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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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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冯军 《学习与探索》2012,(8):64-68,4
刑事司法应当积极追求社会公众的认同,以保障刑事司法社会控制功能效果的最大化。在实现刑事司法公众认同的过程中,刑事司法的权威、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赖程度和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问题,都会对刑事司法能否获得公众认同以及认同的程度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2.
被害人问题为当下刑事法学界的重要议题,因对其利益的忽视而致现代刑事法治面临严重正当性危机."尊重被害人、考虑他们的需要"成为刑事法学及各国实践的重点.反观国内,许多被害人问题研究着眼于谋求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的提升,而忽视了因无法改变的犯罪与刑罚的本质认识、司法的目的与其作为认识活动的性质等方面所决定了其在被害人问题解决上的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刑事司法固然在被害人问题解决上难当主力,但是在不损及被告人权利与诉讼目的前提下进行局部改良亦有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可能.所以,应对被害人问题的现实作法是强调刑事司法与其他社会政策的互动与协调.  相似文献   

3.
"恢复性司法"强调维护与重建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其在减轻诉讼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上的巨大功用得到西方各国的广泛认可,"恢复性司法计划"已在西方各国普遍实施.与西方先进的"恢复性司法"相比,我国刑事调解制度目前存在调解适用范围狭窄、忽视被害人个性化需要、片面追求"报应正义"等缺陷,已不符合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鉴于我国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恢复性司法"与我国传统调解文化的相通之处,将"恢复性司法"与中国传统调解文化相结合,构建"中国特色"刑事调解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由于我国目前"恢复性司法"适用的配套措施尚不健全,因此,一定时期内我国刑事调解制度应着重对"恢复性司法"理念层面的引入,与此同时逐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最终实现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调解制度之目的.  相似文献   

4.
任何司法领域都需要遵循一定的价值,这决定着改革的其他价值设定和改革的目标、步骤和方法。保障弱势人权就是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这决定着刑事司法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实现公平、效率、正义的目标。与国际人权公约相适应的同时,要求刑事司法本身的合法化和程序化,并实现中国刑事法制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5.
腐败案件的高发案率是中国当前所处的社会转型期的突出特点。为了适应治理腐败犯罪的需要,中国刑事司法形成了一整套独具特色的侦查体制、办案原则,并且注重依靠群众查办腐败案件,注重打击重点的随时调整。中国刑事司法注重提高腐败案件的侦查能力和加强反腐败刑事司法的规范化建设等,这是中国反腐败策略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中国在反腐败刑事程序如何与国际公约对接等方面面临着一些挑战,这也指引着中国刑事司法改进的方向。  相似文献   

6.
《求是学刊》2019,(2):127-137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向刑事司法早期阶段扩展的制度发展过程,既有回应人权司法保障一般标准的性质,也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刑事司法通过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值班律师等制度,为贫弱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是确保其平等实现有效辩护和公正审判的关键。在此过程中,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还面临着资源短缺、协调不足等挑战,为此需要动员各利益相关方力量,把握当前司法改革机遇,结合制度倡导、区域经验分享、科技创新等途径积极完善刑事司法早期阶段法律援助。  相似文献   

7.
万毅 《学习与探索》2005,(1):168-172
维护自由是刑事司法机制的价值本位。刑事司法机制对自由价值的追求,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对法秩序的保障来实现的。刑事司法机制以相对自由观为正当性基础,经历了一个由消极自由向积极自由过渡的发展历程。刑事司法机制中的自由涉及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以及财产自由。在刑事司法机制中实现自由价值最终依赖于程序的法定性、手段的节制性以及权利的可救济性。  相似文献   

8.
刑事调解是刑事司法体系整体性的进步要素,也是保护公众利益的利器。对于被害人而言,刑事调解的意义尤为重大。之前被害人几乎生活在法律真空中,在关乎诉讼主体的程序设置框架中处于劣势地位。尽管重新发现和恢复被害人身份的运动更多地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发生,但它之后逐渐向大多数欧洲国家扩展。被害人通过刑事调解制度变得"可见"起来。应该最大限度扩展刑事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这应该以限制国家公权力,扩展个人意思自由理念为支撑。  相似文献   

9.
"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客观上造成了我国"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现状,主权国家内如何进行司法协助成为我们必须研究的课题.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能否有效、持续、稳定地展开,有赖于中国内地与港澳之间进行真诚的合作,并形成相关的制度.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化的过程中需要确立主权唯一、法域平等、便捷高效三个基本原则.上述三个原则相互协调和统一之时,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制度体系方能有效和良性运转.  相似文献   

10.
念富强 《社科纵横》2003,18(1):39-40
司法改革既是法律决定 ,更是政治决策 ,是政治决策和法律决定的结合。中国的司法改革因没有依循中国政治体制的传统和特点而导致了决策主体的缺位。这是造成目前我国司法改革难以有效推进的主体性因素。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在政治决策之后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推进。  相似文献   

