡,由保持权利的原始闭锁性到接纳其渐趋开放性。而在廓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特别性的基础上,需明确权利主体的自然人身份,原始与加入两种权利取得方式;坚持自益权与共益权的二元成员权利结构之分,激活集体资产股份权权能;细化可操作的权利行使机制,探索成员积极行使权利的可行路径;针对权利主动与被动丧失,增加权利消灭的可预见情形等,以通过具体法律制度设计达到独特立法表达效果。  相似文献   

8.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服务集体成员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之处,进而明晰其特别法人地位,提供了有利的立法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有清晰的成员边界,并在与村民委员会合理分工的基础上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应当受到限制,并通过自身发展和对外投资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源于其作为集体所有权代行主体的地位。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的营利属性,但是有别于营利法人的特殊之处,恰恰是其制度建设的重点。  相似文献   

9.
分配农村集体财产的前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也没有提供由此引发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由于法律的缺位造成了分配房屋、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集体成员福利等一系列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而产生的经济矛盾越来越多,并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新农村的建设和农村的稳...  相似文献   

10.
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构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公有性与功能综合保障性,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保护法益的多样性,导致终止呈现终止方式缩限、终止财产处分限制更多等特别性。基于终止方式的缩限性,不宜将期限届满和低于人数下限约定为自愿解散事由,不宜将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规定为强制解散事由;在“破产终止后再重建”与“破产免责却不终止”两种方案中,后者更值得提倡,而且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例证。基于终止财产处分限制的加强,还需明确限定责任财产的范围、限制破产期间与受理破产前一定期限内的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成员或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应在破产清算时被禁止,在丧失存续基础解散时授权集体成员民主议定。  相似文献   

11.
针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参与主体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发挥其主导性作用。但是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制度欠缺。为此,运用理论创新的方法,从包容性增长理念的视角研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体包括:倡导包容性增长理念、强化包容性增长责任、落实包容性增长措施,出台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主体地位、管理体制、主体间关系、产权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相似文献   

12.
文章主要对我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历史进行简单的回顾和评价,对现行集体经济审计模式进行深入研究,指出了现行模式在法律化,规范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新模式的研究和创新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3.
现行法律对村民委员会的定位不准,尤其是没有理顺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以及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故有必要对村民委员会的地位进行探析。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对村民委员会进行重新定位。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明确界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参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来确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对解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分配纠纷日益增加。司法机关对此类纠纷的态度一直摇摆不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分配纠纷的核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这种资格认定涉及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法律应当干预。鉴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较为复杂,立法可对之进行类型化处理,对不同类型的人员涉及的分配纠纷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秉着司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不断探寻解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分配纠纷的新方法。  相似文献   

1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路径在理论界有法定说和自治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纷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方面应当直接通过立法明确,还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明确,要回答这个问题,需首先明确成员确定行为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某一个体被确定为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能否被剥夺或忽视。如果此种利益是不能被剥夺或忽视的,则必须通过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唯有如此,相关主体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才不会因为自治或因"多数人的暴政"而被剥夺。反之,则可以将其交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处理。成员身份的确认与成员确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成员原有身份的核实与认可,只能以事实状态为依据,否则,便可能侵害成员的既得权益;后者是对组织成员的实际构成所作的决定,它既包括对原有成员的确认,也包括对新加入成员的接受。由于行为性质与涉及的利益不同,对两类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对前一种行为,只有在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合法实施;对后一种行为,则主要由双方根据自己的预期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为更好地保护成员权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在路径选择上,应当对成员确定中的成员身份确认和新成员吸收分别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于成员身份的确认,相关立法应当采用法定路径;对于新成员的吸收,则应当采用自治路径。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只能以历史与现实作为基本依据,对此,应当根据法定原则确立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的成员身份确认制度,明确依照户籍应当认定的成员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或政策对因户籍恢复、调整而应当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范围进行界定,对应当丧失成员资格的人员进行排除,由此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的范围。对集体经济组织新成员的吸收或接受,应当根据自治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申请加入该组织的人员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章程对接纳外部成员的条件、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对外部成员的权利范围进行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获得成员身份的权利等不应当由外部成员享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固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股权配置的目标是突破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流动的封闭性,为后续股权流动创造条件。基于昆明市27个村庄的实地调研,重点关注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模式、成员增减后的股权管理模式以及股权流转等方面的实践对集体经济组织封闭性与开放性的影响。实践证明,集体经济发达程度是影响股权量化和分配具体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而这也直接会对集体经济组织封闭性和开放性形成产生影响。现阶段,股权还是作为身份权利呈现,但未来将逐渐发挥其经济权利的功能。因此,以注重经济属性为基础的开放性的集体经济组织将会成为未来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17.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存在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各项权能。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受损现象,直接导致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剥夺,出现"被农转非"现象。在我国户籍制度尚无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应从立法层面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界定,并辅之以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对新出现的特殊群体予以充分考虑,赋予"取得城市居民身份、稳定生活收入、加入城市社保"这一衡量标准,从而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走出困境。  相似文献   

18.
对于常规组织来说,法律和政策往往是被作为制度和体制性因素来看待的;在管理学的视角中,法律和政策则被作为管理和控制的工具而加以认识;在我们考察组织结构的时候,法律和政策也被看作是约束和规范的因素。但是,对于组织理论而言,法律和政策还是一种资源,是组织运行中必须努力获取的资源。在法律和政策资源的获取上,常规组织更多地表现出资源控制的特征,从而引发了立法和政策制定上的激烈竞争。任务型组织在法律和政策资源的获取上与常规组织不同,它是通过与常规组织以及整个组织环境之间建立起信任与合作的关系而去获取法律和政策资源的。因而,为了获取法律和政策资源,任务型组织应当重视信任与合作关系的营建。  相似文献   

19.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应当指当前土地承包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长久不变。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严格政策法律界限、严格试点管理、加强执法监管、强化流转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既不同于普通民商事仲裁,又不同于行政裁决,是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要努力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和服务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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