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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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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门阀制度在魂晋南北朝时期占有重要的地位,门阀士族婚姻习俗的演变过程,记载着门阀制度的盛衰历史."士庶不婚"习俗使得门阀士族子女衰败,人才退化,后继乏人.这是门阀士族没落、门阀制度渐衰的一个直接原因和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2.
西晋的腐败风气与门阀制度夏保连,刘文芳在中国封建社会,两晋时期上流社会的腐败现象十分突出,在西晋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这种风气不仅加速了司马氏政权的灭亡,其流毒也给后世造成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本文拟就西晋上流社会的腐败风气与门阀制度建立的...  相似文献   

3.
两晋南朝几百年的历史,基本上是门阀士族掌握政权。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均与门阀士族有着密切的关系。经典作家向来就十分重视对统治阶级及其内部各阶层的分析。列宁说:“在许多历史著作中,马克思提供了用唯物主义观点研究历史,分析每个阶级以至每个阶级内部各个集团阶层所处地位的光辉而深刻的范例。”(《列宁全集》21卷40页)门阀士族是地主阶级中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治舞台上一个重要阶层,本文拟就门阀士族的涵义、门阀士族存在的经济基础、门阀士族在政治上的独占性及其‘士庶之别’的等级编制等问题,进行探索,以求教于专家学者。  相似文献   

4.
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盛行,门阀士族垄断经济、政治和文化,同时也垄断史学,所以那时的史学,从内容到形式,都打上了门阀士族的烙印。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魏晋南北朝的史学,乃是门阀士族的史学。谱系之书风起云涌般地出现,便是最好的证明。魏晋南北朝的谱系之书,主要包括家谱、姓氏学和谱学专著三个部分。  相似文献   

5.
李天石 《江汉论坛》2006,(3):97-100
关于唐宋变革问题,中外学者历来纷争颇多。近年来,唐、宋史学界都逐渐认识到,打通唐宋断代界限是提高唐宋史研究的重要途径,而要打通唐宋研究,在20世纪颇有影响的“唐宋变革论”则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为此,本期约请张国刚、孙继民、李天石、杜文玉、严耀中五位学者对唐宋变革问题展开讨论。张国刚教授、严耀中教授从文化、孙继民研究员从军事、杜文玉教授、李天石教授从阶级(层)关系等不同的视角阐明了自己的看法,多所创获,启人良多。冀望能够以此推动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6.
公安派文学主张的形成是阳明学去格套精神影响的结果.袁中郎将去格套的精神引入文学世界,将去格套的哲学意义在文学上具体化,才使独抒性灵的文学主张在具体写作时有所落实,从而使"性灵说"不仅是有精神之理论,更是有方法之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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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古代的先秦社会,最显著的特点是以礼的形式渗透到社会各方面的等级制。这种等级制结构,有许多因素是利用旧的氏族制改造而成。例如姓氏制度,最初它本是起源于母系时代并被用作血缘系属关系的一种标志,其基本作用是认定氏族成员在血缘集团中的身分归属。但在后来,主要是在进入阶级社会时,姓氏却成为身分、门第、地位、特权诸社会等级  相似文献   

9.
一切成功的、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都能够给人以清新而刚健的美的享受和教益。那么,文学艺术作品的“美”在何处,“美”从何来呢?——来自内容,来自形式,来自突破和创新,来自巨大的艺术传达力和艺术感染力。然而,这一切又都总是渗透在民族特色和传统特点之中的。文学发展的基本事实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文学的民族特色愈鲜明,就愈有国际性;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对魏晋时期出台的一系列特权法进行深入剖析,揭示出特权法与士族门阀制度的内在关系,明确指出:士族门阀制度形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魏晋时期的特权法在士族门阀制度的演进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士族门阀制度形成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1.
东晋门阀与儒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门阀问题是中外学者十分关注的问题,但一般地都把它作为东汉迄至南朝的一个社会阶层来看待。近来,田余庆先生在《东晋门阀政治》一书中指出,门阀只限于东晋一朝,门阀政治是皇权政治的变态,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一种特殊政权形式。门阀既然作为一种特殊的封建统治形式而存在于东晋,那么,它同传统的封建统治思想——儒学,究竟是什么关系?迄止目前,还没有专门论述.笔者认为,东晋时期两位著名学者张湛和葛洪的思想反映了门阀集团对儒学的态度,反映了东晋时期儒学发展的一些特点,是儒学发展史上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阶段。门阀与儒学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本文不可能对其面貌作全面的揭示,故仅就张湛《列子传》和葛洪《抱朴子》的一些儒学思想以及儒学在东晋回升趋势的一些历史原因作些探讨,就教于学界。  相似文献   

