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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国际私法立法中强化了强行法的规定。而在强行法中有一重要理论即"直接适用的法"。对于什么是"直接适用的法"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与称谓。科学把握"直接适用的法"必须与冲突规范、强行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公共秩序、意思自治原则等加以区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虽对"直接适用的法"作了规定,但仍存在许多尚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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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条约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适用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问题.国际私法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遵循着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原则,并且这些原则予以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在某一具体涉外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属国均是该条约的缔约国.但是这并不排除条约非缔约国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统一实体私法条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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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是我国理论、立法、司法三方面实践成果的集中体现,但在具体适用中,相关规定仍过于笼统,缺少区分"直接适用的法"与其他强制性规范的具体标准,依然存在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其他国际私法范畴混淆的可能性。在国际合作日渐紧密的背景下,附条件地适用外国"直接适用的法"是大势所趋,我国的立法在适当的时候应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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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是国际社会有了不同立法以后必然出现的客观社会现象。国际私法的目的和任务不是要解决、也不可能解决法律冲突 ,而是通过确定涉外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以建立和维护一个合理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秩序。因此 ,法律选择的方法不是、也不应该是国际私法的唯一方法 ,在国际社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用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调整的方法必然也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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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冲突规范并不明确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它作为一种间接规范,主要作立法管辖权之选择,并且被选择的法律有时并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法院国的政策与利益.然而,无论从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和中心任务、各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认识上来看,还是从冲突规范本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来看,冲突规范无论在过去、现在或者将来,都是国际私法的最重要的规范.同时,对传统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改良也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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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本体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具体包含冲突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三个内容,兼具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国际私法的本体在“和平崛起”时代具有新的法治定位,其价值取向更趋同,法律选择方法更多元,未来发展更灵活。溯源国际私法本体,有助于指导中国国际私法制度开展立法设计和法律修订,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际私法制度有着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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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变化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美国国际私法存在两大理论派别,即传统主义国际私法理论和现代主义国际私法理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各自对待冲突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的态度.本文主要描述20世纪初叶以来美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分析两大派别的主要主张和区别,指出各自存在的问题,认为两大派别的争论本质上关乎最深层次的法哲学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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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睿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0):41-44
“直接适用的法”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国际私法理论的重成果,广为各国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在立法层面建立了我国“直接适用的法”的框架。实践中,对该制度和理论的运用存在一些不足。以微观层面的规则界定到宏观层面的秩序图景为基点,从阐释、体系、嬗变的维度对“直接适用的法”的完善进路展开论证,并反思我国目前的立法实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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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司法管辖规范成为国际私法不可分割的范围,并呈现出国际化、趋同化、等级化、体系化和合理化的趋向,充分体现了国际民事司法管辖规范的秩序价值.因而,构建、维持、巩固和发展国际私法秩序,必须同等对待国际民商事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执行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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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范制度是中国国际私法多元选法体系中的一元。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框架下,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应以关涉重大公益为必要条件,法院对强制性规范的认定与适用应遵循比例原则。外国准据法所属国的强制性规范不得仅因具有公法性质而被排除适用。尽管现行法未就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作出规定,但中国法院仍可在实体法框架下考虑此类规范的效力。对重大公益的关照使强制性规范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在现有冲突规范的配置格局下,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与法律规避可以并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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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推理模式是法律推理中最为常见的模式.与普通的法律推理不同,在国际私法的适用过程中,三段论推理模式具有不少与冲突规范相关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集中反映在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这三要素上.为克服三段论推理固有的局限性,在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少技术上的衡平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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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可能导致某一证据材料在一国诉讼程序中被采纳,而在他国被排除使用。证据能力冲突的法律适用将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晚近国际私法立法体现出对证据能力冲突适用法院地法传统的突破。在确定证据能力冲突的法律适用时,除了考虑证据能力的属性之外,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实体审理的公正和便利,应当针对不同的证据能力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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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义——国际私法的实用化倾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管辖权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三位一体,国家民族利益既是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决定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也是其实用化倾向的集中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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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作为国际私法制度之一,理应为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服务。因此,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应以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为核心考量。具体而言,应在适用对之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规范的原则下,综合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以确保先决问题的解决得以对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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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在国际私法中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内外国法律适用的平等,内外国当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平等,冲突规范立法中的平等权保护及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维护平等权。中国国际私法应进一步加强对平等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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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司法管辖规范成为国际私法不可分割的范围,并呈现出国际化、趋同化、等级化、体系化和合理化的趋向,充分体现了国际民事司法管辖规范的秩序价值。因而,构建、维持、巩固和发展国际私法秩序,必须同等对待国际民商事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执行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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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就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根据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而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则从法院国的利益出发,着眼外国法的内容或其适用结果以限制、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一方面是适用外国法,另一方面是限制、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这是一对矛盾。然而,我们只要回顾国际私法的演变历史就可以发现,国际私法的发展正是在以适用外国法为一端,以排除、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为另一端的这一矛盾天平上运行的。由此可见,公共秩序保留无疑是国际私法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瓶颈”。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