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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光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4(8):61-63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不仅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我国刑罚执行的完善也具有导向作用。文章认为,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属于重刑模式,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旨趣要求。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管制、假释、资格刑、社区矫正等制度,从而进一步推进行刑社会化变革,使刑罚执行变得更加人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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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监狱法存在调整范围过窄、名称不科学、法条简约等缺陷,应当从更高的角度思考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应将该法律的名称定为刑事执行法,扩大其调整范围,对减刑假释、罪犯劳动、行刑社会化、刑释人员的保护、未成年犯的执行等方面均做出具体规定,建立新的刑事执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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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刑事法治中的刑罚模式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刑罚轻缓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社会文明进步在刑事法治领域的体现,和谐社会在刑罚模式的选择上必然是符合历史潮流的刑罚轻缓化.实行刑罚轻缓化,应树立人道主义观念,反对酷刑;破除刑罚万能和重刑主义的观念;消减死刑;完善监禁刑;改革、增加非监禁刑;从立法上完善缓刑以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方法;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制定刑事执行法,改革行刑制度,逐步实现行刑社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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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的追问(上篇)——死刑为什么应当存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存在与否应当也只能是一种价值论上的根本判断,必须清楚死刑存废论争对死刑的意义所在。自刑法之外进行的追问表明,无视或有意忽视性恶论的人道主义不能作为刑事政策考量的根基,死刑的价值判断与文化、国家权力运作密切相关,同时也必须考虑整体的公平正义。从刑法的规范角度理解,刑法的任务决定了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和正义性,死刑本质上是犯罪人在刑法上基于自我决定而实现的永久性、完全性排除,是生命防卫权的实现方式。国家处死犯罪人实际上是国家在执行社会共同体的任务,是社会共同体行使生命防卫权和共同体防卫权的必然结果。死刑应当存在,但却是不得已的选择,那种基于"敌人"概念所建立的刑法或许更应理解为一种特定状况下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我国的死刑制度应当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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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松刑事政策是两极化的刑事政策之一端。它在刑罚上典型表现为刑罚轻缓化与行刑社会化。刑罚的人道性、经济性、教育性、复归性、补偿性等思想是其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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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陆法系国家刑事政策历史演进看,刑事政策理论和实践与社会文化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社会文化构成了刑事政策诞生、选择的重要根据。启蒙运动时期人道主义理念与理性批判精神促成了现代刑事政策学科的诞生;19世纪中期后,实证主义与社会连带思想影响到社会防卫论的产生及发展;二战之后,新人道主义、人权及法治观念促进了新社会防卫运动的兴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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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出现更多的是社会转型阶段社会矛盾的产物,全社会都有责任。鉴于弱势群体的社会弱势地位,对于他们的犯罪更要仔细分析深层次的原因,应当本着挽救、教育的思想,正确贯彻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与监禁刑及其执行相比,对弱势群体犯罪人员采用社区矫正的行刑方法,可以排除或减少弱势群体因犯罪而落下的不良印记,减少其再犯罪率,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进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增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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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社会化是当今国际刑罚的发展趋势,其中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我国已开始建立社区矫正制度,但没有注意区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不同,没有针对未成年犯的特征实施相应的矫正措施.建议构建和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具体包括:推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刑事立法;确定社区矫正主体,提高矫正人员素质;完善未成年犯管制、缓刑、假释等制度;设立矫正前调查制度,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曾设社区服务刑种;建立社区矫正救济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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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罪犯使其复归社会是现代社会行刑制度宗旨所在.在日益开放的现代社会,监禁的弊端以及改造的效能令人失望,社会化变革已成为监狱在人权时代的历史禀赋.我国监狱体制的改革必须以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为契机,探索社区矫正、准开放式处遏制度建立等行刑社会化变革的模式与路径.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整合社会资源,让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完整的系统共同完成对罪犯的教育、矫正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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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制度、技术:三维视角下我国社区矫正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代表行刑发展的潮流与趋势.应从理念、制度、技术三个维度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理念层面,应确立行刑人道、行刑社会化、恢复性司法、行刑民主等理念,以消除社区矫正的观念障碍;制度层面,应完善刑罚体系,完善假释制度,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建构科学的执行制度,以克服社区矫正发展的瓶颈;技术层面,应实施社区矫正矫前调查工作,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以增强社区矫正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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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耕地问题是当前许多重大社会问题之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长期治理犯罪的经验总结,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虽然,我国执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尤其体现在涉地犯罪的刑事立法上,但是刑法对保护耕地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反思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和刑事司法的错位之后,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场,刑法在耕地资源保护中的角色定位应当是:保护耕地的刑事政策以严为主,区别对待,对涉耕地职务犯罪应"从严惩治",严厉打击违法批地、用地等渎职行为,对涉耕地非职务犯罪则"从宽对待",注重化解社会冲突,恢复耕地原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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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罪犯权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政策尤其是行刑政策对罪犯权利既具有限制性,也具有确认和保障性.刑事政策必须在维持社会公正和保障罪犯权利间获得平衡.目前我国的刑事政策尤其是具体行刑政策的调整对罪犯权利的影响更多是积极的.但是.刑事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也将面对诸多来自监狱和社会的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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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的追问——死刑为什么应当存在?(下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存在与否应当也只能是一种价值论上的根本判断,必须清楚死刑存废论争对死刑的意义所在。自刑法之外进行的追问表明,无视或有意忽视性恶论的人道主义不能作为刑事政策考量的根基,死刑的价值判断与文化、国家权力运作密切相关,同时也必须考虑整体的公平正义。从刑法的规范角度理解,刑法的任务决定了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和正义性,死刑本质上是犯罪人在刑法上基于自我决定而实现的永久性、完全性排除,是生命防卫权的实现方式。国家处死犯罪人实际上是国家在执行社会共同体的任务,是社会共同体行使生命防卫权和共同体防卫权的必然结果。死刑应当存在,但却是不得已的选择,那种基于“敌人”概念所建立的刑法或许更应理解为一种特定状况下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我国的死刑制度应当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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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罚的观念形态、规范形态、宣告形态相比较,刑事执行作为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一种实践形态,在程序序列上居于整个刑事诉讼的最后一环,在功能发挥上具有收官意义,是一个完整刑事诉讼程序的闭合形态.中国目前刑事执行在观念上理解偏狭,以监狱法为基干法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暴露出刑事执行立法的壁垒性,尤其是与刑事诉讼法文本的疏离引致刑事执行实践的诸多弊病.实行刑事执行立法一体化是刑事执行社会化、文明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