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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李剑 《社会科学战线》2012,(12):193-196
垄断合同理论与合同法理论的根本区别在于,垄断合同理论实现了对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超越。笔者在梳理垄断合同理论的历史发展之后,从具体制度入手,着重从三方面论述了垄断合同理论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超越:垄断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标准降低;垄断合同实质违法要件标准的复杂化;垄断合同责任制度的多元化。然后论述了垄断合同理论超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价值基础,包括法学价值基础(竞争自由)和经济学价值基础(经济效率)。最后阐述了该理论对我国反垄断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
汤晓贺 《理论界》2005,(3):86-86
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体系的基础,在现代遭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基于现实的考虑,开始承认相对性的例外。但例外出现不是对相对性原则的彻底否定,其只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及第三人的权利,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而对相对性原则做出的修正。  相似文献   

3.
吴长波 《兰州学刊》2005,(4):135-137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两大法系的合同法中一条共用的重要原则,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在许多交易领域变得力不从心,严重影响了社会交易的效率和安全.为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对该原则作出了很多例外规定.本文主要立足于中国合同法立法现状,在分析借鉴两大法系其他国家合同立法先进成果的同时,为完善我国合同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4.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西方各国合同法纷纷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大陆法系的德国通过判例和学说创设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该制度.于2002年的债法改革时将其予以法典化.根据该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比较它与其他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的异同,以及我国现行法中存在受害人第三人保护不足的问题,我国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借鉴新<德国民法典>的做法,采纳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并通过合理限制第三人的范围,从而完善我国民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5.
智图 《理论界》2005,(3):79-79
利他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突破,本身具有独特的效力。我国《合同法》对此未做规定。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从利他合同的本质概念入手,着重论述了第三人意思表示的做出对利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效力,第三人所处的法律地位等内容,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自古代罗马债法确立以来,债的相对性经历了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局部突破、近代的空前强化、现代合同效力扩张的发展历程.近代继受债的相对性原理的真正意义在于对自由价值的挖掘和发挥,更多体现了对市民社会私益处分自主权的保障.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支配债的相对性演化历程的"红线".现代合同效力扩张并不构成对债的相对性核心价值的根本否定,不会消蚀民法法权体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体系划分的实践效应.  相似文献   

7.
格式合同规制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合同从其兴起到被普遍接受说明它适应了经济生活的需要,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格式合同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是对传统契约价值的冲击,其价值具有相对性.为充分发挥格式合同的价值,有必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其中包括私法上的救济即民法规制和公法的介入亦即经济法规制.  相似文献   

8.
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第三人利益合同现已得到世界各国普遍的承认,其核心在于对第三人权利的认定.但我国<合同法>第64条对此问题的规定却相当模糊.不仅第三人能否取得合同上的权利未能明确,而且条文设计也过于简略,这不符合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因此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的权利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9.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一方为物业服务公司,而另一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实践做法和学理观点不一.业主大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缺乏明确规定;全体业主的方式则难以操作,通过授权业委会,易出现瑕疵,不能真正体现业主真实意思,前者均? 存在一定缺陷.而业主管理团体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规范登记和财产责任范围使其主体适格化.  相似文献   

10.
第三人原因违约及其责任承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影 《北方论丛》2002,(6):45-48
违约行为有的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有的则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而后一种情况又使违约责任复杂起来.本文旨在通过对导致违约行为发生的"第三人"概念的界定、合同相对性理论的探讨及侵害债权等问题的研究,从法理上区分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况及其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11.
"隐名合伙"是大陆法系合伙的一种形式,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对它进行了规定,但我国目前并未规定。鉴于此,从各国现行法的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法律价值选择等角度分析其内在含义,揭示其所蕴涵的法律要义,以期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有益。  相似文献   

12.
深受罗马法传统影响的拉丁法族民法学使用"合同外责任"作为与合同责任并列的把手。把物权以外的关系两分为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被认为是罗马法以来的传统,后经过潘德克吞学派的改造,债法独立成编,作为提携物权关系以外所有民事关系的一级把手。这种对社会关系的抽象化和概念化造就了完美的潘德克吞民法体系,但却牺牲了社会关系的个性。随着因侵权关系的绝对性逐渐溢出了具有相对性的债的传统框架,同时在侵权救济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与债的本质不符的救济方式游离在债的框架之外。在这样的内外压力下"债化一切民事关系"的传统民法理论体系框架面临挑战。拉丁法族使用"合同外责任"作为提携侵权法的把手对我国的侵权立法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相似文献   

13.
合同具有相对性,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曾一度被认为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在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日益频繁,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基于现实的考虑.对合同效力进行了适当的扩张,使其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涉他性.这种涉他性效力的原因何在?有何意义?笔者从这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14.
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但并非所有为他人利益从事贸易活动的人都是行纪人。只有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和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依合同相对性规则享受和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商人,才是法学意义上的行纪人。《合同法》关于行纪费用的负担规则,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15.
债权让与是债权变动,是事实行为。原则上不应承认将来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受让人明知或有重大过失地不知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时,债务人有拒绝向受让人为清偿的权利;但对于金钱债权,即使受让人知晓之,债务人也无权拒绝受让人的清偿请求。应对倒签债权让与合同的签署日期、把后顺序的受让人当作第一受让人通知给债务人之类的案型,一方面,坚持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应设但书——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债权连环让与的情况下,可例外地、宽松地对待合同的相对性,在一定条件下,可允许受让人二越过受让人一径直请求让与人(债权人)承担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相似文献   

16.
阳继宁  赵勇峰 《理论界》2009,(8):117-118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划分标准,都是双方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或者说彼此的给付是否互为对价.两种分类的区别在于,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分类对象是合同行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分类对象是合同关系.单务合同均为无偿,无偿合同也均为单务;双务合同均为有偿,有偿合同也均为双务;通说所谓的单务有偿合同,实际上并不存在.  相似文献   

17.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冲突及其消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引入的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在逻辑上软化了我国《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国营贸易经营权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原则,架空了行纪合同制度。所以,在实践中需要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目的解释的方法和历史解释的方法等来化解这些冲突与矛盾,从而符合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18.
从主要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立法来看,无论隶属于英美法系抑或大陆法系,都对再保险合同中原被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进行规定,或增加"直接索赔条款"、或明文赋予原被保险人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我国《保险法》在几次修订过程中并未做相应改动。判断原被保险人能否享有直接请求权,应通过对责任保险通说、连带责任关系及突破合同相对性等理论进行讨论和分析。赋予该直接请求权有利于对原被保险人权利的保护及当前保险市场存在问题的解决,并应修改《保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增加除外条款。  相似文献   

19.
陈任 《人文杂志》2008,(2):68-77
在传统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下,第三人不能享受合同上的债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但是,司法实践表明第三人参与到合同关系中的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第三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利问题成为世界合同法领域令人关注的问题.固守相对性原则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处理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是很多国家司法机关遇到的难题,也成为众多理论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批判的对象.作者认为,具体制度如何设定,首先取决于合同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建立合理的受益第三人制度,旨在通过保护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来保证当事人在公平的交易中获得各自的期待利益,这恰好体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宗旨.  相似文献   

20.
章正璋 《学术界》2013,(1):140-149,285,286
合同成立与生效范式是指在理论上、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分别予以考量的一种合同规制模式。该范式的产生基础有两个:一是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二是法律行为概念和思想体系的形成。该范式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所采纳,但是我国现行法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一些规定存在着体系上、逻辑上的不协调现象。合同是否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合同是否有效属于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问题,合同成立与生效范式应该基于这个基本事实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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