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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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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争点整理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居于基础地位,是审前准备的结论性活动,属于审前准备程序的核心程序。我国的争点整理制度尚有不足,有待改进。应从建立强制答辩制度、证据交换规则、审前会议制度、举证时限制度、法官释明权制度这五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争点整理制度。  相似文献   

2.
争点整理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居于基础地位,是审前准备的结论性活动,属于审前准备程序的核心程序。我国的争点整理制度尚有不足,有待改进。应从建立强制答辩制度、证据交换规则、审前会议制度、举证时限制度、法官释明权制度这五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争点整理制度。  相似文献   

3.
本文讨论识别和整理争点的方法。争点依赖当事人的有效争执,由当事人建构。争点要有效建立,至少需要当事人就具体问题存在真正的争议,且与本案有关联。因此,在当事人建构争点的过程中,法官需要依法律给予适当的引导、释明,还需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分类分层进行整理。为了能进行释明和整理,法官有必要预先作出识别。如此,整个审判才可能条理清晰、具体明确,争点的解决与本案争议的处理之间的关联才可能是明晰的。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争点整理程序的雏形,这种程序适用于所有“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以当事人的诉答意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手段为依托,以整理“案件事实及相应法律问题”为己任,以为法庭审理提供主线为目标。可以说,争点整理程序已然成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该程序仍面临着一系列困境。未来,应该以协同主义为根本理念对法官及当事人的权责进行重新分配,明确“争点整理——开庭整理”的两阶段诉讼构造,将“有理性”审查引入诉答文书,并对诉答文书进行扩张式改造,同时完善证据交换规则与庭前会议制度的缺漏之处,配合以攻击防御方法逾期提出的制裁措施,最终实现案多人少背景下诉讼效率与裁判品质的双重提升。  相似文献   

5.
随着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争点整理的程序和方法已被两大法系接纳。尽管任何审判都无法绕开对争点的整理,但我国却一度制度性地剥夺了当事人争点整理权。目前,从司法解释到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都规定了对争点要予以明确,在具体规制上亦有一定的配套,但远没有形成符合现代诉讼要求的系统化的争点整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争点整理制度,必须在遵循效益原则和法院适度控制原则的基础上,从权利主体、时间要素、程序步骤、程序保障、法律后果等五个方面进行争点整理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6.
管理型法官区别于裁判型法官,是英美国家民事诉讼中主要是审前程序中出现的法官新形象。由于普遍存在当事人滥用程序权,造成了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高昂,英美国家进行了持久的民事司法改革,赋予了法官程序管理权,进行案件管理、程序管理和证据管理,以促进程序经济,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借鉴管理型法官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乃至整个诉讼程序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纠正片面强调建立当事人主导审前程序的改革思路存在的偏差。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直接开庭”存在的弊端入手 ,以程序正义为出发点 ,在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基础上 ,结合中国司法实践 ,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想  相似文献   

8.
争点效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理论,两者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也有些许差异。相同之处在于,在最终目的上,两者均使案件获得充分审理,以期达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不同之处在于两者在适用条件上,争点效具有明确的适用要件,当事人掌握适用的主动权;诚实信用原则因缺乏统一明确的适用标准,更多的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鉴于两者存在的上述特性,在具体适用上,应优先使用具体要件更为明确的争点效理论,而在争点效无法起作用时,诚实信用原则起着衔接作用。  相似文献   

9.
本文详细考察了西方国家及我国立法现状 ,同时以“公正、效率、效益”三个民事诉讼价值目标为标尺 ,以当前审判实践中“四步到庭”、“一步到庭”审判模式为参照 ,对审前准备程序进行了细致分析 ,从而确认我国审判准备程序重建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 ,全面论述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的界限 ,审前准备程序法官角色调整 ,审前准备程序的前提与保障。最后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阶段提出设计方案 ,对其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10.
庭前准备程序为审判活动的公正、高效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保证。通过庭前准备程序,控辩双方的诉讼参与权得以实现,案件争议焦点得以明确,非法证据被排除在法庭之外。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存在诸多不足,如权利告知和整理争点的功能欠缺,证据开示的规则并不完善,控辩双方参与庭前准备的作用被弱化。为了实现公正审判等诉讼理念,应当对我国的庭前准备程序进行重构,以发挥其对审判活动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1.
集中审理模式已成为各国建构民事诉讼审理方式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它要求所有审判核心事务均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否则必将陷入多次“非正式化庭审”的窠臼之中,这便意味着在审前阶段需进行充分的准备。法官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司法裁断之上,逐步改变事无巨细的审判环节“守夜人”角色。以法官助理为代表的司法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挥和授权之下处理非审判核心事务,发现诉讼瑕疵,在庭审期日到来之前明确两造争议焦点,指导证据整理及交换,促使开庭条件的达成,为法官“减负增效”。  相似文献   

