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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对破产犯罪规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破产犯罪的主体限制过窄;二是对破产犯罪的行为方式规定较单一。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完善主要应考虑加强对破产保护的力度和提高破产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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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江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3):50-56,77
针对日益严重的破产欺诈行为,《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新规定了虚假破产犯罪。在司法机关对罪名做出司法解释之前,理论界对于此罪名的表述不同。论文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以及犯罪客体四个方面对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虚假破产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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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江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51-56,63
德国的破产犯罪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日臻完善并形成独立的体系。作为严重的经济犯罪类型,目前德国破产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并且造成的损失不断扩大。《德国刑法典》第二十四章用专章共五条来规制破产犯罪。德国不存在专门从事侦查、起诉破产犯罪的特别机构。民事与刑事司法机构之间的协调有利于发现和打击破产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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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瑀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8(3):32-35
新颁布的《破产法》规定了三类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破产犯罪行为,而目前我国《刑法》对破产犯罪的规定明显滞后,我国应根据国情,借鉴国外立法,构建我国破产犯罪体系。在分析我国现行破产犯罪制度不足及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本文从立法论的角度对破产犯罪定义、构成、实施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并对破产法与刑事立法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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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人是破产法中的重要机构,从破产宣告开始到破产程序的终结,负责处理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有关事务。为了防止破产清算人滥用权力,为了保障破产程序公正进行以及防范日益严重的破产犯罪,应当对破产清算人进行监督。通过对破产清算人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论述,试图为破产清算人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7.
破产欺诈犯罪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欺诈犯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严重、最典型的犯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做了规定。在我国大陆,破产欺诈犯罪可以适用的罪名是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的虚假破产罪。通过考察国外立法,以期对我国立法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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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近现代破产犯罪的早期规定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近代立法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借鉴德国立法的基础上制定1922年《破产法》罚则,破产犯罪第一次完整、系统地被规定在破产法中。1922年《破产法》实施了八十多年,直到2004年日本才通过新《破产法》即现行《破产法》。现行《破产法》之破产犯罪立法对1922年规定进行大范围的修改,新增了法人犯罪处罚,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维持了客观处罚条件规定,涉及刑法总论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9.
孙明先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8(6):107-115
诈欺破产罪是侵害债权的主要犯罪。通过对中外的一些刑法关于诈欺破产罪的规定的比较,揭示诈欺破产罪的法律特征。为了惩罚诈欺破产罪,保护债权,我国刑法应增设诈欺破产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10.
破产监督人设置必要性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艳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0(1):26-30
公正和效益是学界普遍公认的程序的内在价值目标或目的性价值,在破产程序设计中,应始终以这两大价值目标为衡量标准。破产监督人是保证公正清偿,实现程序效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破产程序中的法院、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都难以担当日常监督的重任;和解程序为不法债务人提供了实施侵害债权行为的可乘之机,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也难以准确到位;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至指定破产管理人前,债务人财产实际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破产犯罪呈现日益上升趋势,危害巨大。因此,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失控,优化各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加强日常专职监督,防范破产犯罪,在新破产法中增设破产监督人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加入WTO ,我国的经济结构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破产不可避免地导致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此 ,新修订的破产法应最大限度地满足与破产案件有关的各主体的利益 ,将实现均衡利益作为其价值目标。相应地 ,破产法应增设重整、监督和惩治破产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韩中节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3):117-122
因为历史和体制的原因,与台湾地区繁荣及发达的市场经济相适应,台湾地区破产法也比大陆破产法完善。台湾地区破产法不仅设计了一套严密完整的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如债权人自治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不诚实破产犯罪制度等,而且设计了一套体现现代破产立法趋势的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制度,如破产免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等。上述破产制度正是大陆破产法不完善甚至尚付阙如的地方。因此,研究、借鉴台湾地区破产法律制度,对于大陆破产法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3.
周建军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8,(6)
我国现行产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债务企业挖空心思搞假破产,二是债权人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三是清算组织流于形式,四是债权实现程度很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本身所致,二是破产法与其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差别,三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由于这些原因,应考虑:删除、修改破产法的有关条款,在刑法中增设破产犯罪条款,在破产法中增补破产财产的最低分配比例条款,建议将清算组的组建工作市场化 相似文献
14.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74-78
美国的缓起诉制度产生于20世纪中期,主要适用于青少年犯罪,以使其免受犯罪污名。1992年,美国司法部在所罗门兄弟公司证券诈骗案中首次与被告签订缓起诉协议,开创了适用缓起诉协议打击企业犯罪的先河。由于缓起诉制度有利于防止企业破产、工人失业等社会问题,社会效果显著,美国检察官与企业达成的缓起诉协议日渐增多。缓起诉协议通常包括交纳罚金、上缴犯罪所得、认罪、提交证据、协助调查、改善内部管理、加强外部监督和特别给付等内容。 相似文献
15.
朱伟瑾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3)
《民事诉讼法》对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自施行以来,在实践中已得到充分的运用。但在实践中对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也有不尽理解的,有的将破产还债程序与破产宣告混为一谈。为此,本文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企业法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的救济措施,破产还债程序的两个不同阶段及其效力等进行阐述。重点阐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分两个阶段进行的,第一阶段是破产准备阶段,是企业可能得到自救的阶段,第二阶段是破产宣告,是实体清算阶段. 相似文献
16.
冯雪倩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7(2)
我国自制订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以来,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极大推动了我国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建设。但是这一过程仍出现了一些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尤其是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规定的严谨性。本文以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为核心,分别分析了美国法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中值得借鉴的法律规定,并在对比下提出了我国破产管理人薪酬制度发展的建议和想法。 相似文献
17.
郑玉敏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企业破产已成为生产经营中一种常见的现象,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好企业的破产及其善后工作显得十分重要,为此首先应建立健全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使企业对破产问题的处理能够有法可依,受理范围,破产财产范围等都应明确。 相似文献
18.
张璟慧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5):64-66
当今社会许多国家的破产立法,其重心日益向破产预防制度转移,破产清算已不再是破产法立法和司法的惟一主题而越来越成为特定情况下才加以适用的特别措施,相应地,各国关于破产预防制度的设计日趋完备和精细。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关于和解和整顿制度的规定仅有6个条文的内容和篇幅,无论在作为一项制度的科学性方面,还是在制度的完整性和连贯性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在对我国现行破产预防制度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粗略地勾画了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19.
叶甲生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9(1):67-71
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破产原因相比,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既体现了破产原因立法的一般规律,又有其特殊性。在破产原因共性问题上借鉴这些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同时牢牢把握住我国破产原因的特殊性,可以准确地解读新《企业破产法》的破产原因。 相似文献
20.
总结了带随机利率和相依利率离散时间风险模型的相关成果,在此基础上,将马氏链利率引入模型中,进一步研究了离散时间比例再保险风险模型,在常数策略下,考虑利率具有不可数状态齐性马氏链结构,并利用递推方法,得出了破产前盈余、破产后赤字分布及其联合分布所满足的积分方程,给出了证明过程,并由此推导出破产概率、破产时赤字的分布以及破产前盈余分布各自满足的积分表达式,最后同样利用递推的方法研究了破产持续时间的分布,给出了破产持续时间为k期的概率所满足的积分表达式,结论进一步丰富了离散时间风险模型的破产问题的研究成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