12.
开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俄语语言国情学的研究核心是研究文化差异,其理论基础主要基于语言的三种功能,印:交际功能、文化载蓄功能和指导功能。语言国情学的目标是主要通过对词语文化,即“作为民族文化信息载体和渊源的语言称名单位”的学习让学生了解苏俄的国情,了解“当今的现实生活”。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的俄语语言文化学是研究语言和文化的文化科学思想的新聚合体,主要研究语言功能中文化与语言的相互关系和作用,借助系统方法,探索语言内部与语言外部(文化)内容相统一的一个完整的单位结构的一个过程,以现代先后次序和文化定型(规范体系和全人类价值体系)为研究对象。近几年来,学者们对二者的相互关系进行了专门讨论,可以概括出三种主要的基本观点:语言文化学包含语言国情学;语言文化学与语言国情学之间没有本质差异,两个术语可以同时并存;语言国情学包含语言文化学,我们赞同第三种观点。  相似文献   

13.
试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关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当制度成为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变量时,人们注重的往往是正式制度对经济的制约作用,非正式制度对经济深远而持续的影响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经济建设过程中,既要加强正式制度的变迁与创新,也要注重非正式制度的改造与培育,实现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兼容,以促进经济的增长。  相似文献   

14.
包海英 《天府新论》2007,(4):143-146
在中国历史上,科举作为读书人的一件大事,对文人剧作产生的影响是普遍而深刻的。正因为此,科举及与其有关的情节在我国古代戏曲中随处可见。通观我国古代的戏曲作品,从早期南戏到明清传奇,表现男女爱情和婚姻生活的戏曲往往少不了科举求名的情节。元代在不得为官或仕途不如意的情况下,许多士人把目光投向下层社会,因为他们要找寻寄托,而杂剧无疑是他们寄托怀抱、娱乐自己的最佳工具。八股文处处要求合乎科举考试的要求,要求应试者完全放弃自己的思想戏曲代言,而戏曲尽管也要受到戏曲创作规范的限制,但相对应试的八股文体,作家在思想上无疑有着更大的自由,可以发挥更多的想象,可以给作者带来心灵上的自由,因此,许多失意文人把它作为抒情言怀的最佳工具。  相似文献   

15.
语言与其意义之间的联系不是固定的、僵死的。语言的意义随着言语交际的环境以及说话人的意图、态度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语言(或言语)的意义就是语言表达式所传递的信息。信息的获得必然要受到人的观念、态度、知识背景、解释的角度等因素的影响。情境对语言表达式中做承载的信息加以限制和补充,使得确定的、具体的信息得以传递。  相似文献   

16.
宋濂提出了"吾心为天下最大"的命题,他的理学着重探讨了"人心"与"天地之心",并进而指出人们通过治心工夫的涵养便可以体认天道,使个体人生境界向更高层次精进。治心之学的功能还表现在:心既然是万物的主宰,决定着一个人的本质,那么透过对人心的观察,便能够帮助我们识人;通过治心工夫的涵养,或是通过圣贤文章,体认天地之心,存诚于心,可以成就一代文章大家。不仅如此,在政治实践中他还以治心之学中的人格修养学说来启发引导朱元璋摒弃自身的刚猛与暴戾,通过理论中的阴柔元素来化导朱元璋行事风格中的刚猛。  相似文献   

17.
宋明时期,儒释道都在以自身为本位的基础上极力吸取其他二学的思想来发展自己的理论.作为传统儒家心性学说的继承和发扬者的陆王心性之学,更是吸取了其他学派(尤其是佛教禅宗洪州禅一派)的思想来建立和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本文对陆王之学和洪州禅的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从婚姻论东晋南朝门阀制度的盛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两晋南朝时期,是门阀制度统治的时代。“婚”与“宦”是此一时代土族门阀的两大支柱,也是衡量门族高卑的尺度。所谓“婚”,是看你联姻的是庶族还是土族,所谓“宦”,是看你担任的是清职还是浊官。周一良先生指出:“论南朝对待特殊分子之政策时,政治方面从‘宦’字着眼,社会方面则以‘婚’为中心推论之。”①唐长孺先生也说:“当时门第高卑,婚姻是一项重要标准。”②因此,认识统治魏晋南北朝达三百年之久的门阀制度如何从盛到衰,研究婚姻倒不失为一个从社会史领域考察的重要途径。一、身份内婚制与土族的衰落在封建社会里,“几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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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嘉学者张澍为清代姓氏学的集大成者,他筚路蓝缕穷其一生研究中国历代姓氏,所著《姓氏五书》,体例严谨,珠玑贯穿,方法独到,既博且新,不但勤于辑撰,而且考证精审严密。张澍以独到的眼光,坚韧的毅力,广博的知识,娴熟的治学能力,对中国古代姓氏的错乱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系统性的厘清订正。其姓氏学研究不但具有创发性,而且学术价值及其影响极大。  相似文献   

20.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离婚之精神损害有离因精神损害和离婚精神损害两种.前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侵权行为而导致离婚,从而给一方造成精神痛苦,受害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新的<婚姻法>确立了这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空缺.而后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并无侵权行为,离婚本身即为构成精神损害之直接原因,如由于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夫妻一方被判处徒刑等.这种离婚同样使一方受到精神损害,自然也应得精神损害赔偿.遗憾的是,新的<婚姻法>并未作此规定.因此,要完善我国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使离婚之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进一步扩大,把第三者也作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而且还要将离因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将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因配偶一方犯罪而被判入狱和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情况作出规定,使精神受害者得到应有的经济救济和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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