12.
所谓争点效,是指在前诉中被双方当事人作为主要争点予以争执,而且法院也对该争点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断,当同一争点作为主要的先决问题出现在其它后诉请求的审理中时,前诉法院对于该争点作出的判断产生的通用力。依据这种争点效的作用,后诉当事人不能提出违反该判断的主张及举证,同时后诉法院也不能作出与该判断相矛盾的判断。其理论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它具有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重要功能。我国应当引入争点效理论。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程序立法,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做出了相关界定,但相对简单、粗放,当事人参与程度极低,无法充分实现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审前准备程序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包括强制诉答制度、诉讼失权制度、审前和解制度等,为提高司法效率、迅速妥善解决纠纷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4.
审前程序是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审前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附属性功能受到了重视,但其独立性功能仍未得到应有的关注.通过对独立性功能的价值分析和正当性研究,可得知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具有相继关系和并立关系.通过对几个国家审前程序立法例的比较,可看出我国在这一程序设计上的缺失及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性缺陷,在此基础上,文章认为应确立答辩失权制度,建立预审制度,实行审前法官和庭审法官相分离,继续完善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审前程序结案方式等.  相似文献   

15.
法官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对案件的争点、待证事实、证据材料、所涉法律问题等所形成的认识、评价和判断等心证,向当事人公开,让当事人对法官的心证有所了解.心证公开的主体只能是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公开的内容既包括事实问题又有法律问题;法官的心证公开一般在程序进行中或者临辩论终结时进行,辩论终结后判决理由的公开也应属于法官的心证公开;法官进行心证公开时应坚持中立、适度的原则.  相似文献   

16.
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为了达到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目标,美国和德国作为两大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依据新的司法理念对审前程序进行了审理结构上的调整或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尚未形成独立的审前程序。当前我们构建中国审前程序,应在比较中、美、德民事审前程序的基础上,借鉴美、德立法经验,对民事诉讼失权制度、诉答程序、初步审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官释明权等,进行相应的改革。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立法对判决理由效力未作出规定,理论界对判决理由效力问题的研究零星而不成系统,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中后诉法院对前诉判决、特别是对判决理由部分判定的争点问题认识不一,造成同案不同判或重复审理问题。文章尝试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认为民事判决理由部分的既判事实应有条件地具备争点排除效力,事实查明部分的事实、证据以及判决理由部分的非主要事实争点可以具备证据效力。除此,对于法律理由中的判决意见,时机成熟时可以使其具备判例效力,以期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铺路。  相似文献   

18.
审前准备程序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前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作为审前准备程序的两种模式——美国审前准备程序与德国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审前准备程序的主导者不同 ;收集证据的手段与范围不同 ;审前准备程序的结果对开庭审理的拘束力不同。两种模式各有优势 ,也都存在着不足之处。我国应借鉴两种模式的优势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前准备程序  相似文献   

19.
本文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前准备程序立法及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阐述了重构审前准备程序的若干法理思考 ;对如何重构审前准备程序提出了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20.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从“应当告知变更诉讼请求”到“将相关问题作为焦点问题审理”,在规范层面减轻了法院的释明负担,转以法律争点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法律争点审理程序需要与法律观点释明相配合,从而实现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充实程序保障与纷争一次性解决的多元目标。于法律争点审理中,法院应实质性赋予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适时开示心证,防止法律面的突袭性裁判;应放宽诉之变更的条件及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合并与预备合并之诉讼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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