11.
中国刑事简易程序虽历经改革而渐成体系,但诉讼程序简化的效果却不甚理想,这与立法部门忽视审前程序简易化有直接关联.案件流转机制冗长、审批机制复杂,是耗费审前程序期限的主要因素.尽管中国已通过缩短程序期限、简化诉讼环节的方式对简易程序改革进行探索,却未能达到应有功效.而三阶段的诉讼程序划分标准,审前程序的实体化,程序倒流的频繁发生,则是降低简易程序运行效率的深层原因.为简化审前程序,西方用于改革审前程序的权利放弃模式与事由预设模式可为中国提供制度借鉴.中国可通过压缩审前程序期限、跳跃审前诉讼环节,并在审前司法实践中综合适用这两种简化方式达致诉讼程序压缩与跳跃的效果.相较于以往,这是一种新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12.
“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客观上造成了我国“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现状,主权国家内如何进行司法协助成为我们必须研究的课题。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能否有效、持续、稳定地展开,有赖于中国内地与港澳之间进行真诚的合作,并形成相关的制度: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化的过程中需要确立主权唯一、法域平等、便捷高效三个基本原则:上述三个原则相互协调和统一之时,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制度体系方能有效和良性运转。  相似文献   

13.
网络公众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司法过程,虽然并没有制度上的渠道介入司法权的具体运作,但在司法民主化的进程中,网络公众判意成为司法机关排除其他权力机关非法干预、增加司法运作透明度、促进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良性双向互动的动力来源及最佳路径选择.因此,公众借助网络平台参与司法并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所形成的网络公众判意,必将对我国司法生态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司法生态从语义上蕴涵了法律实证活动中主体的参与要素,从系统的角度看,为了使司法运作结果符合公众对司法的合法性期待,必须保证体制外的网络公众这一群体的有效参与,才能使司法运行符合司法民主化的现实需求.网络公众司法参与对我国司法生态将产生如下影响:一是在现实的政治语境下使司法获得应有的独立运作空间;二是能够有效提高司法运作过程的透明度;三是能够催生司法回应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14.
刑法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法,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必然会受到社会公众心理与民意诉求的影响。自《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刑法修正越发注重对国民欲求的回应,社会公众心理与刑事立法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二者的频繁互动在促进刑法罪名体系与刑罚配置日益完善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刑法典自身的稳定性与体系性,并导致了过度的犯罪圈扩张与忽视刑法以外的社会治理手段的运用。为此,应当通过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协调性以及加强附属刑法与综合性社会治理手段的运用,在回应社会公众诉求与坚守刑法自身理性之间寻求一份微妙的平衡,实现社会公众心理与刑事立法的良性互动,完成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的路径转换。  相似文献   

15.
《社科纵横》2015,(12):99-103
新型传媒从根本上改变和颠覆了信息的传播方式,它成为民众自由表达意见、思想的重要平台,可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进而影响有权机关。但是新型传媒为民意提供的表达平台并非完全自由,新型传媒在此过程中会对于舆论的走向进行引导,对于民意的正确表达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正确认识新型传媒与刑事司法的关系,是有效应对新型传媒对刑事司法不良影响的前提。  相似文献   

16.
反思现实存在的问题,可以发现我国的刑事侦查权存在侦查机关的自行决定权力过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约简单肤浅,留于形式,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形无力虚,刑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和救济途径,导致刑事侦查权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而明显失衡.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结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必须建立中立、公正的司法审查,增强由法官主持司法介入审查刑事侦查权力行使合法性,以防止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造成滥用伤害,避免侦查权的异化,达到社会主义法治体制在刑事侦查行为规范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更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结率一直处于低迷状态,长期徘徊在10%左右,有些法院甚至很长时间都是零执结率.面对如此严峻的执行现状,欲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有效实现,应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保留和完善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的刑事和解及刑事赔偿先行审理、刑事赔偿主体、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相关制度的完善,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赔偿;二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济金制度的探索上,尽快建立和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8.
刑事预审是庭前审查准备程序中的重要活动,主要是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司法审查。完备的预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庭审的高效进行,也有利于被控告一方对是否起诉的审查行使参与权。预审权既不是侦查权,也不是检察监督权,它本质上是司法审判权。预审应从侦查和审判阶段分离出来,独立地作为两者的中间程序。考察国外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在构建我国刑事预审制度中,预审的起诉决定对预审法官来说是一种相对决定权,检察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报上级检察机关审议,最终由上级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相似文献   

19.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中,国家垄断对犯罪的追诉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则并不重视.刑事和解制度在保护直接被害人的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对犯罪人能够重返社会,处理好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也给予密切的关注.在我国民间,刑事领域的"私了"屡禁不止,这种对法律的规避行为与刑事和解制度却有着密切的关系.将二者紧密结合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寻求生长的土壤的过程.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与私了相比,范围是有限的,刑事和解制度的设立,主要的价值是诉讼经济、民主和正义,因此没有必要在适用案件上加以限制.其适用范围应分为自诉和公诉两个方面及针对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20.
程德文 《学习与探索》2007,1(6):113-117
如何保证刑事诉讼中事实裁判的客观性,一直是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项重要课题。按照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形式理性观,法律的理性化与司法的形式化是保证司法结果客观性的两个前提条件。在这种意义上,刑事诉讼中事实裁判的客观性取决于刑事证据法的理性化水平以及刑事证据司法运作的形式化程度。然而,根据形式理性来确立影响事实裁判客观化程度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否可能,却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因为法律本身客观上存在的漏洞、法律相对于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司法解释的弹性等方面的因素,使细密司法的理想很难实现。因此,对形式理性的理论预期,需要保持相对客观而冷静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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